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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劳教”忧思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正式宣告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这是十年来,继2003年6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之后,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方面,法治往前迈出的又一步。 
  劳教制度废止后,加上废止前近一年的过渡时间,各地劳教所纷纷变身,或转变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转型为轻刑监狱,大体过渡平稳。但是,劳教制度废止也暂时留下一块制度空白,作为配套的法律制度,相关矫正法律仍待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亦有待无缝衔接。 
  空白若不及时填补,就有异化变形、死灰复燃的危险。今年初,多地出现形形色色的“训诫中心”“法制教育基地”等,警示着建立配套衔接制度刻不容缓。 
  与此同时,废止劳教制度是在废止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措施上的进步,映照着其他众多未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的落后。这就是在劳教之外,存在的被称作“大劳教”的问题。包括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在内,甚至包括“双规”“双指”等纪检措施,其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征,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不乏滥用的危险,成为在“后劳教时代”,应当强烈警惕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凡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其决定程序均应通过司法达成,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对各种“大劳教”措施进行司法化改造,在提倡法治中国的当下,正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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