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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农业经济发展措施

[摘要]部分农村地区因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商品市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长。能否将“互联网+”模式应用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流通领域,使流通领域中的商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互联网+”与乡镇流通平台之间的对接有效措施包括:县域政府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有针对性地建立创业信息服务,采取付费原则下的电商管理模式,市场导向下对电商界面优化。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经济发展;乡镇流通平台:对接

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互联网+”已在诸多经济领域发挥显著功能。基于互联网平台实施电子商务活动,将有效解决商流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能在助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农业经济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以社会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农业生产领域和农业流通领域。随着农村农地和林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以及对返乡农民工进行创业扶持,农业生产领域的变化是十分显著的,其中产业化生产格局已经逐步搭建起来。然而反观流通领域,部分农村地区因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商品市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长。即使存在区位优势的农村,也因不懂市场而无法将生产领域的商品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能否将“互联网+”模式应用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流通领域,使流通领域中的商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这就构成了本文立论的逻辑起点。

一、问题的提出

乡镇流通平台作为供应链系统中上游的一个节点,起到将农业经济系统中的商流进行输出的功能。因此,“互联网+”模式就需要与该流通平台进行对接。为此,笔者围绕乡镇流通平台的搭建提出以下四个问题。

(一)西部农民增收与流通平台间的关系问题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三农”问题已得到显著改观,贫困人口数量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了2/3。同时,在西部劳动力逐步回流的趋势下,“离土不离乡”的工作模式已成为西部地区农民的务工首选。但现实表明,在缺少有效流通平台支撑的状况下,西部农村的商流将被限制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无法为当地的乡镇企业、创业农户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是,高度同质化的乡镇工业生产和创业类型在域内市场中已形成了过度竞争态势,这势必抑制区域内农民的增收动因。

(二)西部乡镇流通平台搭建的实施主体问题

乡镇流通平台在功能上体现出支撑西部农村商流的流通,这决定了该平台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效应。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搭建流通平台的主体选择上自然将目光转移到政府身上。然而,商品流通依托市场需求拉动,这意味着流通平台还应在市场原则下进行管理和维护。因此,西部乡镇流通平台搭建的实施主体就不能局限于县域政府范畴,还应引入市场的力量。

(三)乡镇流通平台搭建与内外管理间的问题

乡镇流通平台作为具有极强正外部性特质的渠道,需要与西部农村商流的特征相适应。这里的特征包括商流的结构、流通规律和周期性。通过调研发现,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商流仍以农产品深加工为特色,并涉及服装加工业;而创业农户的商流以农产品的养殖和种植为主流[1]。因此,乡镇流通平台在内外管理上需要形成植根性效应。

(四)乡镇流通平台搭建中的动态适应性问题

乡镇流通平台在搭建中还应重视对未来环境的动态适应性问题。根据产业经济学理论可知,西部农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逐步加强与域外经济场的联系,从而不断升级当地的产业结构。由此,动态适应性是平台管理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不难看出,以上四个问题分别涉及农民增收关系、平台搭建的实施主体、平台的内外管理、平台的动态适应性等方面。这意味着,要使“互联网+”与乡镇流通平台形成无缝对接,则需要与上述四个问题形成同向契合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模式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对“乡镇流通平台体系”的认识

为了确保“互联网+”模式功能的正常发挥,还需要对“乡镇流通平台体系”进行全面理解,从而寻找到与之相对接的切入点。

(一)对乡镇流通平台功能的认识

长期以来,涉及农民增收问题的思路大都以提供就业岗位以及扶持农户自主创业为主线。这一思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是可以取得明显效果的,如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但对于西部地区的农村来说,随着农业税减免和农村社会保障程度的显著提升,该区域的农民似乎存在着一种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在封闭生活空间的作用下,逐渐形成了“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意愿以及自主创业冲动。因此,基于西部农村的这一特点,县域政府相关部门急需加深对乡镇流通平台功能的认识。

(二)乡镇流通平台实施主体职能

打破市场失灵对西部农民增收的限制,需要县域政府出面搭建乡镇流通平台,构建完整的供应链体系。针对西部区域商流的特点,应加强仓储节点和流通加工节点的建设。但问题也就再次出现,即由谁来具体管理这一流通平台?笔者认为,可以将问题转换为“由谁来经营该流通平台”。按照市场原则来经营管理流通平台,需要引入第三方流通组织来执行,同时还应防止流通平台的外部性效应被弱化。

(三)对西部农村商流特征的调研

在“商流决定物流、物流支撑商流”的辩证关系下,若要使乡镇流通平台与西部农村地区的商流保持匹配,还需要深化对当地农村商流特征的调研。笔者对成都周边县域内农村实际情况的调研发现,该区域的商流以轻工业产品(农产品深加工和服装代工生产)为主要种类。这样的商品种类和类型决定了供应链系统的运转模式,并在市场需求导向下为供应链管理提出了要求。可见,深化对西部农村商流特征的调研,是当前急需开展的工作。

(四)柔性化流通平台的管控机制

乡镇流通平台的搭建不可能一劳永逸。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当地产业结构的动态演进,原有的平台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建立柔性的流通平台管控机制成为必然。前面已经指出,县域政府应成为流通平台的建设主体,其在建立柔性化流通平台管控机制上也应发挥建设性作用。

三、“互联网+”与乡镇流通平台对接的切入点

(一)实施对接的主体

乡镇流通平台在功能发挥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这意味着借助市场力量来完成流通平台的搭建会遭到市场失灵的干扰。再者,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引入,前期将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电商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此可见,实施对接的主体应是县域政府。全国各地反馈的经验也表明,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能更好地完成后期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具有官方背景的“互联网+”模式也能增强农户的信任感。

(二)实施对接的职能

实施对接的职能主要指向“互联网+”模式的具体服务对象或范畴是哪些。从西部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应着力为返乡创业农民提供服务。笔者调研发现,返乡创业农民通过在发达地区打工,积累了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本,并在现有的农地和林地产权改革中获得抵押贷款的可能。但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他们无法对市场需求信息进行及时反应[2]。由此,借助“互联网+”模式所支撑起的电商平台便能有效解决市场信息接收和反馈问题。

(三)实施对接的管理

乡镇流通平台应交给第三方组织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应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对接管理的主体应具体到第三方组织身上。“互联网+”模式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兴业态,那么在线上和线下同步运转的状态下,需要对线上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优化,并对电商平台定期进行技术性维护。所有这些都不可能由政府部门来实施,而只能在市场机制下由第三方组织来完成。

(四)实施对接的要求

实施对接的要求主要包括:与西部农业商流特征相适应,与流通平台柔性化管理相适应。这意味着在实施对接之前,应针对线上交互界面设计、信息板块构成等诸多环节进行实证调研,从而建立起具有区域植根性的“互联网+”模式。

四、有效措施构建

正如决策层所意识到的那样,我国“三农”问题若得不到彻底解决,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仍是乌托邦式的主观意愿。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应将农业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农户增收环节。“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实现农民在新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福祉稳步提升,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县域政府搭建电子商务平台

为了实现“互联网+”模式所形成的规模经济效益,需要形成该模式对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覆盖面,从而以县域为单位进行“互联网+”模式的对接。在实施主体的选择上,应以县域政府为主导。在搭建过程中可以采取PPP模式,即县域政府与企业共建形式来开展工作。为了降低日后对电商平台管理的交易成本,这里的企业可以指向第三方管理组织。为了增强电商平台的官方性质和公益性特征,可以考虑将“互联网+”植入县域政府的网上政务平台之中。

(二)有针对性地建立创业信息服务

西部农村中的创业类型大多集中在种植和养殖业,部分涉及具有乡土文化气息的家庭手工业。这决定了以上类型产品需要通过实现空间效益和时间效益来促进农户增收。因此,电商平台应在农产品宣传和市场供求信息发布等方面起到支撑作用。根据西部创业农民所面临的商品流通困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交互界面的设计上应突出按产品品种分类的形式。同时,县域政府应组建创业或行业协会,规范相同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3],这样才能避免业内竞争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三)付费原则下的电商管理模式

电商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费用,经济资源本身就需要通过付费使用来建立有效的配置状态。因此,在“互联网+”与政务平台之间的嵌入环节完成之后,农村中的各类型经济主体在使用电商平台时应实现“一户一个账号”,通过付费来获得账号的使用资格,为电商平台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经费,也促使各类型经济主体更加珍惜线上信息资源[4]。关于资费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不同层次的服务功能,由经济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

(四)市场导向下对电商界面优化

在适应西部农村商流变化和柔性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电商平台还需要在市场导向下不断优化线上信息。这里需要强调,我们需要根据农村经济主体的文化程度、使用偏好等特征,订制化地完成电商交互界面优化工作。为此,第三方管理组织应与平台使用方保持实时联动,通过线上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他们的需求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与农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对接不流于形式。

五、实证讨论

本文以重庆为例进行实证讨论。应将原有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升级改造为“互联网+公司+农户”,实现农业产供销信息共享,让农民使用智能手机获取销售数据,逐步形成按订单生产的B2B2C供应链模式。支持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生猪交易交割中心)、重庆中药材市场、观农贸市场、菜园坝水果交易市场、重庆花木世界等一批涉农专业大市场,探索试点B2B2C的电子商务新业态。逐步形成以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体系为核心,以系统集成为工具,以智能手机为终端,以冷链物流仓储配送为配套,以自有电商品牌为标志,以网络预售、秒杀、定时(整点)上新等为营销手段,以电子支付为核心的重庆大农业市场体系及大宗农牧产品电子商务新业态。鼓励农业农村电子商务领头人开设网店、官网直销、微信直销,推动创新创业。鼓励终端深入乡镇的配送站建设,形成农村到户“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服务能力,丰富农村居民购买渠道。

六、结语

本文主要围绕西部农业经济发展来阐述“互联网+”对接模式,但文中的分析思路和所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其它地方的农业经济发展也是有借鉴价值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模式应切实发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功能。若要实现这一点,便需要在对本土商流的适应性方面下工夫,同时还应关注未来对接的演变趋势。通过静态与动态视角相结合,不断筑牢后工业化时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信息技术平台。

[参考文献]

[1]田商业机电论文跃.基于地域共享的现代物流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3(33).

[2]孙颖.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成本控制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3(9).

[3]赵奕凌.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4]周民源.供应链金融契合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实践与启示———基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的个案研判[J].中国农村金融,2011(2).

作者:许艳 单位:阳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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