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近年来,我国公众环保意识高涨,不过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特别是年龄较大的群体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对此,我们应加深环保宣教方式和手段的改革,采取贴近公众日常生活的教育形式和手段,使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手段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度之中。以今年年初我单位在学校、社区、村镇、企业、商场、旅游景点等地开展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为例,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1937份有效问卷,调查表明:在卫生、教育、住房、环保等关键词的选择上、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达到83.4%,有28.1%的公众表示对环境污染问题“最关心”;有75.2%以上的公众表示最近有半年时间没有参加过环保活动,选择参与的公众仅占7.6%,绝大多数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环境保护。以上这两组数字,折射了我市公众参与环保的突出问题:公众环保热情高而参与能力差。这意味着如果不能及时引导和回应公众参与环保的殷殷期待,我们就将失去借助公众的群力来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宝贵机会。
二、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无从谈起。公众只有在了解了环境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涉及到政府,也涉及到企业。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既具有经营自主权,也拥有商业秘密权。因此,这里就需衡量孰轻孰重了,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其质量的优劣都关涉每个人的生活,环境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活基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让位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环境信息在涉及公民生存方面的必须要开诚布公。近几年来,公众参与在环境领域爆发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环境领域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的不断爆发和升级,给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这就提醒我们,公众的参与不是事后的救济性参与,而是要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甚至有些事情已经出现了前兆和苗头,完全能够防止事态的扩大。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除末端参与应急之外,还应包括预案的参与,即公众在环境规划制定、环境政策发布、工业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即公众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监督,如果没有前期信息公开,过程参与无从谈起;行为参与,即公众从自己做起,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这就意味着信息公开是全方位的,而不是零碎的、被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正确引导公众参与
当前处于转型与改革交织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多样、多变。如果多数人的观念形成合力,即会转化为舆论的合力,一旦舆论合力了,形成便难以撼动。舆论导向正确,是福祉;舆论导向错误,是祸害。随着公众对环保的关注越来越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个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为很多问题是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普通公众对污染的认知程度比较有限,不加以引导的话,会发生很多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更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蛊惑,被别有用心的人以环境问题为突破口挑起其他社会事端。因此,环保部门的正确引导非常重要,正确地引导必须始终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原则,要以“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情怀关注民生,把工作抓实,监管好企业的环境行为,敢于亮剑,主动发声,及时有效地厘清是非,把握好引导的时、度、效。对于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项目上马,要解读准确、宣传充分,赢得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从而大大减轻政府的行政成本。
四、培育环保NGO积极参与环境事务
环保NGO,又可以称为民间环保组织,是指从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革环境资源的活动的第三部门。环保NGO与其他主体相比有如此特点:比如环保NGO与政府相比,更具有亲民性;环保NGO与个人相比,更具有理性和专业性;环保NGO与企业相比,更具有公益性。合作性是环保NGO一个很重要的特质,其在对待政府、公众、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时,采用合作而非冲突的态度,通过跨界合作谋求彼此间的协调关系。对于这一点,我们国家也开始意识到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次新环保法有个很重大的特点,体现了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原先分准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这次修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作者:李婷 单位:南通市环保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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