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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风险保障的医疗责任保险却存在较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的特别之处,以及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强制保险

2016年21岁的魏则西死亡,从而让控制了中国民营医院八成的“莆田系”医院内幕曝光:科室外包,无证上岗,过度医疗等等,这些都让公众对医疗安全更加担心,医患之间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医疗技术复杂难懂,医疗鉴定说服力不强,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这些都让医疗纠纷难以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而医闹事件频发。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法:由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投保该险种,患者在医疗服务中受到侵害时,或者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或者通过医疗机构索赔,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既能让患者在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又能一定程度提高医疗机构尤其是中小医疗机构或个人诊所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能降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威胁。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效果微小,而目前医疗纠纷日趋严重,医疗责任更加严格,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急需更好更快发展,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需求。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

研究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各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我们发现我国医疗纠纷主要由以下特点。

(一)医疗纠纷数量增加,赔款金额增多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三甲医院的医疗纠纷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0%。以北京市为例,从2007年到2013年,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增长了近2.4倍,2014年解决涉医突出问题101起,2015年10月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1360起。另外,随着医疗成本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责任的严格和全面,医疗纠纷赔款金额也进一步增加,2015年北京市的医疗纠纷案均赔款近4万元。

(二)医患信任度低

由于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中,医疗鉴定由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进行,缺乏第三方机制,患者对鉴定结果缺乏信任。另一方面医疗技术复杂难懂,很多情况下患者缺乏对医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的认识,且极大程度地希望通过医疗手段解决病痛,因此在医疗效果未能达到预期时易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从而影响对医务人员的信任。

(三)纠纷解决方式畸形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普遍的做法是采取协商私下解决,尤其在患者或家属采取医闹的情况下。根据统计,2009年到2013年超过八成以上的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仅不到两成的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生医疗纠纷时甚至发生拉横幅、停尸等表达不满的方式,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进行打砸,甚至危及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很多时候,这种极端方式反而能得到医院较快的私下赔偿,从而滋长了医闹行为。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它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因过错或疏忽导致患者人身伤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却存在较多问题,未能很好地起到保险保障的作用

(一)发展缓慢,投保量少

早在1989年,我国人保公司就已经开办了医疗责任保险,但近三十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投保医疗机构占比小。虽然政府在积极推行,但参保医疗机构的却年减少。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之前分析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畸形,很多情况下,医院希望通过私下解决纠纷,减少对医院信誉的影响。另外患者常通过医闹方式进行并不选择法律途径,而按照医疗责任保险的现有规定,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赔偿额度是不赔偿的。因此,在实际医疗纠纷中,保险公司参与少,医疗机构也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由自己承担,医疗纠纷未能得到较好解决。

(二)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监督机构

目前在我国出现医疗事故,主要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但参加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各大医院的医生组成,虽然在组成鉴定组时采取随机抽取,且实行“回避制度”。但这种各医院相互鉴定,“父为子”鉴定的方式很难让人信服。虽然说医疗技术鉴定专业性非常强,调查取证强,但这种缺乏监督机制和社会透明度的方式,还是很难让人信服。

(三)保险条款缺陷,产品单一

由于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加上鉴定机构公信力低,投保量少等,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条款时都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事故责任采取过错责任,费率厘定限定严格的责任限额,这导致现有的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另外,市场直接有效需求低,保险公司缺乏动力开发新产品,现有保险产品单一,需求和供给的这种相互恶性循环进一步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发展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建议

根据我国医疗纠纷的特殊情况,以及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下列建议。

(一)中小医疗机构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量低,而中小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人诊所医疗责任风险高,风险承担能力弱,是最需要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而政府鼓励个人诊所等民营医疗机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鼓励个人诊所等民营医疗机构,因此中小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保障需求可能进一步增加。为了切实保护患者权益,同时提高中小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促进持续发展,建议国家对我国中小医疗机构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在具体费率制定等方面,国家可以基于一定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中小医疗机构投保。

(二)大型公立医院成立行业相互组织

而相对来说,大型公立医院的医师人员更加正规,专业技能较强,医院资金也更为雄厚,很多时候它们都能实现自保。但考虑患者权益保护,同时考虑医师个人责任风险及安全,宜建立行业相互组织。职业医师可以通过资格认定,注册成为会员,并交纳会费,形成赔偿基金。同时会员注册要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提高透明度,这样一方面能提高患者对注册医生信任度,又能较好的控制相互组织的风险。

(三)建立第三方医疗责任保险调解组织

我国目前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在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时都有相应的调解组织和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等。为促进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正规化,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建议尽快建立具有高透明度的第三方调解组织。鉴定方面可以在现有鉴定委员会中加入有一定医学知识的其他非医师人员,另外可以建立基于保险公司,医院,患者之间调解组织,便利医疗纠纷的解决,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

(四)改进保险条款,创新产品设计

要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更好发展,需要根据风险保障需求改进目前保单中的一些重要和关键条款,而不应一味规避风险,毕竟保险提供的是风险管理服务。因此,在保单设计中应该尽可能的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另外,中小医疗机构如果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保单条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保险产品也可以创新医疗纠纷中的服务模式,例如可以尝试为一些具体的常见医疗风险向患者提供风险保障产品,而不是通过责任险的方式,这在目前市场上可能是最易于实行的。

参考文献

[1]郭丽军.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卫生部职称2,(10).

[2]谭湘渝,许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06).

[3]思进,杨勰,徐厚平.论我国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措施[J].医学与法学,2014,(05).

作者:陈富贵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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