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承包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权利人的土地权益,对维护土地安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马龙县时常发生由于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不明确造成的纠纷现象,凸显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的重要性。因此,应该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便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以便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1059
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国有的农用土地进行依法耕作和养殖的过程,享受使用土地和依法流转的权利。土地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主要展现,近年来,在,土地承包问题频发,给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制度,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有效管理,促进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1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现状
马龙县辖2镇3乡5街道73村(居、社区)52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7万人,农村劳动力11.2万人。全县总面积1614km2,地形地貌以低丘缓坡为主,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有耕地4.03万hm2,园地0.47万hm2,合计需要确权的面积4.47万hm2。其中:家庭承包经营耕地1.34万hm2,承包农户52697户。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逐步实施,马龙县的现代农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迫切需要激活土地要素市场,让土地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使全县52697户农户、174530农民经营的4万hm2耕地、0.47万hm2园地,每年实现土地权利价值预计2~3.5亿元,不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且将极大地推动马龙县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几经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设置的缺陷,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现做初步探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当中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实现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登记造册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来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但是通过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当前的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导致农村地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系统的规定,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威胁,无法实现良好的管控,没有系统和准确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据。
2.2制度的法律效力不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必须要建立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确认上,是否登记不会对权利的设立造成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自签订承包合同后生效,不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该项法律制度中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变动事项加以规定,导致法律效力不高现象的存在,导致权利的安全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登记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与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相分离,导致土地经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较大影响,造成成本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2.3制度落后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相继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等一系列制度,并且国家收购体制也逐渐被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代替,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发生了转变。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自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特点,展现出了在农村制度中的不适应性。为了确保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不受侵犯,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的过程,来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1]。
3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3.1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在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管是由于家庭承包形式还有其它形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土地发包、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能够实现权利的流转,防止各项随意性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地区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
3.2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
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经营权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成员和集体组织共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实现的。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户主代表来对农户进行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提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申请,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承包经营权应该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实现了对农村家庭体制的打破,为培育新型农民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
3.3完善救济措施
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中的登记和转移登记等制度,需要对一些救济措施进行完善。在登记制度中应该对登记的时间和相关的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为农民提供高效的服务。同时还需要对农村承包土地中的各项具体事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对承包经营权和转包权利的把握,要求提供相关的治疗,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各项事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
4结论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结合马龙县当前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措施。通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和完善救济措施的形式,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的管理,保障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完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泌尿外科期刊 [1]刘红威.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D].安徽大学,2014.
[2]罗奚.Y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4.
作者:冯云忠 单位:马龙县通泉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