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分析
1.教育培训的概念。教育培训这一名词出现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有时以“教育和培训”的组合词出现。它实际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教育”、二是“培训”,教育通常是指学历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教育,培训一般是指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所以“教育培训”一词的对象是成人,具体到各行业、各部门就是针对各行业及各部门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目的就是提高各行业及各部门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由于教育培训涵盖的内容较多,所以“教育培训”的内容是丰富的,“教育培训”的方法是多样的。在“教育培训”一词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教育培训”的主体,即我们通常说的管理主体———谁来管?也就是谁对教育培训负责?理论上来讲,管理的主体应该是对此管理负主要责任或负主要义务的管理者。对于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来说,谁用人谁负责,所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自主培训”就是基于这个观点。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是被动的,教育培训的大部分内容不是企业主动来做,可实际上一遇到用人失策而造成的事故,责任肯定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教育培训众多问题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构成教育培训四个要素上出现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分析教育培训众多问题时,能够紧紧围绕构成教育培训的四个要素———“目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和方法”,就不难发现教育培训中的问题所在。
2.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是教育培训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而言,它的两大特点是“安全”和“建筑”,即它涉及到建筑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管理问题。所以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也应具有教育培训的共性,即也应具有教育培训的四个要素———“目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和方法”。3.考核的概念。考核是教育培训效果考察、认定或评判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它是促进教育培训水平不断提高和检验培训对象培训成绩或能力的重要管理内容,也应具有教育培训的四个要素———“目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和方法”。
二、考核责任主体与培训主体分析
1.考核责任主体的界定。由于建筑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和“建筑”两大特点,人们往往忽视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应具备的四个要素。例如,长期以来人们对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主体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主体是政府。实际上,根据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对象的不同,其考核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若对受政府委托履行对建筑安全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责任主体就应是政府;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责任主体就应该是企业。
2.考核责任主体分析。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意见,他们的理由是现在有关法规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予了颁发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职责。殊不知,颁发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合格证书只是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一个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都是由企业来提供的,所以企业承担了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责任。我们不能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颁发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任”而轻视了企业在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此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颁发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重要事项通过企业法人或市场机制等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在我国开展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新形势下,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企业体制,也必将触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
3.教育培训责任主体分析。必须指出的是,除了以上讨论的考核职责外,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完全应该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中“考培分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贯的要求,例如:在安全生产法中,国家强调的是企业对教育培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在行政许可法中,国家严厉禁止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参与培训活动———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前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查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管理的正式文件,几乎没有关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要求。目前有关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合理性值得探讨。
三、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定义初探
综上所述,考核在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中有着特殊的作用。由于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安全生产考核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原因,暂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准入性的考核,但不能忽视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即建筑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应该是企业,企业是建筑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职责,应全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责任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更加理解考核在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中有着特殊作用,笔者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安全管理中应该清晰地将“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加以区别,两者在一起讨论时应该统一称之为“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而不能用“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来代替。为此,笔者试着将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定义如下:所谓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遵循教育培训规律、满足教育培训特征(如教育培训四要素———即“目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和方法”)而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安全岗位培训和安全继续教育及日常的安全意识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其中考核是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考察、认定或评判的一个重要手段或措施,既可单独实施又可与教育培训一并实施。
四、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分析判断的方法
围绕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客观上形成相应的管理机制,判断管理机制的绩效或优劣,应该从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定义为基准,否则将失去判断的主线。我们不妨以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定义来分析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如分析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可以先从是否能够达到建筑安全教育培训目的为基准来判断。例如,建筑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的目的是什么,培训后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建筑企业专职安全员的对象是什么,是岗前培训还是能力提高培训,教育培训对象是否属于教育培训主体管辖的范围;根据建筑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的目的、对象的要求,培训内容究竟是哪些、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这就要求检查是否有符合实际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根据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在专职安全员培训中是如何履行职责的,有没有履行职责等等。又例如,在建筑企业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中,考核的相关责任人、考核机构是否履行了职责,考核的结果是否满足了考核的预期目的,即取得考核合格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为了清楚地分析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我们可以用评价表格的形式进行分析。笔者作如下表格设定:分析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时应当分别将“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筑安全教育考核”分成两大块进行评价。每一大块均应从是否满足四个要素———“目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和方法”入手。由于“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筑安全教育考核”的重要性,建议将这两大项设置为保证项目,必须符合基本要求。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实际运行状况也应是重要的评判依据,建议以实际成效和其他的形势进行收集资料、信息加以判断。根据以上分析方法,形成了十个部分的评价内容,如表1所示。以上表格中没有设定满分值,所有分数值暂以100分设定。如果我们设定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优良的为90分以上,其中把每一个评价单元都设置为10分,要求保证项目每个单元中不清楚的扣2分,不符合的扣5~10分,且保证项目必须达到70分的,可试着分析我们现有的考核机制处于什么样的水平。以上是对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分析的初探,其定义和判断分析方法只是笔者个人的初步设想。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和方法上对建筑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机制进行探讨,如能以此篇文章给大家经济期刊一定的启示,深感欣慰。文章中的不到之处允许讨论,并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李钢强 单位: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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