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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化与社会保险论文

与户籍、身份过多地“捆绑”,是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进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通过改革户籍本身给社会保障“松绑”也是题中之义,这将从根本上化解社会保障的户籍之累。

其实,“去户籍化”也一直是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方向,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统一与推进,地方生育保险从拒绝非本地户籍职工到接纳等。《意见》要求,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同时,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为社会保障的“去户籍化”提供了又一实现路径。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中的户籍“魅影”仍不时显现 :市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却不允许农民参加;外地户籍人员被禁止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等。而从观念上来看,“城镇”与“非城镇”的区分依然根深蒂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具有明显户籍色彩的术语仍被各种政策文件与权威统计数据采用。我国社会保险起源于城镇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在走向全民社保的今天,这样的措辞已不恰当。《社会保险法》采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表述,退去户籍色彩,显然更为科学。其实,冠之以“城镇”二字的社会保险并非真的仅仅适用于城镇职工或城镇人员,实际是习惯使然,也是观念上的不以为然,同时也表明社会保障的“去户籍化”仍将是漫长的历程。

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老、病、残,不因个人是农民还是市民而有区别;对生、老、病、残的平等保障,也只是生命与健康价值的自然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障的“户籍化”尤其是“本地户籍化”既缺乏理论依据,也缺乏法律基础。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有义务也有职责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剥离附着于户籍之上的不合理待遇,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但正如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一样,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也不例外,并非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强调社会保障“去户籍化”“去身份化”的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倾向——绝对的平均主义,即主张任何人不论其义务的履行而给予同等或近似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要做的,首先是保医学期刊目录障底线公平、机会平等。

作者: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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