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管理论文 > 财政金融 >

抓好舆论监督及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入,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媒体自身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一些典型性的案件往往引发公众热烈的讨论,舆论监督的影响正逐渐渗透到司法的方方面面;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意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公正,即公平、正义、不偏不倚。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案件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包含了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实体公正,即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并以此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二是程序公正,在司法过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都是为了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实体公正必须要通过程序公正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所接受。公正作为司法最核心的品质和最重要的特性,是司法的灵魂所在。

1.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

在法治社会中,整个社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法律适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但需要有反映民主精神的国家制度的存在,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存在,最为重要和突出的标志是法治的精神所在,即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有着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依靠司法,因为对于民众而言,与法律的接触不是通过那些书面的条条框框,而是通过司法活动的直观表现。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了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与否;而缺乏信任和认同的法律,是无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的。

2.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实现的保障

民众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正义,在社会活动的每个阶段,不公正现象都有可能存在,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民众就需要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从而改变和消除不公正现象。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担负着解决社会纠纷、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作用。一旦司法无法保证其公正性,那么就意味着最后的救济途径被切断,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这也就是为什么司法腐败往往最为公众所痛恨。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舆论是指一定社会范围内,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舆论监督,即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以上途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

(一)司法公正需要舆论监督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必须被制约和监督,否则必然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司法权作为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概莫能外。舆论监督通常借助于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及时性,通过揭露、批评等手段聚集人们的注意力,造成舆论强势,从而迫使被监督者接受社会规范。这是一种十分重要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1.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报道、讨论来实现的,这就需要司法的公开化运行。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其腐化,司法的公开性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前提,舆论的关注可大大减少其暗箱操作的几率,使得司法腐败难以遁形。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者具有坚定的信仰和崇高的品质,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精确掌握,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理想化的要求很难得到满足,司法者是人,而不是蒙着眼的正义女神;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司法者的素质与那些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存在不小差距。司法者既可能因为自身的法律素养不足而使得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也可能滥用权力使得司法成为为自己、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有了舆论的参与,一方面,司法者内心上会更加谨慎小心,减少因为疏忽而犯下错误,也会因为舆论关注到更多方面的因素,兼听则明;另一方面,滥用职权被发现的风险也会增加,给那些恶意的司法者造成威慑力。

2.舆论监督推动司法独立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受地方政府制约,司法机关办案时往往需要顾虑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无法做到独立、只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舆论关注司法活动,在监督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对其他权力有监督作用,必然会让企图干扰的行政、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有所顾忌,从而减少他们对司法公正的干涉,有利于司法独立。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1.舆论有着非理性客观的一面

舆论代表某一群体的民意,然而民意并不总是理性客观的。外界关注一起案件时,并不总是能了解案件相关的方方面面,有的时候可能过于偏重于某一方面的事实或某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而不同的群体对于同一个案件所站的立场不同,也必然导致了其看法和论点的差异。尤其是在一些双方当事人社会地位悬殊的案件中,舆论往往不自觉地站在弱势一方的立场上,而忽略了案件本身事实的客观性。

2.舆论有时无法正确反映民意

舆论的表达需要一定的载体,这其中,新闻媒体是最为重要的表达途径,一旦媒体不能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反映民意也就无从说起。在中国,媒体通常被视为官方的喉舌,在涉及一些政府的敏感问题时可能含糊其辞。而有些新闻媒体缺乏职业素养,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吸引人们的眼球,刻意强调案件的某一方面因素,使得舆论有所偏向。

3.舆论对司法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和干扰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者摒弃外界的一切干扰,仅仅依靠案件事实和法律,从自我内心出发来做出正确的判断。但在现实中,司法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必然会与外界有所接触。当舆论对于一个正在办理中的案件热烈讨论的时候,发表的各种意见固然可以给司法者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如偏向性太过明显的时候,就会干扰其内心思考,影响最终的公正裁定。

4.舆论的不正确导向不利于法治宣传

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事实,是以法律思维方式对有法律意义的生活事实之法律认定与解释。由于真实的事实真相不能完全不走样重现在人们面前,司法只能依靠证据来推定判断,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事实未必等同于事实真相,有时甚至截然相反。舆论如果忽略了司法的特性,仅从道德角度来评判案件,就会让人认为司法者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使得民众对法律不能理解,推崇二字更是无从说起。

三、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虽然存在对立一面,究其本质,两者其实是统一的。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民意的表达;而司法所依赖的法律,系由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以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是理所应当,也是十分必要的。舆论监督和司法,所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保证双方的和谐发展。

1.增加新闻媒体报道的自律性,规范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律法规,媒体操作过程中更多是依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零散的规范以及行业的自律性。近年来媒体的多样性发展使其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监督职能,对司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倍加关注。然而新闻的特性之一在于追求吸引眼球的效果,一些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和独特性,可能在批评司法时带有恶意和攻击性,存在刻意贬损的情况;也可能在报道中过于表现倾向性,损害某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中宣部、中政委于1995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强调了新闻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了具体规范,如何界定媒体的言论是否属于“施加压力的舆论”就找不到评判的标杆。因此,应当针对新闻媒体的法制报道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即确保媒体自由采访、报道的权利,有利于批评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规范法制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义务,对于违反程序和规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对于新闻从业人员而言,在作法制报道的时候,除了具有新闻专业的知识外,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在报道中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一针见血,也避免了因忽略法律特性而做出错误导向的报道。

2.贯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独立

现实中,司法机关常常以涉及机密,防止干扰案件办理为由拒绝媒体的相关采访。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等需要不公开的情况,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判时应当是公开进行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庭记录、录音、录像需要经过法庭的同意。因此在一些敏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往往以此限制媒体记者的报道权。此外,应当公开的各类法律文书,除了案件当事人,事实上社会及媒体并不容易看到,所谓监督也就无从下手。最高法院于2006年6月宣布建立裁判文书公布制度,正是为了推动司法的公开化。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各项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透明化,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在拒绝媒体对案件的直接记录时,除了告知结果,也应说明原因。允许新闻媒体在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报道,把司法过程和结果置于公众目光之下,接受评说和检验,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要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前提是做到司法独立,只有在司法独立体制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能超脱各种利益的束缚,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公平、正义、中立的裁决者。

尽管宪法明确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司法活动受到干扰和影响几乎司空见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也大多由此而来,不少民众往往出于此种顾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更愿意求助于新闻媒体而不是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因此,只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司法机关能跳出地方行政、财政的束缚,河南职称真正做到独立办案,才能确保公正公平。同时,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培养良好的专业素养,只有具备了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和崇高的职业道德精神,才能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从自己内心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定,摒弃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更多财政金融论文详细信息: 抓好舆论监督及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gllw/czjr/164649.html

    相关专题:健康之路治疗糖尿病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


    上一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问题分析
    下一篇: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研究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