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
制度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的设定要符合我国的实际,确保未来可以达成,目标要高屋建瓴也要具体细微,对未来有导向引领作用,但同时一定要有,可操作性。参考我国政府有关继续教育的文件表述和一些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制度目标可表达为:实现我国继续教育机构与课程资质的认证,实现我国继续教育学习者学习成果的积累、转换与互认,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继续教育发展,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激励个人学习,搭建普通教育、继续教育与非正式学习的“立交桥”。
二、原则
原则是说话、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一般认为制度设计要遵循“普适性原则”、“效率原则”、“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激励相容原则”、“和谐性原则”等原则。[1]具体到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有研究者指出要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权利原则。坚持认证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个人自愿和机会均等,平等和公平对待所有人,尊重个人隐私和权利。(2)义务原则。认证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具有相应的认证能力和资质,完善的措施和系统的方法,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向个人提供有关认证的具体的指导、咨询和信息。(3)诚信原则。认证的过程、程序和标准要公平、公正和透明。(4)合法性原则。尊重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认证机构的均衡参与。[2]
三、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是一项制度得以执行的基础之一。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工作也必须立法。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广终身学习理念和构建学习型社会,而继续教育是践行终身学习理念和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主力军,因此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制度设计要放在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这样立足点高,其适用范围与时间就会宽广长远。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尚无终身学习方面的法律。国民教育的四大组成部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都有专门的法律,唯独继续教育没有,是很大的缺憾。台湾地区2002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法》,韩国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国家要尽快制定《终身学习法》,并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作为一章写进该法。要及时出台《继续教育学习认证条例》,为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提供具体的法源。由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涉及到许多方面工作与联系,《终身学习法》里的部分条款不可能解决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中所面临的政策、法律和程序问题。因此还要配套出台《终身学习法》和《继续教育学习认证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办法》。《终身学习法》和《继续教育学习认证条例》是推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们只规定了认证的基本原则,执行这些原则要涉及不少具体事务,因此就要制定细则予以落实。台湾地区教育当局于2003年10月20日正式发布《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办法》以落实《终身学习法》里有关非正规学习认证的条款。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法律条文中某些原则的解释和细化,对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某些事项作出补充,对应提交的文件规格要求以及各种手续、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经费的筹措办法和收费标准等等。
四、组织机构
法律要付诸实施必须要有一套组织机构,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其实关于这一点我国政府高层已形成共识,教育部早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就提出:“成立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委员会,研究建立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学分积累与转换的‘学分银行’制度”。[3]根据我国国情,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应象其他工作一样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有相应的机构。国家层面,教育部应成立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中心,统一管理全国继续教育认证与互认工作,其具体职责为:研究提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制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标准及学位颁授标准;督促、检查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省教育厅要设立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分中心,管理本省继续教育认证与互认工作。各地、市、州、县教育局要设立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办公室,管理本地继续教育认证与互认工作。省级机构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的实施主体。笔者认为我国继续教育认证中心只认证继续教育机构和课程的资质,不认证继续教育个人学习者的学习成果,因为我国继续教育个人学习者众多,相应的学习成果认证工作量几乎为天量,认证中心无法完成。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可行的模式是机构取向与课程取向结合。[4]省级中心具体工作是:根据国家标准认证继续教育机构及课程的资质;认可学习者在有资质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有资质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并建立个人继续教育档案登记册记录存储;学习者学分积累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学分要求,向学习者颁授继续教育学位。有些工作也可委托地、市、州、县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办公室实施。
五、指标体系与资格框架
指标体系包括学习成果指标体系和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指标体系。学习成果指标体系是测量、比较学习成果的工具,没有科学的、系统化的指标体系、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的指标体系应由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中心负责制订,要像义务教育大纲一样全国统一,因此指标必须有高度的权威性。指标体系应包括资格证层级、学历层级及其知识要求、标准课程及其知识要求、能力标准以及对应的学分。能力应进行分类和具体描述,以方便学习者和审核官与标准进行比对。学分的分配应考虑学习时间与学习效果两种计量因素。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指标体系包括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标准、等级评定标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标准及负责人和任职老师资质标准等。这些都是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和对其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另外还应建立国家资格框架,为不同类型学习成果包括正规、非正规及非正式学习成果互认架起沟通的“立交桥”。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应在国家资格框架范围内运行,国家资格框架指导和支持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国家资格框架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的基础。世界范围内已制订了几个影响很大的资格框架,可供我国制订国家资格框架时借鉴。首先是《欧洲资格框架》。该框架将资格水平分为八级,每一级均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界定。欧盟成员国根据《欧洲资格框架》制订各国自己的资格框架。其次是《澳大利亚资格框架》(AQF)。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将15种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的资格证书整合在一起,资格证书都是政府授权和全国认证的、全国通用的。该资格框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在各个教育、培训与劳动部门之间流动。再次是《南非国家资格框架》。南非资格框架内容主要包括资格的等级和领域、水平描述、单元标准、资格、学分说明及先前学习认证等。[5]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于2012年制订了《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NVEQF)。该框架为印度的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整体设计与规划,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确定了方向和任务。[6]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都建立了资格框架。其中香港资格框架(HKQF)将学习成果分为7个层级,分别从“知识及智力技能、过程、应用能力”、“自主性”、“问责性、沟通能力”、“运用资讯科技及运算能力”四个方面描述。[7]据统计,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国家资格框架,资格框架对各种学习成果的认证有重要的促进作用。[8]
六、质量
任何一项举措都有质量保证问题,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也一样,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这一问题。由于我国继续教育个人学习成果是由继续教育机构来认证,因此继续教育机构的质地是整个认证与互认工作成败的关键。国家和省认证中心都要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检查其教学过程的规范性。对已认证的学习成果要抽检,覆盖面要比较广。不合格的认证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学习成果的公开透明也是质量保证的关键,因此对已认证的学习成果要完全公开,其查询要向全社会开放。质量保证还可吸纳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如工会、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以增强认证与互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七、经费
为推进终身学习和构建学习型社会,世界范围内大趋势是学习者个人的经费支出越来越低,以致趋向于零。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的制度设计关于学习者个人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尽可能低。政府的各级认证中心对个人学习者的各项服务应零收费,其运行经费应全部由财政支出。机构开设课程的收费应兼顾机构办学积极性与学习者承受能力,由物价部门核定统一标准,严禁乱收费。充足的经费投入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保障,政府的资金投入方向和数量起主导作用。为发展继续教育,政府对举办继续教育的机构应有经费资助。政府还应鼓励国办高等学校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这其实是变向的经费投入。弱湖南职称势群体的课程学习费用也应由政府负担。为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出资融资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是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作者:丁鹏 单位: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