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人文关怀来看,“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完全符合“无罪推定”的现代法律思想
我们说现代刑法比古代刑法进步了,最大的进步在哪里?在笔者看来,从有罪推定(即在案件审理之前推定嫌疑人是有罪的)到无罪推定(即在案件审理之前推定嫌疑人无罪)就是一个标志性的进步。封建社会官员审案,不把嫌疑人当人看,先假设嫌疑人就是罪犯,一上来先打20大板,甚至大刑伺候,大棍之下要什么样的供词没有?这种审案方式,公民的生命自由安全在国家机器面前完全没有保障。而无罪推定要求即使是罪犯那也要等定罪判刑以后,才能定性。在审判之前,他就是一个无罪的公民,拥有公民一切合法的权利,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没有瑕疵的审判程序方能定罪量刑。正如一个被叫到办公室的犯错学生,老师只有拿出确凿的东西,方能使学生信服,否则为了满足老师想迫切弄清事实的心理就无凭无据,以罚站罚抄等手段迫使学生主动交代,只能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引起家长和全社会的不满。同理,作为刑事案件,案件的一方是财力物力充足的国家机器,另一方是连自由都没有的嫌疑人,如果再不通过严格的审判制度保障嫌疑人的公民权,那么代表国家机器的办案人员就想要对嫌疑人定什么罪就可以定什么罪。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会不会导致司法机关错放罪犯?笔者以为因为证据不足而错放一个罪犯,毕竟危险有限,虽然法庭判不了他有罪,但对于我国的国情来说,进过公安局的嫌疑人或临时拘留过的人,周围的人群会很下意识的对他进行防范,更何况法庭判不了,我们还有道德舆论还有人心相悖。近日,江苏3男子因为20年前杀人而终于落网,其中两人在这20年里一直战战兢兢提心吊胆,因被抓反而一身轻松,这个案例一方面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也说明逃避法律惩罚的罪犯其危害性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但是一旦错判,这就意味着公权力作恶,这对所有的公民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我们将人人自危,谁也不知道哪天厄运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药家鑫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和余祥林被屈打成招而被执行死刑,这两个个案,你更不愿接受哪个?我想大多数人更不愿意接受后者,为什么呢?这就是人文关怀,这就是人的恻隐之心,毕竟药家鑫我们可以防范,国家作恶我们又如何对抗?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二、从国外的相关规定看,宁可放过一个罪犯不冤枉一个好人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原则
美国著名的凯西杀女案就鲜明的体现了美国司法界严格履行这一原则。2008年6月16日,20多岁的凯西与父母争执后带着2岁大女儿凯丽离家出走,7月13日凯西的父亲接到停车场打来的电话,让他们取走凯西的汽车。取车时,乔治发现后备箱有一只散发强烈腐尸味的垃圾袋,但未深究,此后于7月15日向警方报案,称外孙女凯丽失踪。凯西被警方询问时最初说女儿凯丽被一名叫冈萨雷斯的保姆绑架了,但警方随后发现根本没有此人,警方根据诸多疑点认为凯西杀了自己的女儿,12月11日,警方在凯西家附近树林中发现了用塑料袋包裹的凯丽遗骸,已严重腐烂,面部还粘着一块胶布。凯西最终承认向警方说了谎,但不承认自己是杀害女儿的凶手,似乎真想已经大白,但从证据学上讲,警方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撒谎的凯西就是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警方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警方也无权要求凯西老实交代,最终陪审团只确认了凯西犯撒谎等四项轻罪而故意杀人罪则不成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很清晰的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事实也确实如此,比如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美国司法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这是警方的义务;再比如警方在审讯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要有律师在场,如果付不起律师费,则法庭为其免费提供律师。而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根本是被严格禁止的,为何东西方会有如此大的不同?归根结底,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传统知道思想依然影响着很多人,“不放过一个罪犯就是为社会为国家作贡献”这种观念也依然大有市场,但是尊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正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主流观点,偶然放过几个罪犯,影响不了我们团结稳定的大局,还给几个被冤枉的人以自由,则更让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感受到公权对于私权的尊重。我希望沈德咏院长“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法律精神成为包括广大学生在内的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让法律不光是惩罚犯罪的利器,而医学期刊目录且是保护善良的最后一道护身符。
作者: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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