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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比较

一、日本

人均土地资源稀少、自然条件恶劣的日本却有着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农业,其生态农业也在稳步推进,这得益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十分注重从政策和制度角度重建和巩固生态农业的投融资体系。而这一机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政策立法保障力度强、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体系双向传导。《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都从法律框架上对生态农业进而对整个现代农业的投融资体制奠定了政府主导的基调;《农业保险法》和后续完善的《生态农业保险法》则提供了生态农业运营主体的保险体系,构建了机构强制参险和个人自愿参险的生态农业保险制度[4]。除了以价格政策支持生态农业发展外,日本政府的扶持政策更多体现在金融服务和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上。其中,具有明显政府干预特色的金融服务当属制度贷款,制度贷款的政府主导性特征一方面体现在利率优惠上。日本通过银行、农协及其他金融机构针对生态农业提供的制度贷款在利率上优于其他贷款30%以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干预程度本身的划分上。按照干预性由强到弱来看,制度贷款分为直接财政资金贷款、银行资金贷款和农协担保贷款。实践证明,结合生态农业经营和产业化运作过程中的不同融资需求,定价时匹配以相应的风控头寸,不同干预程度的制度贷款能够很好地助力日本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政策制度和立法只能提供稳定和利好的外部环境,日本生态农业投融资的内部体系是建立在农协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双向互动传导的基础上的(图1)。其中农协合作金融体系结构层次清晰、职能明确,在辅助政策金融和产生协同效应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策金融体系一方面依托于日本政府于1945年成立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进行的非营利性生态农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直接通过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合作金融体系下的机构组织进行政府投资,某种意义上扮演着类似于最后投资人和贷款人的角色。和其他发达国家试图建立的多元主体的金融支持体系不同,日本生态农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内部有着更强的互动传导效果。

二、发达国家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总结与对比

尽管生态农业发展程度不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旨在通过宏观政策导向和微观主体对策来构建和完善与本国生态农业资金需求相匹配、与经济金融环境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

(一)实时更新的宏观政策是全局导向生态农业内部的弱质性和产业化发展前景共同决定了在其“试行—推广—创新”的全程中需要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支持。发达国家在财政政策方面主要从预算规划、财政信用和财政补贴来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和优化财政补偿结构,推进投融资环境的改善。而在信贷政策方面,发达国家则是突出生态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在明确生态农业经营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征后,大多通过非营利性金融机构提供直接的政策性资金和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的优惠信贷[5]。

(二)结构合理、职能明确的金融体系是关键针对生态农业,发达国家都依托基层农村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调控机构组建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内的金融体系。体系内部的各组织层次清晰、职能明确,发挥协同效应的同时满足了生态农业不同经营阶段、不同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包括资金调控划拨和有效配置的作用。例如日本的合作金融体系主要针对基层农户,而与之并存的政策金融体系则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分配来进行金融支持,并不直接与农户联系。

(三)完备详尽的法律框架是保障法律框架的构建对于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营和经营主体的行为约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回顾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难看出,生态农业法律框架的完备和详尽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投融资体制的发展是否具有长效性和稳定性[6]。例如美国自1985年至今,颁布了有关生态农业的法令近10部,而这些法令在已有的《联邦农业信贷法修正案》《农业信贷修正法》的基础上,对生态农业部分作了有效补充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正。生态农业自身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在增加资金供给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投融资体制构建的难度。发达国家虽然均选择从政策、法律和市场机制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本国的投融资体制,但由于经济金融环境和理念目标的不同,各国在模式选择、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开放程度上还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表1)。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大专项立法力度,提供投融资体制制度保障投融资体制的有序运行和金融环境的稳定对法律框架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在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在中国尚属初级阶段,清晰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也对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投融资缺位和风险预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到,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必然有一套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7]。同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调整的财政信贷政策也是投融资体制的一大保障。优惠的财税政策和优质的信贷服务支持可以稳定、持久地发挥对投资主体的诱导作用和对融资平台的拓展作用。作为欧盟最大的农业国及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法国在重视投资引导的同时也在财政政策上保持着明显的导向,使得法国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走在世界前沿。

(二)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现行投融资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发展农业科技、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合理引入和利用市场机制无疑是创新投融资体制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融资结构理论和众多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投融资体制的发展中,后期市场型金融机构往往发挥着比政府中介型机构更显著的作用。市场机制的引入主要体现在主体多元化和政策环境宽松化两个方面,在生态农业发展初期可以先行放宽融资准入,发挥竞争激励效应,在进入后期成熟阶段,可以尝试在投资主体上寻求突破。例如欧盟通过建立基金和信贷支持来引导生态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投资,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创新现行投融资体制,是指通过不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竞争激励效应,最大化地提高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效益,如在强化商业银行信贷杠杆作用的同时,逐渐提升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

(三)建立和完善保险和担保体系,增强风险补偿能力无论从微观投融资主体还是从生态农业投融资体制的整体运行角度,完善的保险担保体系都是一道有效的防线。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关注其信贷支持和政策法律导向优点的同时,还可以发现一条具有共性的规律:农业保险担保体系的发展基本与生态农业的投融资体制构建同步。生态农业弱质性的内在特征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供需矛盾均会不同程度地引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完备的风险分摊机制一方面会弱化投融资主体的风险规避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投融资体制的长期有效发展提供支撑[8]。中国下一步构建农业保险担保体系更应该合理划分、区别对待,结合生态农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投保方案和经营模式。同时,欧盟的生态农业基金也可以作为中国成立担保基金的范本,借鉴其在基金监管方面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基金监管机构,针对生态农业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四)着眼农村金融,夯实体系运行基础城乡一体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使得生态农业更多的是在农村发展,而在中国金融机构改革方向上,也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面向“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的基础上,深化改组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组建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选择内生型融资的荷兰还是注重政策金融与合作金融配合的日本,结构功能分明的农村金融组织是生态农业投融资体系的运行基础[9]。相比于合作金融的实现难度,在短期内中国可以选择从信用社产权结构调整方面入手,卫生部职称采用试点的方法探究其经营体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投融资能力和市场化运作能力。

作者:周颖 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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