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以铁路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企业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检测铁路、管道等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及其附属设备支出、系统维护支出;具有记录行驶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购置、安装及使用支出;事故逃生及应急演练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设施装备配置及维修保养支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评价(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检查及标准化建设支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置及更新支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支出;检测检验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支出;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在新《办法》明确规定的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要的支出或在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所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所需要的支出方面优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此外,对于铁路企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做到专户核算,不得非法挪用挤占,应在规定的使用方向内进行安排。本年度若没有提取足够安全生产费用,对于超出的部分将列支在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中;本年度若有资金结余,可将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它承担了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可以在履行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后,按既定比例统筹管理、集中使用所属企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规章制度的统一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产品的成本,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使用时属于资本性支出性质(如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对所发生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在建安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将其转入企业有关资产(如固定资产),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项目。形成该项资产的所有成本应当相应冲减相应数额的专项储备,同时以相应金额计提累计折旧,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此后期间,该资产将无需计提折旧。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性质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会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8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费用、成本、损失、税金及其他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性实际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企业所申报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必须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其中,合法性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税法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如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相关规定存在差异)以税法为计税准则;真实性要求企业能够切实证明其申报的支出确实已经发生。国税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第26号公告专门解答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依据公告第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进行纳税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摊销费用或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直接于税前扣除。此外,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新《办法》等有关法规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于税前扣除。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和内部稽核
(一)安全生产费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从程序设置和制度制定方面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予以明确,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程序,科学制定并持续完善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前编制相应的可行性计划,并将其并入铁路企业全面预算之中,该计划还应按照管理权限,会同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报备。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稽核
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稽核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顺利形成。集团企业通过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内部稽核工作,可以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供合理保障,提升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在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稽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新《办法》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在企业经营形势较好的年度,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利润调节的行为。如:是否存在冲回年底结余安全生产费用以调高利润、不将安全生产支出冲减专项储备而在成本费用科目中予以直接列示、明显高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等可能调节企业利润的行为。2.尽管新《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应“专户专存”问题已不再明确,但为了保证企业安全费用不被非法违规地挤占挪用,并使其在有关规定使用方向内合理使用,可以重点比较企业“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余额与可用货币资金余额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表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很可能已被非法或违规挤占挪用。3.尽管新《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相应纳税调整方面给予合理重视,以持续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特别是形成资产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要关注其是否切实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摊销费用或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此外,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对其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按设备投资额的10%申报税收优惠给予关注,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法规,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最终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四、结束语
新《办法》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提高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有效保障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同时对安全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使各有关部门的相应责任也得到了落实。2013年3月原铁道部以铁财6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铁路运输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新《办法》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政策,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予以高度重视。一切生产活动以安全为核心,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机制,减少甚至消除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方位确保企业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作者: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