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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宪法社会学比较述评

一、中立的旁观者的学术立场: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代表的法国宪法社会学

在德国的近邻,法国的宪法社会学又是一个怎样的情形呢?在法社会学这个谱系中,人们很容易想到的代表性学者是法国人狄骥。狄骥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主要阐述者,法国因而也是这个法学流派的原产地。按照社会连带主义的理论逻辑,宪法亦是社会连带的规则化表达。因此,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作为法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亦可以支撑一种具有“社会连带主义”风格的宪法社会学。何谓社会连带?按照狄骥的表达,“社会连带学说面临着这样一种促动,就是说明法治原则不是根植于那种关于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和自相矛盾的观念之上,而是来自于那些构成社会联结的相同因素。那么,这些因素是什么?”狄骥回答说:“在每一个集团中,有两个因素构成了社会联结;虽然这两个因素可能会以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但是它的基础———那种被简化为社会联结的某些最简单条件的基础,总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1)需求的相似性,无论是对由于机械的相互依赖而形成的,还是对由于相互类似而形成的连带,这都是连带的基础;(2)在需要与能力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和造成了各种服务之间的交换成为必要,并且既通过有机的相互依赖,又通过劳动分工建立起社会连带。这样一来,下面这条关于法治原则———它适用于某个社会集团中的一切个人,无论这一集团的规模是大是小、力量是强还是弱,也同时适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规则便由此产生了,即不要去做那些可能损害社会的相互依赖的事情,无论这种相互依赖是由于相似性,还是由于劳动分工而形成的;而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在自己现有的处境和能力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做那些保障和加强社会的相互依赖的事情,无论这种依赖是由于相似性还是由于劳动分工而形成的。”〔11〕换言之,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所形成的社会连带支撑了社会连带主义的法学及宪法学。在《宪法论》中,狄骥论述了社会连带主义的宪法理论。他说:“公法的第一部分包括直接和专门适用于统治者本身的全部规则。它决定统治者的活动及其活动范围和限度,决定统治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此外,“归入公法第一部分中的还有按照习惯说法来决定国家组织的规则。”“在另一方面,直接的或代表的统治者自然要指定代理人来确保完成今天要求任何政府所作的一切活动。于是出现了许多规则来确定设立代理人的方式,确定这些代理人和统治者的关系,代理人的不同类别,以及他们的地位和他们服从统治者的范围。总之,公法的第一部分所包括的规则决定统治者的活动范围,统治者各种势力的代表方式,以及他们代理人地位,他们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代理人和统治者的关系。

人们往往把国内公法的这个第一部分称为宪法”。至于宪法与公法的关系,“我坦率地承认,在一般公法和宪法之间我看不出有什么区别。”〔12〕在这里,狄骥把宪法与一般公法等同起来,并认为,宪法(公法)的内容既包括适用于统治者本身的全部规则,也包括按照习惯说法来决定国家组织的规则。这就是说,凡是主权运行的真实规则,就是宪法(公法)规则。这显然是一种社会学取向的宪法观。具有社会连带风格的宪法社会学虽然在狄骥的著作中得到了个性化的表达,但是,这种强调“社会连带”、“相互依赖”、“彼此关联”的法学思维方式却并非滥觞于狄骥,事实上,早在影响更大的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它就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运用。在《论法的精神》这部法社会学巨著中,孟德斯鸠写道:“各种法律应该同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还应顾及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财富、人口多寡,以及他们的贸易、风俗习惯等等。最后,法律还应彼此相关,考虑自身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标,以及这些法律赖以建立的各种事物的秩序。必须从所有这些方面去审视法律。……我一一考察这些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13〕这段中国学人很熟悉的著名论述,与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虽然指向不同,却有同工异曲之妙。按照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社会成员是相互依赖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论述,“法的精神”亦是各种关系综合、连带、牵连的结果,应当从各种关系中来理解法律。按照这样的思路,宪法就不能从纸面上的宪法条文来理解,而应当在各种关系中来理解。正是从法与多种事物的联系中,孟德斯鸠论述了政制的规则。譬如,在政体问题上,他说:“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在民主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另一些方面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表达其意志的选票才能成为君主。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意志就是最高权力者本身。在这种政体中,确立选举权的法当然就是基本法。规定如何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这些事情都很重要,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政体下需要知道谁是君王,他将如何治理国家。”〔14〕与孟德斯鸠同享贵族身份的托克维尔,同样运用了社会学的分析进路,展示了宪法社会学的理论魅力。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用了一个小节的篇幅专论“联邦宪法概要”,他说:“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得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想事先用一个准确而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的权限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谁能预见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呢?”〔15〕这种从国家的生活细节着眼来分析美国的宪法和民主制度,几乎见于《论美国的民主》的每一个章节。因而,《论美国的民主》如同《论法的精神》一样,亦是法语世界中宪法社会学的代表性著作。从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再到狄骥,法国的宪法社会学虽然各有自己的主题,但都呈现出某种旁观者的色彩:托克维尔的宪法社会学立足于对美国政制的研究,对于“美国的民主”来说,托克维尔是一个十足的旁观者,因为托克维尔的身份是一个法国贵族;孟德斯鸠论述“法的精神”,其实也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的,旁观者、社会学调查者的立场几乎是一以贯之———在相当程度上,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论述,正是他长时间从事社会调查,对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各国)政制进行比较分析的产物。他们的宪法社会学虽然表达了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但客观化、旁观者的叙述风格却是比较明显的。与德国的宪法社会学习惯于从政治和历史的角度切入,偏重于思想性、思辨性、批判性相比,法国宪法社会学呈现出社会实证的、中立的、旁观者的旨趣。

二、人类学家的叙事风格:白芝浩、戴雪代表的英国宪法社会学

英国是经验主义哲学的大本营,英国的判例法就体现了法律实践对于经验主义哲学的呼应。在经验主义哲学涂抹的理论底色上,英国的宪法学天生就带有宪法社会学的风格,因为他们偏好研究“活生生的宪法”。正如19世纪的英国著作家白芝浩所言:“一个著者要想试图素描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一部处于实际运行和效力中的宪法———殊非易事。难处在于,所要描画的对象一直变动不居。”〔16〕这里的“难处”,其实正是宪法社会学的魅力所在:“素描一部活生生的宪法”。正是在社会学的视野中,白芝浩以一部《英国宪法》,为我们展示了1865-1866年间英国宪法的运行情况。那个时期,英国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已经变成了“世界工场”。英国工人阶级的队伍虽然比较庞大,但他们在政治上没有选举权,为此,他们发起了高潮迭起的宪章运动,要求获得选举权。后来,这场政治运动被列宁称为:“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17〕这场政治运动还直接促成了1867年的第二次议会改革法的出台,它标志着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发展到一个新时期、新阶段。针对第二次议会改革法出台前夕的现实状况,白芝浩全面地描述了活生生的英国宪法的几个侧面。关于内阁制,我国学者认为:“此制肇始于英国,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完全成熟,亦只是19世纪上半期之事。”〔18〕那么,到了19世纪60年代,英国的内阁制是如何运行的呢?白芝浩以亲历者的身份告诉我们:“无疑,存在于所有书本上的传统理论认为,我们的宪法好处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彻底分离。但事实上,它的优点恰在于二者之间的奇妙结合。其连接点就是‘内阁’。这是一个新词汇,意即一个被立法机构选以充任行政机构的委员会。立法机构设有许多委员会,而这个委员会是最强大的。它为这个主要的委员会挑选了它最信任的人。”那个时期的英国内阁会议“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都是秘密进行的。当今的实践表明,所有通常举行的会议都没有官方记录。甚至私下的记录也不被提倡和认可。下议院即便在其最喜欢追问和最动荡的时刻,通常也很少允许人们当庭阅读这种笔录。任何尊重政治实践中基本惯例的大臣都不会试图阅读这种笔录。这个连接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委员会———由于此种连接,只要它持续运作且连成一体,它就是国家最强力的机构———竟是完全秘密的委员会。从来没有人对它进行过既生动又真实的记录。

有时人们说它像一个颇有些嘈杂的董事会,里面说者多而听者少———尽管没有人知道究竟说了些什么。”〔19〕这段话,几乎是以“亲历者”的口吻,为我们描述了内阁的真实面貌及其与下议院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君主的作用与功能,我国学者龚祥瑞认为:“英国女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大小,视人而异。作为制度,名义上权力很大,实际上王权都由首相及其内阁行使,包括未经议会限制的行政权。”〔20〕如果君主不享有实际权力,那么他(她)的制度角色又是什么呢?身临其境的白芝浩告诉我们:“英国君主制的特征是,它保留着英雄时期的国王们赖以统治他们的草昧时代的那种情感,又在这种情感中加入了某种东西。”“简而言之,皇室是这样一种管理机构,在这种机构中,国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而这个人所做的事是有趣的。”不仅如此,“英国君主用一种宗教的力量强固着我们的政府”,因为“君主制用它的宗教神圣性为我们全部的政治秩序作了证明;而在乔治三世的时代,除了君主制本身,这种神圣性没有证明别的什么。如今,这种神圣性通过吸引广大民众对君主制不容置疑的服膺而赋予了全部宪法以巨大的能量”,所以,“君主制如此完美地使我们整个国家充满了神圣性”。〔21〕这样的神圣性,为国家增添了不可替代的伦理资源。

作者: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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