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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法若干发展趋势研讨

一、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扩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也随之不断扩大,调整对象不断增多。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开发、原子能的利用,军备控制和裁军、跨国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全球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新的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上至外层空间,下达深海洋底,大到维持全球和平,小到稀有物种保护,国际法无所不包。全球峰会不但审议与核安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议程相关的制度和规则问题,还讨论诸如老虎和雪豹等区域性稀有动物保护事项,例如,2010年11月在圣彼得堡召开了保护老虎的国际峰会,2013年9月,在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举办了保护雪豹的国际峰会。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国际管辖范围的扩大,国际管辖事项的增多,其必然结果是国际法将愈来愈多地涉足原来由国内法专属管辖的领域和事项,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的范围和界限更趋复杂。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还促进了国际规则的制定,国际法法典化取得重要进展。近30年来,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缔结了数以百计的多边公约,双边条约更是不计其数,从而使国际法规范总量大幅增加,导致新的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不断产生。而每一项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的产生,都意味着国家需承担新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法法典化的进展使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高,也使条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更为重要。

二、国际制度性权力博弈向纵深拓展

当前,国际格局正处于调整、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关国际新秩序的斗争必然要在法律上显现出来,焦点是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各国正纷纷抢抓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大国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国际制度性权力展开激烈博弈。最新的趋势是,主要大国在海洋、外空、极地和网络等有形或无形新“疆域”的博弈加剧。可以说,各国竞争正从传统的陆地领土向包括海空极网在内的新疆域拓展。海洋方面,围绕岛礁归属、海洋通道、海底资源开发、外大陆架划界、海洋资源利用等权益展开的新一轮全球海洋“蓝色圈地”方兴未艾,海洋控制权争夺战越演越烈。上世纪70年代以来,沿海国纷纷加强了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争夺激烈,海上摩擦频频发生。海洋日益成为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博弈的重要领域。极地方面,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日趋明显,北极资源、航运和军事的战略意义日益受到重视。北极事务主导权争夺加剧,北极航道法律地位之争凸显,围绕极地资源和航道权益的斗争还将继续。极地水域航行规则制定拉开序幕,北极理事会首次出台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极地法律规则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空方面,各航天大国正加紧抢抓外空的战略主导权和制高点,外空军事化趋势和商业化应用趋势同时发展,国家间的斗争与合作并存。中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推动缔结防止外空军事化公约,美国政府发表《空间安全战略报告》,欧盟倡导制定“外空行为准则”。空间科技开始朝着以地球为中心的实用性的方向发展,给人类带来诸多的附带利益和经济效益,并开始吸引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加入。空间法将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网络方面,网络安全威胁更加突出,网络摩擦急剧增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监管、网络主权、网络战等方面的分歧严重,网络秩序和安全问题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主要大国纷纷制定和颁布各自的网络安全战略。美国出台了首个《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声称要领导构建“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英国启动并积极推进“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伦敦进程”),俄罗斯与我国共同在联合国积极推动通过国际信息安全准则,网络空间国际立法势头初显。

三、国际法治逐步趋于加强

从历史角度看,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不断上升的,这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正如著名美国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指出的,“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法律谚语曰:“枪炮作响法无声”。在“以战争定胜负”的大国兴衰传统模式下,国际法没有太大的施展空间。二战以来,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律框架和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下,国际体系的演变总体上是在和平状态下进行的,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趋于加强,并对国内法产生更直接的影响。在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国际法的因素都在不断增加。在一国内部,国家在制订国内法和处理内政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法因素,需要受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约束;在国际层面,则愈来愈重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愈来愈多地借重和利用国际法来推进各自的外交政策。此外,国际法的执行机制和拘束力也在逐步强化,昔日曾被称之为“软法”的国际法出现了趋“硬”的势头。———强化履约监督核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新近缔结的条约,特别是在人权、军控、环保、气候变化等领域,多规定有严格的核查、监督、报告、评审、违约制裁等执法机制,并常伴以强制性履约措施。———加强违约惩治力度,违反条约义务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国际制裁成为强迫履约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谓加强“国际法治”的旗号下,利用合法手段,达到利己政治目的,已成为西方干涉他国内政的惯用伎俩。———国际性司法机构增多,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除国际法院外,陆续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在区域一级,还有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普遍司法管辖权趋于扩大,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最新趋势是将所谓侵犯人权的罪行列入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并限制国际法上的司法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出现了对一国现任或前任领导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先例。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手段,已从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力干涉,发展到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国际法治在逐步加强,但当今世界离公正和谐的法治世界还相差甚远。

四、与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凸显

首先,国际法中的经济因素继续增加。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时空浓缩,利益交织,经济关系密切,相互依赖加深,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电子商务、信息传播、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和打击高科技犯罪的法律问题受到各国的重视,相关的国际立法势在必行。经济全球化要求适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实现国际化和统一化,国际法中经济因素将继续增加,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亦将趋于加强。其次,国际法中的政治化倾向更加凸显。突出表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西方国家推动和促使联合国安理会将利比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议,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典型例子;而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年来频频对一些非洲国家及其领导人“下手”,则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典型。国际刑事法院的泛政治化倾向已遭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不满。西方国家基于共同意识形态、既得利益以及在国际人权、司法等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大肆推行“双重标准”,曲解国际法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软遏制”,导致价值观外交沉渣泛起,人权外交重新升温。“全球公域”“保护的责任”“世界宪政主义”等新思潮不断涌现,“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主权有限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新干涉主义谬论盛行,“互联网自由”成为推行西方价值观的主要抓手。在此背景下,主权的人本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价值取向片面强调“人本主义”,在涉及政府与个人关系时,国际舆论和道义判断的天平往往向个人倾斜,国际人权斗争也愈来愈多地渗透到国家的内政和司法领域,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国家司法豁免”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产生新的冲击,人权领域的法律斗争愈来愈突出。

五、国际法进入加速量变阶段

受国际力量对比的影响,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正酝酿重要发展。国际治理深入发展,国际新秩序之争更趋激烈,国际法的发展演变进入了一个加速量变的阶段。在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各国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现行基本准则,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国家间关系上,“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等四组矛盾将激烈折冲对撞,将决定未来国际秩序的方向。在发展领域,气候变化谈判成为南北矛盾和发展问题的斗争焦点,逐渐从科学、环境问题上升为重大政治、经济、外交问题,已成为多边外交的焦点和热点之一。气候变化谈判的实质是发展权之争,是各国争取发展空间和维护竞争优势的角逐,是各国树立形象的重要舞台,还是各方把握国际事务主导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气候变化对国际政治格局的调整和演变的重大影响日益显现,推进十分艰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原则,正面临被重新诠释乃至全面否定的危险。在政治领域,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与昔日战败国日本、德国联手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谋求常任理事国地位。安理会改革关涉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格局,政治上高度敏感,关系错综复杂,意义非同小可。改革一旦成形,将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国际秩序的调整不可避免,国际法也一直在发展演变之中,但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多极化仍是世界总的发展趋势,虽然西方在总体力量对比上仍占有优势,但它还不可能为所欲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因此,现存国际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尚不会发生根本的动摇,现行的国际关系准则亦不会失去法律效力,因而不存在全盘否定或彻底变革现存国际秩序的问题。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法的发展演变将继续主要围绕“国际新秩序”问题展开,核心或焦点仍是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国际新秩序将是对现存秩序的某些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的范围,而调整的总趋势是,国家与国际“双重管辖”或“交叉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将有所扩大,在某些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将有所缩小,而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将相应地有所扩大和加强。

六、妥善应因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演变,对我来说,既有挑战,也有机遇。作为国际法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我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用好国际法这一武器”,努力实现“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将我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制度性权力。我应旗帜鲜明地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对篡改或歪曲解释,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和谐世界理论,最大限度地维持现行国际法体系整体上的稳定。要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议题设置能力,谋求更多话语权和制度性权力,扩大我对国际立法进程的影响力,在国际法的编纂、发展、解释和适用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国内法制建设。警惕和防范西方利用我所参加的人权公约的报告、监督和干预机制做我文章,反对外来干涉,维护国内稳定。妥善应对诬告滥诉,维护我司法主权。认真研究我对国际司法裁判机制的政策,坚决维护我司法独立,维护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反对任意扩大强制性国际司法管辖权。对国际司法中的仲裁和自愿管辖,视情灵活处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尽快适应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和规则。大力提升和强化法律对外交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作用,全力运筹条法领域外交。要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统领,谋划做好涉海“蓝色外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纲,积极开展气候变化谈判和国际环境治理“绿色外交”,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为抓手,大力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反腐败“红色外交”。要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大批世界一流的国际法人才,提高我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的质量。还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作者:黄惠康 单位: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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