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修宪,为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对于中国人而言,上世纪八十年代是一个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年代。在那个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农村首先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在粮食总产量屡创新高的同时,集体的、私营的、个人的乡镇企业开始大量涌现。农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了,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如雨后春笋般遍生全国。在良好的发展势头下,非公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分量悄然发生了变化。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曾经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说,到1987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比改革开放前有了不小的提升,也成为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生力军。这些成就体现在了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和‘三资’企业被写进了宪法,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许崇德说,宪法允许这些非公经济发展,但私营经济却没有任何规定。随着私营企业在城市和乡村的快速发展,一系列法律问题出现了。“究竟法律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私营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否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让私营经济无序自由发展,还是应该依法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许崇德认为,改革开放的形势呼唤从宪法的高度为私营经济正名。同样需要得到宪法肯定的还有土地出租。现行宪法当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多数学者眼中,宪法的这个禁止性规定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但事实表明,这多少有点过严过死的弊端,导致土地浪费严重,不利于经济的繁荣搞活。在困境面前,探索没有停步。1987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开拍卖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过多次竞价,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从44家竞拍企业中胜出,以525万元的价格拿下了这块面积为8588平方米住宅用地的50年使用权。这被后人称为中国历史上土地拍卖的“惊天第一拍”,开创了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先河,也为几个月后的宪法修改提供了鲜活的经验。1988年2月,党中央适时提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2月8日,党中央书记把彭冲同志和我找去了。他说:这次大会(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要对宪法作修改,规定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历任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在自己的访谈录中这样回忆道。三天之后的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28中国人大2014/12/1会召开委员长会议,对修改宪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宪法中有两处必须修改,即增加私营经济的规定;修改不得转让土地的规定,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代拟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这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了宪法个别条款的修正案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事实表明,这次修宪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起到了搞活国民经济的目的。
1993年修宪的历史性突破,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军
在共和国的成长历程中,1992年是一个浓墨重彩的年份。这一年,南国春来早。1月18日至2月21日,小平同志视察了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重要谈话。这位老人再次发出了推进改革的强音: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当时的背景下,小平同志的这番讲话起到了稳定军心、坚定改革意志的重大作用。“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权威人士这样评价道。一时间,改革的春潮在神州大地再次涌动。顺应这一趋势,这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战略性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与当时宪法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直接冲突,再次修改宪法势在必行。此时,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已在酝酿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党的十四大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立即向中共中央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报告。随后,中央同意了这个报告,决定成立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由乔石任组长,成员中就有王汉斌。宪法修改小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12月30日,中共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和各机关党组,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发出通知,请他们对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组织讨论,并可就此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王汉斌回忆道,对各方面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宪法修改小组逐条进行了研究,采纳了部分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同意了宪法修改小组的意见。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并同意这项建议,并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一个月之后的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主要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规定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对宪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此外,修正案还删去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社的表述,肯定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宪法的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这次宪法修改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基本路线的表述;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束了长达十几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问题的争论。”多位宪法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均认为,这次宪法修改,是我国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一次重大飞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对于更加自觉、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1999年宪法修正案,指引中国跨世纪的根本指针
时间转瞬来到了1997年。在这个农历牛年,中国经历了无尽的悲与喜。2月19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京逝世,正处于春节喜庆气氛中的中国百姓顿时陷入巨大的悲痛中,无数国人热泪盈眶。而131天后,香港结束了长达百年的殖民统治,回归祖国。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中国如何沿着改革开放的道路前进、将以什么样的姿态迈入21世纪不仅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头大事,更牵动着世界的神经。这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大会的主题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这次会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和新鲜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邓小平理论”这一新概括,并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向外界高调宣誓,中国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大业。改革的成果、前进的方向需要得到根本法的确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共中央启动了宪法修改工作。199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成立了由李鹏任组长的宪法修改领导小组。在收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宪法修改领导小组于11月27日拟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初步意见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这次修宪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的需要,对于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大会于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主要内容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表述。此外,还对农村家庭承包的表述进行了完善。这次修改让许多学者称赞不已。“伟大变革所提供的经验无疑是极其丰富的,而今把无限丰富的内容高度浓缩成五六个条文,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宝贵经验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受到宪法保障,意义的巨大,毋庸置疑。”许崇德说,何况此次修宪处于世纪之交,修改后的宪法即将进入21世纪,因此这些宝贵的经验总结将成为我国在新世纪的指针,意义尤为甚远。
2004年宪法修正案,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2年11月,迈入新世纪的中国迎来了党的十六大。这次大会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这些新经验、新成果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改提上了日程。这年12月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仅仅3个月之后的2003年3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修宪建议。胡锦涛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启动修宪工作,并要求在整个修宪过程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全国“两会”刚一结束,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宪工作,确定了这次修宪总的原则;成立了以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共中央宪法修改领导小组。宪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与以往几次修宪相比,这次修改更加注重发扬民主“。自上而下、两上两下,反复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参与此次修宪的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多位委员这样描述此次修改。他们说,宪法修改小组成立后,中央先后请各地方提出修改宪法建议,上报中央。此时,尽管全国的“非典”疫情尚未完全平息,但修宪工作已紧锣密鼓地展开“。2003年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再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权威人士说,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中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随后,这份建议草案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3年12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形成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三个月后召开的这次大会上,代表们宇也认为,现行宪法经过此次修改、补充后,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作者: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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