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韩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概述
二战以后,日本、韩国成功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向现代工业国的转变,跻身于发达国家的行列,日、韩的产业创新体系是其经济巨大发展的主要动因。[2]日、韩两国政府都深刻理解科学、技术和创新对于驱动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改善产业技术创新的宏观环境、提高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水平、提供优惠的产业政策和合乎时宜的竞争与激励政策、提供高水平的国内研发总支出(GERD)和引导企业研发的支出(BERD)、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实施多元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弘扬日、韩民族精神文化,形成了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即政府是构筑者,企业是主体,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是知识库,产、学、官相结合是基石,这4个部分相互依托和支撑,驱动了日、韩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1.日韩产业技术创新的发展阶段和运作模式
日、韩产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形成了以效率驱动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目标,以“模仿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原始创新”为路径的渐进式技术创新范式,形成了“市场导向”和“生产导向”产业技术创新运行模式。从图2、图3所示的运行模式中,可以归纳出日、韩两国在追赶阶段形成的产业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的发展主线:即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从外部获取源头技术,通过消化、学习、再创新及内部的技术创新活动,实现了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通过大量的设备投资,实现产业的规模化生产,促进产业的不断升级,最终形成新的产业;通过核心源头技术向关联企业的转移、扩散,形成了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整合,建立起了以寡头间市场竞争和面对国际竞争为特点的强大的产业竞争力,以追逐产品市场份额的极大化。
2.日韩产业技术创新的基本经验
(1)明晰的宏观战略,引领产业技术创新ChristopherFreeman(1995)认为“一国的技术创新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发,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推动创新的制度与政策”。[4]在以未来发展为导向构筑长期战略方面,日、韩两国政府均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日、韩政府借助宏观战略,把握创新机遇、整合需求与资源,主导创新过程,形成创新产出的作用机理可以通过图4所示N-R关系模型描述。通过政府适时、清晰的战略组织和引导,日、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技术创新战略,配合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倾斜式”的产业政策,使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够针对国情和竞争需求,形成一个从低到高,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点,通过对未来产业技术领域精确的战略估计、预测和定位,从社会需求(Need)和社会资源(Resource)的关系中发现技术创新需求,把握技术创新的机会,制定技术创新的行动计划和战略,并仔细分析达到目的所要求的技术、市场和创新资源等因素及其关系,将有限的研发力量和资金集中在关键领域上进行重点突破,并激发企业推进创新过程,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日本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贸易立国”战略,80年代初提出“技术立国”战略,90年代提出“科学技术创新立国”战略,20年代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2010年提出的“新增长战略”等。同时日本在1996年以后相继制定了4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5年为1期),并配合这些计划提出了相应的“倾斜生产方式”、“培育基干产业”等产业政策。(2)完善的政策法规,激励产业技术创新日、韩两国均以《科学技术基本法》为基本框架,衍生出相对完善、纵横立体型的法律体系。[5]从创新要素的主体地位、创新资源配置、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协同创新、推动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激励机制等方面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围绕激励、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总目标,形成了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系统性强,兼顾国家总体目标及企业利益,平衡权利、责任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完善的法律及配套的产业政策,确立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了企业展开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意愿,催生了技术创新成果的持续产出,带动了产业的持续发展。(3)强劲的财政投入,支撑产业技术创新日、韩均高度重视政府投入对技术创新的拉动和支撑作用,其GERD/GDP多年一直保持在3.0%以上,位居全球前茅,2012年更是达到3.26%和3.74%,分别位居全球前两位。[6]政府强劲的投入以及运用国家职能调动、组织私营企业和社会各种力量筹集资金,不仅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证,而且巧妙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投资积极性,使企业成为创新的投入主体,政府主导的研发经费筹资模式已转变为企业主导筹资模式,两国由企业投入的研发资金占全部研发资金的比重均达75%以上。两国都十分注重在投资结构中加强对技术消化吸收的经费投入,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技术引进费用和用于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费用都大幅增长,而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比技术引进费用增幅更大,两者的投入比例从期初的6.46∶1上升到现在的12.93∶1。日本各产业部门从国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总额与消化吸收这些技术专利的研究费用总额之比平均为1∶5~7。良好的投入结构对提高日、韩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巨大作用。高投入带来高产出,2011年日本专利申请数达41917件,2012年日本专利收支盈余额更是到达创历史新高的9528亿日元,均位居全球第二;从反映研发成果国际竞争力的国际专利(PCT)看,2012年日本为4.266万件、韩国为1.1848万件,排名全球第2位和第5位;而从反映研发效率的单位GDP专利数看,韩国和日本排名全球第1名和第2名,分别为121.56件/10亿美元和86.53件/10亿美元。(4)良性的组织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日、韩建立了比较合理、完善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组织体系,形成了由产业中居主导地位企业为核心“旗舰”,以产业链中众多的关联企业为“护航舰”的所谓系列化生产的垂直整合体系。在此体系中旗舰企业和护航企业分工合作,旗舰企业借助实力优势,通过引进、消化或自主研发形成源头技术,而护航企业则发挥专业化优势,围绕核心技术的扩展应用展开二次创新,实现技术、产品、信息、应用和服务的集成,并将集成后的创新成果快速推向市场。通过这种产业中创新链、技术转移链和配套链的紧密协同,形成了以关键、共性技术为核心,众多外围专利拱护的所谓“专利围堵”态势,一方面将原本属于外国的突破性核心专利优势包裹、吞噬,使其失却原有优势;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实现本国企业的技术和专利优势,从而形成整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的良性循环格局。此外日本还通过实施“技术研究组合”进行企业间的水平整合,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突破的技术瓶颈,通过政府重大战略项目牵引,形成跨企业的战略联盟,展开企业间的合作研发与协同创新。并通过实施“生产现场组合”,[7]在企业内部围绕开发升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劳动强度、削减作业成本、改善作业效率和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地对产品或服务改进实施“增量创新”,推动了创新成果的高效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5)优质的人力资源,为创新提供智力保障日、韩两国均形成了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密切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8]一方面通过调整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提高理工科的招生数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形成源源不断的人才增量;另一方面,政府要求企业展开员工培训,帮助企业的人才快速吸收和掌握企业所特有的隐性知识,不断提升存量人才的质量。这种由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协调配合的二元制的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了企业技术创新人才知识和能力的持续提升,为消化从欧美引进的技术并以之为基础进行再创新,培养了大量的高技术尖端人才。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日、韩两国的产业提供了高素质技术创新人力资源,2012年日、韩两国的R&D人员分别为133/千人年和135/千人年,分别位列全球第3和第2位,是我国的3.5倍。[9](6)良性的合作机制,为技术创新汇聚资源日本拥有丰富的促进产学研联合的经验,二战以后,日本政府开始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将产学研合作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等相关法律,[10]强制要求企业和大学依照实施;建立了“省际基础研究”、“地域流动研究”制度,促进了不同领域和区域之间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的联系,通过合作使创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配置;同时,政府还推出目标瞄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实现的产业集群计划和目标瞄准创造颠覆既有理论的突破性技术的知识集群计划,分别由MEXT和METI协同推进,建立了19个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和18个知识集群,知识集群计划则遍布日本12个地区,其预算规模约为每年60亿日元,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成果溢出效应的最大化。这些举措促进了产学研紧密合作,汇聚了创新资源,确保了产学研三方各自发挥自己在联盟中的长处和作用而不互相冲突,达到三者利益较好的平衡。(7)高效的中介服务,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官产学研相结合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11]这一体系包括3个层次:一是日本政府层面的创新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厅下设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和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下设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这些科技服务机构体现政府意志,其资本构成也主要来自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个层次是以各国立、公立的科研机构为基础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民间的从事科技服务的组织,包括官方的、半官方的和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它们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主要通过委托开发、开发斡旋、独创性成果育成、支援成果专利化,实施技术转移等方式,为各个产业或一些特定行业的相关领域提供多层次的服务。日、韩均设立了运作良好的技术转化机构-TLO,[12]日本政府平均给每个TLO最高担保额可达10亿日元,并由政府给予与技术转移有关的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的2/3以内,上限是3000万日元/年,补助期间5年),鼓励“官、产、学”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日韩产业技术创新模式的时代局限
(1)创新模式的局限日、韩建立在“赶超式”发展战略基础之上,以市场驱动为特征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是在追求市场份额极大化的目标下体现其高效率特征的,其创新战略重视实用研究和商品开发,较强地反映生产现场要求和市场需求的“生产导向和市场导向型”战略,即以需求拉动为重点,而不是以技术推动为重点的战略。其发展主线是:企业从外部获取创新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实现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通过大规模的设备投资,实现产业的规模化生产,形成新的产业,促进产业的不断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强大的产业竞争力,以追逐产品市场份额的极大化,从而形成了所谓“以投资至投资”的良性循环。日、韩早期战略效果的实现与特定的历史条件有着紧密的关联,随着追赶过程的完成和创新模式向自主创新演进,受制于效率驱动边际贡献递减铁律的影响以及美欧对其崛起的警惕,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经济技术环境下建立和发展,既有的技术创新体系赖以形成与发挥作用的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在内外条件均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有的、高效率的技术创新体系也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导致日本不可避免地跌入了“失去的十年”。(2)主导方式的局限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是一种政府主导的体制。[13]这种体制在实现技术追赶阶段体现了较高的效率,但在技术追赶过程完成后出现了制度上的失效,这种失效更多地表现在政府在主导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上的能力不足,日本由政府主导的第五代计算机的研发及高清晰度电视系统技术的失败就是最好的证明。此外,在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自主性日益增强、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政府主导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正在不断削弱。一方面,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幅度增加对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与政府的激励性投入形成巨大的落差,降低了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和诱导力;另一方面,企业对基础研究领域的技术开发往往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并对政府主导技术发展的方向信心不足,因而在配合政府推行大型研究开发计划时配合度大为降低。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功能重建,构建依托市场的基础作用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新机制已经成为日本制度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3)投入结构的局限日本在技术创新投入方面一直保持高位,但其投入结构却严重失衡,将其投入的近90%放在了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研究上,而极大地忽视了基础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世界基础科学的研究上,美国与欧洲大约分别占40%和30%,而日本只占10%左右。[14]受到投入结构的影响,日本的大学在新知识和科学的生产创造上非常薄弱。虽然日本自1870年以来逐渐建立了良好的教育体系,并拥有丰富的师资队伍和各种类型的工程师资源库,但严重缺乏美国式的研究导向型大学,因为日本将有关开发与设计知识发展研究放在了公司部门而非大学,导致其大学在发挥源头性创新能力的作用上明显不足。虽然日本把有关开发与设计的知识研究放在了产业部门,但在产业部门的创新活动中,无论是在理念还是体制上,日本的公司远远赶不上美国对基础研究的重视。若杉隆平(Bo-yerandYamada,2001)的研究表明,日本企业“经常性研究经费”在全部研发经费中所占比例不到一半,导致日本企业的研发人员更多的把“技术性研究”放在了“创造性构思”的前面,基础性研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忽视了基础研究对于一国在世界经济中处于领先地位所起的关键作用,在完成赶超及受制于西方国家对日本崛起的警惕而失去外在技术来源,需要依靠自主创新确保产业优势时,缺少了基础研究的源头性支持和保障。(4)治理结构的局限总结日本的产业创新体系,总要涉及其以法人相互持股、主银行制及终身雇佣制等为标志的公司治理机制。[16]相互持股的法人股东,其主要目的在于追求稳定的股权结构,而不是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稳定的持股结构降低了企业需要面临的来自控制权市场的接管风险,经营者承受的股票短期盈利压力较小,倾向于渐进创新、发展多而全的系列产品;与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股东相比,主银行更倾向于降低经营风险,所以在主银行制度下,日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坚持稳健原则,尽量避免高风险项目;日本的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内部晋升等用人传统,使其形成了发达的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有利于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员工间的人际交往密切,加上企业内部还经常进行岗位轮换,使员工间的信息交流顺畅,有利于培养“通才”而非“专才”。日本公司治理所具有的封闭、稳定的特色,对渐进式技术创新能够提供支持,但是对风险较大的突破式创新则存在阻碍,具体表现为:①封闭的股权结构使经营者所承受的股票盈利压力较小,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也能保障经营者的相对安全,导致其风险意识差、创新动力不足;②自下而上晋升的经理人缺乏突破性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并且等级严格、尊重权威的文化传统又倾向于用经验解决问题,创新主体的“内部性”导致日本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③企业的长期雇佣传统和年功序列薪酬体系,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也不能有效实现对创新的激励,在这种规避风险、创造力受限的机制下,企业只能进行渐进式、增量性的技术创新,最终导致其在技术创新上与美国的水平悬殊。
二、我国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已经跨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要素驱动阶段,处于效率驱动阶段,并正向创新驱动阶段转型。[17]然而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着新的突破,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速度明显加快,新科技革命的巨大能量正不断蓄积,以新技术突破为基础的产业变革呈现加速态势,产业的技术创新已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必须认识到,我国产业的创新能力还远不能适应应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在可能发生科技革命的重要方向,我国还基本处在前沿跟踪的水平;二是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重要产业对外依存度高,先导性战略高技术来源薄弱;三是面向工业产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四是现行宏观科技管理体制尚未对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各要素有效发挥作用形成保障;五是市场基础作用尚未形成竞争有序、合作高效机制;六是把握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和国家发展长远需求进行前瞻部署能力不强;七是培养和造就创新人才的制度和环境尚未真正建立;八是创新团体的活力和积极性需要大幅度提高。[18]为此,我国应该在以下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1.制定国家创新战略,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引领
从国家战略高度,把握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具体国情,形成明晰的国家创新战略,并确定适合的产业发展方向,前瞻性地谋划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及实现路径。我国政府及相关产业应着力加强对国际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趋势及规律的分析与把握,定期发布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报告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政策,明示我国在相应时期内的产业技术创新重点和拟突破的关键技术,并辅以配套的产业政策,以主导和引领创新的相关环节,整合资源形成全社会的协同创新与创新合力。
2.确立科学的创新模式,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路径
日、韩等国所采取的“市场驱动型”的渐进式创新模式被证明是追赶阶段行之有效的技术范式,对尚处于赶超阶段的我国极富参考价值;而美国所采用的“技术驱动型”的突破式创新模式则是掌握革命性技术、引领世界技术发展趋势的基本范式,则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布局构建面向未来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时,需要予以前瞻性考虑的。因此,构建支撑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技术范式应该是一种双驱动模式,即“技术驱动”和“市场拉动”并举的模式。在此模式下的产业技术创新系统,宏观上与微观上分别与国家创新系统对接和企业创新系统对接,构成一体化的创新体系。一方面,要瞄准科技革命发生的先兆和可能的发展方向,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行前瞻性战略部署,通过与国家创新系统的对接,寻求突破性创新,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崛起;另一方面,与终端企业的创新系统对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本作用,鼓励企业运用渐进式创新方式,掌握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能力。
3.重视共性技术的研究,为产业高端化提供引擎
日、韩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在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只有发展“技术导向的实体战略”,高度重视产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并发挥“溢出”和“传导”效应,才能促使企业在转向竞争前沿技术的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共性技术的研发由于其存在高投入、高风险、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属于“市场失灵”环节,要依靠政府作为,通过政府主导,发挥我国“举国体制优势”,突破制约产业高端化、前沿化的技术瓶颈,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大事。近年来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有所削弱,主要归结于两点:(1)长期以来,我国共性技术研发与扩散主要依靠行业科研院所的支撑,但是随着科研院所的转制,原有的研发资助体系也逐渐弱化;(2)产业核心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须长期投入并且还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往往与单个企业所要追求的短期利益相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新审视科研院所的体制和机制,以解决产业技术创新源头技术的持续供给。
4.完善创新政策体系,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保障
创新政策是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结合,是政府为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规范创新主体行为而制定并运用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的总和,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发挥了相当的推动效应,但这些法律多属宣示性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强制力较弱,缺乏激励性和约束力。参照日、韩的经验,我国应在系统审视和梳理既有法律的基础上,构建以《技术创新基本法》为主体框架,围绕技术创新保障(明晰技术创新体系中各主体的责、权、利),技术创新促进(激励技术创新中供需双方),推进合作创新等方面的需求形成系统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将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着力解决具体化、公开化以及可操作性等问题,为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坚实可靠的软环境,并致力于通过软环境改善整合国内、国际资源参与到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5.必须增强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
日韩的经验表明,强劲的投入确保了其在技术追赶乃至超越过程中“以投资至投资”的良性循环,但投资结构失衡,却使其在完成追赶后,缺乏基础研究的保障,失去了发展后劲。有鉴于此,伴随我国国力的持续增强,我国应该继续加大R&D的投入强度,在政府增加投入的同时辅以积极的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同步增加投入,形成“以投资至投资”的格局,力争2015年达到2.0%,2020年达到2.5%;同时,要着力改善投资结构,大幅度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比重,力争2020年达到10%,2030年到达或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确保我国基础研究能力有大幅度的提升;再次,着力调整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比例,根本改变其严重倒挂现象,为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持续稳定的源头性技术供给,确保我国技术创新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为创新提供智力源泉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成败关键在于创新型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创新人才队伍是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首要命题。而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要的人才,需要完善的知识结构、卓越的实践能力和完整的人格素质,培养具备这样要求的人才,需要创新体系相关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协作,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过程中成长和涌现。为此,我国应该构建起以教育部门和企业为二元核心,政府及社会协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并实施“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以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为牵引,以创新团队建设为平台,吸引优秀创新人才向产业集聚,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设服务于我国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7.着力培育中介服务业,为技术创新提供黏合剂
产业技术创新需要技术资本、金融资本和管理资本的有机协同,需要链接产业链的上中下游,需要官产学研用的密切配合,完善的中介服务是实现这些资本供需有效衔接的连接器和黏合剂。可以参照日、韩的经验,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TLO,由政府提供引导性的投入,推动其积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展开技术信息、技术经纪、人才信息、金融信息等中介服务,通过增值服务逐步形成自我造血功能,为各项创新资源有效整合、流转提供纽带和桥梁。
作者:周明 喻景 李优
相关专题:英语口语翻译器 婴幼儿营养与保健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