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通常涉及到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三方利益。资本由风险投资者流入到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家经过选择,将资本投入到风险企业,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由此而产生了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第一重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风险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者将资本交与风险投资公司代为投资,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往往夸大自身专业水平,使得投资者的选择不是最优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风险投资家进行风险项目的获得投资者的资本之后,投资者无法很好的监控风险投资家的行为及每个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从而使风险投资家可能出现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第二重委托代理产生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同样地,风险企业为了获得投入资本,往往会隐藏不利信息,真实信息很难传达给风险投资家,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一旦风险企业获得融资,风险投资家同样无法有力监控风险企业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从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首先,在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资金结构。在美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养老和私募基金,而从最新的统计资料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较少,加上缺乏合适的退出渠道,外国资本在我国投资缺乏热情。政府资本主导的风险投资容易产生许多弊端。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时,容易受到行政干预,政府不仅要考虑到项目能否盈利,更多的是关注投资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这样就违背了风险投资以盈利为目的的本质,并且在投资过程中,管理过于谨慎,把资本安全放在首位,不利于将资本的用途最大化。其次,我国风险投资中,激励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家缺乏积极性。在国外,风险投资家的收入是以投资收益分红为主,固定收入为辅,即在资金的运作过程中只有固定的收益,当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获得成功并成功获利,风险投资家获得投资收益。而在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带有政府背景,资金也由政府提供。其管理这也大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官员,他们的报酬以固定收入为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投资风险较高、收益较大的风险投资项目时,风险投资家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在投资风险失败时,风险投资家的收益却没有减少,明显风险和收益不符合,从而产生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问题。最后,我国风险投资家较少,缺乏受过专业训练,懂技术、懂管理、有魄力的风险投资家。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成思危认为,相比于资本匮乏和二级市场的不完善,中国风险投资面临最关键的问题在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家。同时,他认为一个风险投资家要具有如下特质:第一,熟悉金融、管理、法律知识,拥有技术背景;第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拥有敏锐的商业直接和把握机会的能力;第三,丰富的待人处事经验,可以和中国各个领域的领头者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力较弱的风险投资家不能很好的完成对风险企业的管理、监督工作,从而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从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投资时通常会产生分类问题和激励问题。在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往往会夸大他的优势而掩盖其劣势,从而获得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而在获得投资后,由于风险企业家在吸收融资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的同时,也失去了对企业完整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样风险企业家有可能以风险投资的受损为代价让自己获益,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十分突出。首先,由于风险投资市场的不完善,尚未形成声誉机制监控的风险投资市场。考虑到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者的行政化任命方式,并未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运行方式,他们在选择风险企业时往往又缺乏相应的依据与管理经验。尚未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对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者经行评估,看他们是否能够选取最有发展潜力的风险企业经行投资,从而真正的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壮大。其次,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的利益缺乏应有的保护。因为现有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本身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还不规范,其投资后对风险企业的后续监管存在很大主观随意性,存在对风险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此之外,创业风险企业家和其它风险企业高级管理者也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取福利,损害风险企业的利益。例如,控股方(风险投资企业)利用初创期风险企业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经营措施,利用交易侵吞风险企业资产;由于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风险企业家和风险企业高管挪用公司资产,侵犯风险企业的利益等等。最后,缺少真正有实力的风险企业,也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制造业企业占全国企业的大多数,而以技术密集型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分缓慢。即使是许多高科技企业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缺乏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并可以形成产业化的产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能及时更新产品和技术;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严重的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二、解决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对策
1、改造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扩大风险资本来源。对现有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逐渐稀释国有股权,减少政府资本的比重,加大社会特别是企业资本的比重,把现有的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公司逐渐地改善为政企分开、自生经营、自我发展、管理科学的风险投资股份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同时,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风险资本来源。考虑到我国养老金数额大、来源稳定、收支时间长,符合风险投资的需要。因此,可以建立养老基金并投入到风险投资中去,不仅可以为风险投资提供稳定的资本,而且可以缓解一部分我国养老金缺口的压力。此外,民间资本又是我国风险投资的一个巨大潜力所在。政府应引导民间闲散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全力搭建相关平台,给予财税等政策扶持措施,完善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风险企业。
2、完善风险投资中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健全报酬激励机制,将风险投资家的收入与风险投资收益相挂钩,减少固定收入在收入中的占比,使风险投资家的收入同其业绩高度相关。通过股权激励,让经营者获得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激励其不断为股东创造财富,同时也能给自身带来较高的收益。在企业出现亏损时,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损失。其次,建立有限合伙制防范道德风险。在有限合伙制下,充分体现了以高风险、高收益为核心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制衡机制,较好的解决了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报酬问题、筛选问题、经营成本等不能直接观察的问题。
3、加强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投资中介市场。重视风险投资事业中人才的培养,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首先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各项培训工作,提高风险投资人才的整体素质;其次,积极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高科技人才,给他们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给我国风险投资提供一个良好的科技资源保证。最后,建立健全完善风险投资中介市场,发挥其重要的引导作用,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确保真正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
作者: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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