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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理论的述评

1金融生态系统理论的演进

1.1金融生态系统的理论渊源

目前,对于金融生态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理论框架,但这一创造性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渊源。(1)金融发展理论是金融生态理论的根基。1966年1月,帕特里克(T.Patrick)发表了《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提出了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成为金融发展理论的最初论述。其后,戈德史密斯(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提出了金融结构理论作为对金融发展理论最初论述的补充。但之前理论侧重于研究发达国家的金融状态,对发展中国家涉足不多。1973年,麦金农(RonaldI.Mckinnon)和肖(Shaw.E)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发展中国家(地区)的金融发展提出了精辟见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在经济学界引起强烈反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金融深化理论发展完善的同时,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E.Stiglitz)和阿瑟·威斯(ArthurWiess)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对象、不完全信息为基础,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较好地结合了内生增长理论等主流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对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效能作了技术性的探讨和诠释。(2)生态经济学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研究方法。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在《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其后,便陆续出现了一批生态经济学的著作,包括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英国学者爱德华·哥尔德史密斯的《生存的蓝图》、法国研究者朱利安·西蒙的《最后的资源》以及莱斯特·R·布朗的《生态经济》等等,都深入地阐述了生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问题。生态经济学的研究鼓励经济学与生态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倡导用新的方法分析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为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方法提供借鉴。(3)自组织系统理论为金融生态系统提供了研究范式。哈耶克(Hayek)认为,“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Systems)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System)之类的概念来自于控制论,意谓系统内部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或译“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仅出现在复杂程度很高的系统中,这种系统包含大量元素,且各元素之间具有非刚性的随机特性关系,自组织是靠变革系统元素间旧的联系,建立系统元素间新的联系来实现的。可以说,金融生态系统就是这样一种自发秩序,依靠变革内生性因素(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间旧的联系并建立新的联系的螺旋上升的过程来实现自身的不断改善。

1.2金融生态系统的观点分类

对于金融生态的理解,目前国内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生态环境观,一类是金融生态系统观。(1)金融生态环境观从群体生态学角度,强调“生物群落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或“非生物成分”。代表性学者有:白钦先、周小川、唐旭、曾康霖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白钦先认为,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社会经济扩大资源基数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组成,而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和效率状态则构成一国经济的金融生态环境。曾康霖认为,从金融本身产生、发展和消亡来看,金融生态实质是金融环境,且金融生态不能等同于金融管理。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动作,而是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其中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徐诺金虽然是金融生态系统观的代表性学者,但也曾专门撰文探讨过金融生态环境,并且与周小川一样,认为建设一个符合市场经济的金融法律制度才是解决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缺陷的关键。唐旭也将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作为金融领域的关注焦点。当然,金融生态环境并非特指金融法律制度。具体构成要素将在后面详细描述。(2)金融生态系统观侧重“生物群落”或“生物成分”,从而构成具有相对独立秩序结构和要素逻辑条理等特性的、互动式动态平衡金融生态系统。代表性学者有徐诺金、林永军、李扬、朱德位、谢太峰等。他们认为金融生态是一种开放复杂巨系统,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将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张志元等将城市金融生态系统定义为由金融体系模块和生态环境模块共同组成的综合性动态平衡系统;曾建等探究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金融风险的本质原因,得出所有的金融风险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结于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也就是由金融交易主体系统与环境系统的不协调发展所致。另一些学者为金融生态加入了金融生态调节这一构成要素。如徐诺金就认为金融生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金融生态主体(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生态调节(即金融监管)。

2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

由于研究视角、理解深度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对于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范畴界定有所差异。

2.1金融生态主体

同为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角度,学者们对金融生态主体的范畴界定也不同。一部分并且是较大一部分学者将金融生态主体局限于金融机构。徐诺金在论文中直接使用金融组织代替金融生态主体;林永军虽没有直接说明,但从其字里行间辨析,对金融主体的阐述也基本上以金融机构为立足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金融生态主体有过定义式的描述,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如银行、证券、保险、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和组织。另外一些学者则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范围进行了扩充。如李扬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也包括那些以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之种类、规模、价格、质量、范围等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买卖双方的角度,朱德位认为金融主体意谓金融活动者,绝非仅限金融机构,而指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因为尽管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是金融活动的专业主体,在金融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如果没有众多的金融活动兼职主体,金融活动专业主体的“独脚戏”也拉不开序幕。易宪容等[10]除认为金融主体应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保证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三方,不仅涵盖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金融咨询评估机构等。

2.2金融生态环境

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所作的演讲中,第一次将影响我国银行业80%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统称为金融生态环境,他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市场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多方面的外部环境;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诚信环境、企业制度和行政体制等方面;苏宁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内涵界定为五部分: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这些学者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描述,另一些则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分析。其中比较全面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调查报告《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该报告以城市为基本分析对象,选取9个指标对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按重要性排序依次是:法制环境、经济基础、金融部门独立性、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诚信、中介服务和社会保障。该报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以城市金融资产质量状况(由测评指标测度生成)为产出,以城市金融生态的9个构成维度(由分析性指标体系生成)为投入,构建了一个刻画“金融生态环境边界”的超曲面,进而得出了描述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综合指标(政府对经济的主导、经济运行的质量、地区金融发展及金融信用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基础建设),并运用这些指标对中国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分和排名,与周小川、徐诺金和苏宁不同的是,李扬界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范围除了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外,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另辟蹊径,以山东省3个城市为例,建立了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他的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包含经济资本回报率、银行部门贷款平均收益率、加权风险度和法律信用环境等变量,即徐小林所探讨的金融生态环境其实仅限于银行生态。

2.3文献述评

对于金融生态主体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突出重点与核心,立足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这一专业主体,消费者、监管者等众多金融活动的兼职主体都处于与专业主体互动的外部范畴,可一并归入金融生态环境之中。此外,一方面金融市场亦履行着直接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职责,另一方面,从指标选取的角度,作为金融机构的活动平台,金融市场的规模是反映金融生态主体状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对于金融生态主体内涵与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具有自身生存动机和利益追求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以适应环境和根据自身需要去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部分。对于金融生态环境范畴的界定,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即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除了学者们广泛探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态环境,还包括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它们是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的专属。

3结论性评价

金融生态理论就是在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上,以生态经济学为方法,以自组织系统理论为研究范式而演化出的一门新的理论学说。对于其理解,国内有金融生态环境观和金融生态系统观之分。一方面,无论持哪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两部分构成;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视角、理解深度与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于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范畴界定又有所差异。本文认为对于金融生态主体范畴的界定,应立足于专业主体,才能突出重点与核心,具体而言,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两部分,而金融生态环境作为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态环境,还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这些金融生态专属环境。

作者:孔令波 燕小青 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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