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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行政管理法综述

一、三纲制度

已除贯者,徒一年;及度之者,亦徒一年。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之所属州、县官司,及所住官寺三纲知情者,各与入道及家长同罪。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还俗者,徒私度法。断后陈诉须著俗衣,仍披法服者,从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监临之官,不依官法,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县官司所度人,免课役多者,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论,并依上条【妄增减出入课役】科之。其官司私度人,被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为从坐;若不知为私度情者,而受度人无罪。佛教习惯法中有剃度规范,也有关于剃度年龄限制、自由限制等,世俗法律将度僧的制度掌握在官府手中,严厉打击“私入道”的现象,除了处罚家长之外,还处罚寺院的三纲,相当于世俗法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关于“私入道”的规范是历代的典范,三纲的连坐制度也大体相同。

二、僧官制度

佛教传入中国之初只是宗教性的信仰者的集合,随着佛教的发展宣扬壮大,僧众人数增多,寺院经济也逐渐繁荣,佛教寺院逐渐变成了一个融文化、宗教、行政、经济于一体的社会组织,除了内部佛教法的规范之外,世俗政权还制定了若干的行政管理职务来实现政府控制和监督佛教的效果,僧官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僧官制度是佛教规制与封建官制相结合的产物,是封建专制政权监督和控制佛教事务的主要手段。它主要是指在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从僧伽内部遴选任命僧官,建立上下有序的管理系统,以办理僧伽内部事务的制度。僧官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僧尼户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额、发放度牒,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寺、塑像与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事件等。”僧官制度中的僧官一般是遴选僧侣来充当,且处理的是僧侣之间的案件,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司法权、人事权。然而有一个朝代僧官的选任原则是“僧俗并用”,执掌权限是“军民通摄”,这便是元代。本来管理寺院僧侣的僧官制度也管理世俗事务甚至是案件的审判,也是佛家寺院行政法与世俗法律相勾连的适例。元代的僧官管理机构主要是宣政院,它僧俗通管,权力极重。着重提到的是元代僧官包揽诉讼。在《通制条格》卷二十九《僧道·词讼》中有详细的论述:首先,看元代僧官的弊端“乾净的好和尚每在寺里住着念经,与咱每祝寿也者,不乾净的歹和尚每要做僧官有。在前我栲栳山回来时到潞州呵,平阳的僧录腊月八日就潞州我的陆水寺里杀羊唤歹妇女每吃酒,又和尚每告他则潞州里要了玖拾余定钞来,胆八八哈赤也曾说来,好和尚那里肯做僧官。”其次,元代僧官的诉讼权限之大,军民通摄:“皇庆二年六月十七日,钦奉圣旨节该:今后管民休管和尚每者。依着在先圣旨体例,奸盗诈伪,致伤人命,但犯重罪过的,管民官问者。除这的之外,和尚每自其间不拣什么相告的勾当有呵,各寺院里住持的和尚头目结绝了者。僧俗相争田土的勾当有呵,管民官与各寺院里住持的和尚头目一同问了断者。合问的勾当有呵,管民衙门里聚会断者。和尚头目约会不到呵,管民官依体例断者。”僧人除了犯奸、杀、盗之外的犯罪都由僧司管理,僧侣与民众发生争田等财产纠葛,由僧司同民官共同审理。因此,元代僧官统管宗教事务,又管民众事务,还审判案件,因此权力极大。元朝僧官制度权限之大是历代之首,以此可以看出佛教行政管理法与佛教寺院习惯法相通性。

三、三层等级制

(一)南宋官寺委任制——五山十刹制佛教法内部的行政管理有寺主、三纲、执事僧制度,到南宋时期官寺也开始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五山、十刹、甲刹。此可谓是等级官僚制度与佛教法相通的典范。所谓的五山十刹制,是南宋寺院建置的一种形式,在性质上是南宋成熟完备的官寺制度的典型表现,具体表现为寺格等级制度。吸收了世俗的、官场制度的惯例,而把官寺逐渐划分为三个等级。禅宗的五山十刹之制,由朝廷品定天下诸寺寺格等级而敕定,是南宋时期规模最大和最具名望的禅宗五大寺和十次大寺。五山是指临安径山寺、灵隐寺、净慈寺及明州天童寺和阿育王寺;十刹是指临安永祚寺等。而十刹之下,立有甲刹,成为次于十刹之下的第三级大寺。所谓的五山十刹官寺制度,实际上是由五山、十刹和甲刹这51座天下大寺所组成的三级制寺格等级制度。“据明初官员宋濂称,这一寺院分类制度由南宋宁宗皇帝(1195-1225年在位)年间的御史史弥远所提出。佛寺如此排列,类似于文官部门的官僚等级委任制。僧人先在最低等级寺院中充作住持,如果他胜任优秀,则被提升为下一个更高等级寺院的总管。当他成为五山之一的住持时,他就会受到尊崇,就像一位布衣百姓成为大臣或将军的那样受到尊崇。”值得注意的是,描绘五山十刹的五山十刹图是南宋时日本求法僧人所绘制,日本以宋元时期的五山十刹为祖形,仿效和建立了自己的禅宗寺院,是日本中世禅院的重要蓝本。图中记录了宋土禅寺的诸多规矩形制以及禅院的制度形式,例如僧堂的戒腊牌图、众寮戒腊牌图、方丈坐床、灵隐寺屏风等等,这些图像对今天了解南宋时期的寺院规制和佛教法中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二)晚明世俗对官寺管理——三层等级结构制度晚明政府控制并干预寺院事务的一个例子,清楚地显示于在1606年颁布的一个文件中,这个文件称为《各寺僧规条例》。它包括52卷《金陵梵刹志》,并在南京的所有寺院实施。“1606年,南京寺院的分类制度在内政和行政管理上的功能变得更为明确。首先,寺院形成了一种三层的等级制结构。三大寺院中的每一座都掌握一座或二座中常规模的寺院,而后者则依次具有监管一定数量的更小的寺院的权力在决定哪座寺院归属于谁监管的问题上,县的界限,而不是地缘相接或皈依的教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寺院还被规定要相互进行监督,类似于保甲制度,一些违犯佛教法但不违犯世俗法的行为也是要经过报告的,主要涉及到12种行为:“引诱妇女;收容罪犯;养牛羊;宴乐和饮酒;抵押寺院财产;砍伐大树;亵渎佛堂;未经官府许可而创建寺院;参与法律诉讼;忽视宗教修行;聚众赌博;收容无度牒僧。人们容易注意到,除却引诱妇女、饮酒、抵押寺院财产和忽视宗教修行,其余诸条禁令都与违反官府条令、违反公共秩序有关,而不是与破坏寺院戒律有关。”从南宋开始的五山十刹制度可以说是三层等级制的最初模型,形成了寺院类型上的金字塔状,这是模仿世俗官僚结构的等级制而设立的。到了晚明政府则更是将世俗的保甲制度运用到佛教管理中。(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陈晓聪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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