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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思索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只有合法成立的婚姻才能产生婚姻的效力。我国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条件,即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为使婚姻完全有效,当事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男女双方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在当事人自身具备了结婚条件后,当事人仍须履行一定的法律形式。结婚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才为法律所承认,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我国采用登记制。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

一、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对改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论文下载。

司法实践表明,违法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在某些无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更大。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恢复原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女方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制裁婚姻违法行为。

确认婚姻无效,即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

二、无效婚姻的立法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说明》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不到法定婚龄显然,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其目的在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证所缔结婚姻的合法性,促进社会家庭稳定。

三、婚姻无效之法律后果

1、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2、亲属关系如何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运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作出以上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指导,特别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方面。

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1、对无效婚姻做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仅列举性的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在大量的发生,其中有些违法婚姻关系的纠纷,处理时无法律依据。法律的制定要有超前性,有一定的原则规定。对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列举性为辅,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就是采用了这种方法。我认为,由于无效婚姻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成立的法定要件的违法结合,因此,凡属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2、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和经济权。规定对无效婚姻案件的财产状况、过错事实等举证责任倒置;法院部门在处理涉及无效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时,应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准,应对其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加大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3、加大对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遏制力度,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

加大遏制重婚和“包二奶”的力度。重婚、“包二奶”者违反了婚姻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付出经济成本和政治代价。加重对有重婚、“包二奶”过错的经济惩罚力度,切实保障了无过错配偶尤其是无过错妇女这一弱者的合法权益。

4、明确有关审理无效婚姻的审判组织。

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审理无效婚姻应当适用何种审判组织形式,因此建议对于宣告无效婚姻应当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

5、全面规定请求无效婚姻的主体范围

《若干解释》第7条又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四类:即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及检察机关。无效婚姻侵害的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个人利益,而且更多的侵害了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其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应当相对放宽

6、增加二审程序,允许当事人就宣告无效婚姻的判决提起上诉。

不增加二审程序,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二审程序对于一审来讲,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既能够充分避免错误裁判的产生,也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而无效婚姻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从法律上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建议对于宣告无效婚姻的审判程序做出修改,增加二审程序,允许当事人上诉。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宣告婚姻无效不当,则可以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将双方的结婚证书进行收缴。判决书下达后,除以要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之外,还要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到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便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以及联合地方民政部门对相关管理进行调整,以避免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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