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宪法监督存在的若干问题,强调宪法监督制度完善的必然性。新形势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宪法监督机构的完善;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对此,笔者就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途径。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早在孙志刚案,就有相关学者向人大及其常委员会提出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并受到社会及学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形式监督职权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地对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职权进行规范,并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以更好的对宪法行使监督权。对于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能规定也非常重要,其作为全国人大的下属委员会,主要承担和负责的工作内容有:(1)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罢免行使建议权;(2)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之后提出相关的建议;(3)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在负责主要职权的同时,也需要规定相应工作的程序,确保违宪审查的有效开展。
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在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中,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非常必要。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宪法的相关诉讼庭,主要承担违宪诉讼案的处理。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实践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应该有序开展,构建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相适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早在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批复,就首次将宪法司法化。所以,在我国,大多数公民基本权在宪法规定下,已具体化、法律化,而对于一些规定不明确、未被具体化的内容,公民应采取司法程序,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2.3建立宪法法院在2.1和2.2的有效实施,将很大程度上改善宪政当前的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宪法法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可作为专门负责宪法监督、违宪案件处理等事宜。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体制,如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在全国人大之下增设宪法法院,其地位与最高人民法院平等,并且明确规定宪法法院行使的具体内容,如法律责任与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范围等。
3结束语
随着公民宪法意识不断提高,宪法建设不断深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也逐步进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关键在于认识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过程中,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成熟的立法模式,也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作者:黄微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