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中位阶最高的是《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相对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对象,增加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这两种类型之人,并将指定辩护的适用时机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均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但是,相对于刑诉法,《律师法》和其它几部法律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显得概括、粗疏,《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规定相对最为全面、具体,但其位阶较低,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由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滞后性明显。西方发达国家已将法律援助立法上升为宪法保障,且多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2]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这对法律援助事务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二)人员方面的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均可成为法律援助人员。其中律师是开展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处室给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发放象征性的费用,由律师值班,接受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服务案件。资历不深的年轻律师往往怕耽误时间、影响收入而不情愿。资历较深的知名律师时间、精力都用在大案、要案上,对法律援助更不热心。思想上如果无动力,行为上必定缺乏成效。法律援助的无偿或获利有限特点,会导致一些参与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应付差事,形式上走过场、进而实质上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收费律师如果业务不精良,当事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或者削减费用。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义务性的,效果不好也无法补救。当然律师界中也不乏像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朱律师一样的仗义执言者,为蒙冤者奔走洗冤,不收分文。但毕竟是少数。法律职业者中,还有一部分刚考取司法考试资格的高校教师或法学院学生抑或公职人员,未曾从事过律师业务,却热衷法律事务,愿意从法律援助做起,助人为乐的同时增长实践工作的经验。但这部分人却缺乏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畅通渠道。如何激励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乐于投身此项工作的法律精通人士充实法律援助队伍,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经费方面的不足
法律援助之所以称为“援助”,就是因为其是由国家和政府出资,为各方面条件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每一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都要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支持。办公场所需要笔墨纸张、桌椅板凳、电脑空调等办公用品,人员外出需要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住宿餐饮等开销,没有物质基础支撑的法律援助事务,就像船儿离开了水一样必定搁浅。我国现在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为辅。每年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的情况直接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要充裕一些。但总体上来说,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一方面,地方财政对于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支持不能完全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其他渠道的社会捐助等方式所获资金来源不稳定,并且数额太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加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各地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拨款有所增长。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多,各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数量也有增无减,本就不充裕的法律援助经费相对于大量需要接受法律救济的民众而言愈发显得捉襟见肘。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只有合理地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健康的发展。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完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都在其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内容的条款。我国已签署的重要国际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都有关于缔约国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确规定。因此,应在我国宪法中加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条文,以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和国际接轨。众所周知,法律条文数量越多,可操作性越强,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则越有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律援助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也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详细规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好的完善,为民事、行政诉讼做出了很好的表率。《律师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应在修改时,删除现有法律援助方面规定中的重复或矛盾之处,在保持一致并和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通过循序渐进的稳步完善,必将日趋完备,更好地规范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二)充实法律援助人员队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于己有德,于国有利,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宣传,最大限度地吸纳法律界人士参与此项工作,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国有企业和大型私人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中的从业人员业务娴熟、经验丰富,处理法律事务游刃有余。如有意愿参与法律援助,也应纳入法律援助队伍。高等院校法律院系的教师专业知识丰富,善于说理谈话,在授课之余,有空闲的时间和热情投入法律援助工作。[3]而法律院系的大学生年轻好动,精力旺盛,对新鲜工作充满热忱。可以由教师带领学生以实践科目的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爱好者,通过了司法考试资格,但并未从事法律职业,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这部分通晓法律知识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或自由职业者登记入册,适当的时候联系他们,在节假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学以致用。在法律援助认识上,要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感,以援助对象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介入工作后要及时分析案情,整理办案思路,尽力为每一位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工作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预先为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反馈表,援助案件终结时回收表格,回访援助对象,并以反馈结果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司法局文明办等部门则设立独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人员,并予以荣誉称号,对相关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利用媒体对业绩优良的律师广泛宣传,从而激发与提高每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与援助责任感。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法律援助资金
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多渠道筹措经费,以充足的资金后盾作为支持,更好地将法律援助活动引向纵深。财政部、司法部颁布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就是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付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的经费,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增强筹资能力,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并对基金进行合理投资使其增值,形成较为持久的资金来源。十八大后,国家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一大批贪官污吏落马,在对他们定罪处罚的同时,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国家资金也被收缴国库。国家有理由从罚没的赃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库里,帮助贫困人群。法律援助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遇到的是“非诉”法律问题,比如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民事纠纷等法律咨询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对此类业务细心讲解、耐心处理、引导服务对象和解、调解,避免冗长的司法程序劳民伤财。既保护了被法律纠纷困扰的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经费。法律援助种类繁多,涉及法院、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工商、医疗卫生等众多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协调这些部门,共同减免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共同解决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作者:崔海燕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