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冷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因素
传统男尊女卑、夫权至上与现代法制先行、男女平等意识的冲撞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许多人为的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性别的差异。性别差异伴随着历史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对两性角色、两性关系、两性行为、两性地位的社会刻板印象、社会规范和社会意识形态。将男人和女人的自然差异绝对化、本质化是性别传统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影响人们最深刻的观念之一。因为传统文化是依赖个人存在的,传统性别文化通过性别角色社会化将两性之间的性别差异灌输给许多个体,使个体按照其要求来扮演不同的性别角色。历史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中对家庭暴力、男性特质、女性特质、家庭的定义等传统文化规范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家庭暴力社会环境,建构和影响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现代文化对性别角色的重新定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对男性和女性来说,同样要经历历史性的角色变迁。对于那些受传统的性别模式影响较深、男性意识较强的男性来说,他们将经历一个由性别优越到性别压抑的过渡期,出现传统文化男尊女卑思想与现代文化男女平等意识的冲撞,传统文化夫权至上与现代文化法制先行的矛盾,使得家庭暴力这一“古老”的行为发生了表现形式上的转变,拳打脚踢的身体暴力转向了冷淡、漠视、疏远、挖苦等精神上的虐待。
(二)社会因素
1.独生子女结婚率上升、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家庭支持和救助系统弱化随着独生子女结婚高潮的到来,独生子女组建小家庭后往往更注重个人的发展和生活,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好强,不与家人沟通,极少关心他人。在解决夫妻矛盾时,他们往往缺乏调适夫妻关系的能力,谁也不愿意主动道歉、首先与对方说话,而更倾向于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冷暴力的产生正是夫妻双方缺少沟通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独立性欲望的增强,家庭结构呈现出由大变小,由复杂变简单的过程。由三代人共同生活的主干家庭逐渐减少,而由一代人或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逐渐增多。在传统的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中,夫妻之间的矛盾能够及时被家人发现并在家人的调解下及时化解,而现代核心家庭则缺乏这种调解和缓冲机制,当事人原本可寻求的家庭调和与救助体系相应弱化,在小夫妻产生矛盾时,谁也不愿退让、不愿沟通,长时间对峙、僵持,常常使简单问题演绎成复杂矛盾,小问题发展成大纠纷,结果愈演愈烈,直到无话可说产生家庭冷战。
2.丰富的现代社会交往方式,凸显了夫妻情感交流的相对匮乏科技的进步,电脑网络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QQ、飞信、微信等新的交往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改变着人自身,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就可相互沟通。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习惯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去寻求解脱。所以,当夫妻之间出现问题时,更喜欢沉溺在网上和陌生人倾诉和沟通也不愿意和对方当面诉说,过去夫妻以家庭为中心的活动范围被打破,男女双方都在寻求一种突破家庭生活的个人身份,建立各自的社交网。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亲属频繁往来的初级社会交往方式逐步转向因业缘关系和兴趣爱好而结成的新的社会交往网,交往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和延伸。交往方式的变化使得家庭结构变得松散,业缘关系显得更加紧密。人们投入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时间、精力逐渐增加,使得夫妻共处的时间缩减,感情沟通和信息交流的机会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的情感交流,为家庭冷暴力埋下了隐患。
(三)经济因素
夫妻双方收入的变化,引发夫妻的家庭权力之争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直接影响了他们在家庭中地位。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独立工作的比例越来越高,其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不断上升,女性控制家庭主导权的欲望日益增强,这就与传统的男性家长权威发生了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常常表现为言语冲撞和精神对抗。一方面,女性经济地位的确立意味着传统性别神话的解构,当代女性致力于建构男女平等对话的家庭互动模式,也迫使男性重新审视男女关系。然而,在传统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不少男性还是难以完全摆脱大男子主义的观念,甚至拼命想要维护自己正在失落的权威。当家庭纠纷发生、妻子不随其意,有逆反情绪或反抗行为,男子便认为这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权威形象,危及了自身的户主地位,迫于法律的约束不能使用身体暴力的情况下,以漠视、疏离等方式作为惩罚手段来达到控制妻子、捍卫大丈夫“尊严”、重塑自己的家庭权威、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另一方面,知识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提高了她们的自我意识和家庭地位,使得女性能够挺直腰板做人。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并且依托经济支撑而摆脱了被支配境地的当代女性来说,她们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底气,一改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不愿意主动让步以求和解,反过来,还可能针锋相对,以牙还牙。另外,一些女性为了强化自己的家庭地位,也时常成为家庭“冷暴力”的制造者和升级者。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决断权、发言权、指挥权的争夺在无声无息中悄然进行着。于是,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对峙和较量中,“冷暴力”不断升级。可以说,“冷暴力”的产生是与妇女地位的上升联系在一起的,是男女双方家庭权利之争的产物。
(四)文化因素
文化程度的提高使家庭暴力的形式由“热暴力”转为“冷暴力”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文明程度不断增强,处事更理性,守法维权意识也在增加。人们开始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古训,在处理夫妻矛盾时有意识地尽量避免采用拳脚相加的粗暴方式,而采用一种冷落、漠视、疏远对方的冷暴力形式。所以说,发达城市和知识分子家庭更容易发生冷暴力,冷暴力是一种“文明病”。随着社会的发展,跨地婚姻、跨国婚姻已经越来越多,各地的人文习惯差异很大,一起相处的两个人,如果没有办法接受对方的文化背景,就很容易出现隔阂,如果没有及时沟通就会造成语言交流的降低甚至暂停,最终出现冷暴力。
(五)心理因素
工作压力的增加,调试能力的相对不足引发心理健康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拥挤的生存空间、复杂的人际关系、快节奏的生活和无休止的竞争,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心理动荡明显增多。很多人过着双面人的日子。在公司老板、同事面前谨慎、谦和,不能发泄的不快只有在下班后带回家,在家里可以肆无忌惮的宣泄,可以不说话、不做事、发泄不满、借机撒泼耍赖、恶语相向,这样肆无忌惮地放纵自己,在最熟悉的人面前释放自己人性中最隐蔽的一面。
(六)法制因素
相关滞后的立法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1.目前我国法律对冷暴力无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惩罚措施还仅限于道德的层面。遭遇冷暴力的受害人如报警,警察也因找不到根据无法治安处罚;如到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赔偿,在取证时又会遇到困难;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虽然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两类,但《刑法》对精神上的家庭冷暴力并没有相关规定,形成了法律漏洞。这使得家庭冷暴力超然于法律,不受拘束,这也是造成家庭“冷暴力”上升的重要原因。
2.随着法制宣传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施暴者意识到实施身体暴力易遭舆论的谴责,可能被诉诸法律,这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身体暴力的发生;而家庭冷暴力常常表现为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语言交流,对对方冷落、漠视,很难界定他是性格孤僻还是有意实施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精神世界是人的主观意识,缺乏外在表现和测定标准;加上冷暴力是一方消极的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上的伤害,它没有伤痕,不见鲜血,无法作伤情鉴定,没有明显的发展过程,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隐蔽性很强,举证难度较大,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较难。加上部分人对于家庭冷暴力没有意识到是对自身的巨大伤害,有的认为这不是家庭暴力,使得冷暴力愈演愈烈。
总之,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更加关注精神生活质量,因情感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且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在现行法律中加入冷暴力的规定或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从目前家庭冷暴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看,我国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专门法是根本途径。但是介于条件不成熟时可以先在现有婚姻法或司法解释中加入家庭冷暴力的界定、对家庭冷暴力的构成等做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
1.明确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目前关于家庭冷暴力的含义有多种看法,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法律上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但冷暴力对人的伤害不同于由于身体暴力或其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它不是其他侵权行为产生的附属结果,而是一种直接的、故意的针对受害人实施的精神摧残,冷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人精神遭受损害。二是冷暴力是一种持续的、反复的对受害者施加的精神暴力,它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对受害人冷漠、轻视,从而达到使其精神、心理承受巨大压力的损害结果。介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产生矛盾时,家庭成员通过非暴力的方式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通常表现为恶意诋毁、讽刺挖苦、冷淡、漠视、疏远和放任等行为方式表现的精神伤害。
2.明确家庭冷暴力的构成要件
家庭冷暴力的成立应该具备四个要件①家庭冷暴力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施暴人与受害人。家庭冷暴力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祖孙关系、婆媳关系等,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②行为人实施冷暴力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在实施家庭冷暴力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故意对受害者冷淡、轻视、放任、疏远、漠不关心。③家庭冷暴力侵犯的客体为夫妻或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关系。④家庭冷暴力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3.立法条件成熟时出台一部单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该法中应将冷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暴力行为予以详细规定,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目前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行家庭暴力法。我国专家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的真正实施将成为解决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在内的家庭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二)冷暴力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因冷暴力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向法院提交曾受冷暴力侵害的证据,如病历本、伤情鉴定书、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及其伤情是加害人所致等完整证据,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冷暴力的受害人是原告,通常是弱者,冷暴力的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受害者举证更为困难,常常会因举证不能而放纵了施暴者,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对遭受家庭冷暴力而受到伤害的事实举证,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自己所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家庭冷暴力受害人提出受到冷暴力侵害时,如果施暴者不认可自己实施了冷暴力,就得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冷暴力,如其不能举证则认定实施了冷暴力。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风险,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机率。
(三)冷暴力诉讼制度采取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通常被纳入虐待罪范畴。依我国《刑法》第260条①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告诉才处理,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般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往往顾及子女、家庭或自己在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而放弃追诉,不寻求法律的帮助,这纵容了施暴人的加害行为。笔者认为,对非经常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较合适;对经常性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受到无法弥补创伤的,规定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因为经常性的严重家庭暴力即使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利益,国家应该对公民的重大利益进行强制性保护。
(四)扩大证据的形式,受害者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无法做出伤情鉴定,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人的精神和心理等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物证;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诉讼请求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表现判定给予受害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者得到救济,施暴者得到一定的惩罚。随着我国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冷暴力也逐渐成为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家庭冷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家庭冷暴力采取相关救济途径和法律对策,不仅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从法律上有效地遏制家庭冷暴力现象的发生,减少其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对社会和谐和安定产生积极的作用。
总之,要从根本上防止家庭冷暴力,必须多部门联合如成立家庭暴力专门调解疏导组织,通过劝告和调解,使家庭成员之间能够积极的交流和沟通,从源头消除家庭冷暴力,恢复家庭和谐,将家庭冷暴力遏制在萌芽阶段;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为受害者提供咨询,以缓解受害者的精神心理压力及情绪困扰;使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有地方投诉,帮助受害者走出家庭冷暴力的阴影;建立“受害者庇护所”或“受害者之家”,为受害者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以缓解受害者绝望的情绪,免遭其走上绝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宣传防止家庭冷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人们认识并重视家庭冷暴力,针对已发生的家庭冷暴力,提供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援助;成立家庭冷暴力教育监管部门。对家庭冷暴力的实施者进行教育和监督,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错误,防止家庭冷暴力的再次发生;发挥好信访窗口的作用。在反家庭冷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及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其信访窗口的作用,真正起到服务、教育、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同时在各街道或社区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或家庭问题咨询台,并不断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的投诉网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妇联及居委会应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录在案,建立档案以便当事人在日后诉讼中可向其申请提取档案作为诉讼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作者:张翼杰 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