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培养困境形成的原因
造成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个人利益的考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重工轻农政策实施的结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赶超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曾以牺牲农业为代价,优先发展重工业,强行推进工业化,这种违背规律、“拔苗助长”的战略反过来又造成了农业的严重滞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着“重工轻农”的冒进思想;或者认为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必然伴随农业产出绝对量的减少,在实际工作中,不注重保护农业的发展,反而以牺牲农业为代价,盲目追求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或者急功近利,认为发展农业是费力不讨好的事,不如发展非农产业见效快,而且发展非农产业更有助于增加自己的政绩,因此表面上做“三农”文章,实际上把大量的人、财、物和精力用在发展非农产业上等等。所有这些“轻农”思想,必然会削弱政府在农业科技发展及成果推广中的主导作用。然而,由于农业仍处于弱势地位,农业资金的积累还非常有限,农户经营的分散化和对农业科技需求的不足,使得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只能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来提供。其次,农民趋利行为发展的结果。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经济发展的长期落后,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农村劳动力自主自觉地大量向外转移。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高素质劳动力流失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的信息,农村外流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于流出地农村总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截至2011年末,全省农村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1798.91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4.4%,女劳动力35.7%;18-4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占92.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5.3%,59%的人具有初级工以上技能[10]。显然,由于流出农村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具有男性化、高素质和青壮年的特征,必然使得留在农村本土的劳动力形成女性化、老龄化和低素质的特征,因而导致农村人力资本十分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11]。农民较低的文化、技术素质,加上传统习惯的阻碍、怕冒风险等原因,造成他们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极其低下。再次,传统农业经营模式抑制的结果。当前江苏农业生产仍以传统的家庭承包制为主,土地经营规模较小。2010年江苏农村居民户均人口3.68人,按乡村人口计算人均占有耕地面积1.4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4.74亩[5]106-107。面对如此小的农户生产规模,新技术的采用会引起家庭农业生产成本的激增,而技术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征,规模越小,技术带来的效益就越不显著,只有大规模地采用新技术才能使农业效益大幅度地增加。因此,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使得农户不具备承担技术创新主体的重任。一般的农业工作者无需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就能实现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活动,采用技术的主动性差,必然导致其技术需求的减少。以往研究表明,农户受教育程度、户均耕地面积等因素与农户技术服务需求有明显的正相关[12]。同时,因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农民并不将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的增收来源,而只是将其作为经济窘迫时可以退守的保障。由于江苏农业在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生产方面不发达,其科技创新主体长期局限于国家科研教学单位,由此连带形成单一创新目标(粮猪增产为主);且因政府投入十分有限,也只能局限于单一目标,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当然是无法加快的。最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目前,江苏省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其工作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农业大专院校、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等。上述这些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了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但是,这些单位均各自依托于一定的培养机构和教育资源,在管理、培训、指导、服务等方面相互之间缺乏沟通,配合能力差,造成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缺乏统一的长远规划、明确的培训目标和一致的任务,保障措施不够明确,培养资金和资源难以科学合理地配置到位。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农协性质的自助组织,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是不通畅的;又因政府和科研人员对农民的实际生产问题了解不够细致或了解不到位,农民对新技术的要求很难客观反映到研究计划中去,农业技术创新供给与需求之间缺乏有效的双向交流与沟通,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农户不能有效地参与农业技术创新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估过程,由此导致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计划与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变化不相适应,人才评价机制常常表现在理论层面,农业类课题结项成果多数以论文形式表现出来,未能真正用于农业生产实践,这就难以确保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符合农民的需要。
2培养江苏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手段
鉴于江苏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存在的困境及其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政府需要在创新人才培养中起主导作用,并积极引导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一是加快实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政策,多渠道筹集人才培养资金。以工哺农、以城带乡是为了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一方面,继续增加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农业技术创新成果从研发到推广再到生产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样,政府财政也是农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主要资金来源,其规模与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业技术创新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由于各地受地域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省地方财政应根据工业在所有产业中所占比重,相应地制定农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扶持政策。对工业欠发达、资金较薄弱、农业比重较高的苏北和苏中地区应做出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弥补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按照建立以工哺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要求,总结省内外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以工哺农的经验,从江苏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探索向企业、经济组织征集专项资金的办法和措施,恢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筹集以工哺农、以城带乡专项资金,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并用规范的方式建立和完善以工哺农、以城带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二是实行农户家庭规模化经营,把农户收入增长与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结合起来。熊彼特认为,足够大的企业更有利于技术创新。因此,为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中心,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以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科技在土地等农业资源中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规模效益、品牌效益、社会效益,促进农民多元化增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土地进行合理流转集聚的过程中,将农民增收与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从事农业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农业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的业务费支出,对农户人均家庭经营收入有显著影响[13]。因此,培育农村土地经营的产权主体———农户,使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从利益上驱动农户采纳新技术,激励农户把不断使用新技术作为获得新收入的手段,合理引导农民的趋利行为,提高农村人力资本的质量。三是夯实农村人力资本基础,重视乡土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技术创新的发明、开发、推广和生产应用的进程。一方面,要以激励机制为切入点,培养一批“草木才子”。
有效整合全省科技培训资源,建立以农林院校、研究所等为依托,以科技、人事、农牧、蔬菜、劳务、林业、科协等单位为管理主体,以乡村农业科普协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网络,通过定期举办农业科技专家讲座,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讲解等有效的培训方法,培养一批具有农村根基的乡土科技创新人才。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和管理使用考评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有专长的乡土科技人才参与农业技术承包、科技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工作,并一视同仁地纳入地方科技进步奖励基金范围给予表彰奖励。与此同时,可以每年评选十大农民科技能手,单独给予表彰奖励,并将特别优秀的农民技术员特聘技术职称,享受相关政治和工资待遇。四是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确保培养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符合农业实践的需要。“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14]传统农业科技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做法,将农业研究与推广、农民和市场紧密结合起来。第一,政府作为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者和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应从总体上把握人才培养的方向,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营造一个适宜的、有利的外在环境。第二,提倡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业科研机构、农业大专院校是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源头,是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主要培养者,承担着国家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任务。特别是农业科研机构,在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因此,既要打破科研与教育之间的行政性分割,发展横向联系;又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进行合理分工,建立纵向协调。第三,重视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的诉求。作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户也是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主体。基础性人才的培养可以由政府从整体上进行安排,而应用性人才应由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诱导科研机构进行培养,使培养的人才切实符合农业发展的需要。
作者:陆彩兰 吉万年 单位:扬州职业大学 扬州霍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