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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企业供方质量管理要求的认识

[摘要]介绍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有关供方的要求,分析了航空企业供方质量管理过程实际案例,提出了改进建议。对提升认识,提高供方质量管理水平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供方;质量管理;认识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3-6660(2016)02-0027-05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是构成并影响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对于供方实施质量管理的依据则是GB/T19001-2008(idt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的4.1“总要求”和7.4“采购”对供方的管理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4.1规定了外包的控制要求,7.4规定了采购的控制要求。尽管这2个条款所要求控制的对象、方法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对供方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通过管控获得符合要求的过程、产品或服务。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确“顾客参加验证活动不能免除组织提供可接受产品的责任”;AS9100C-2009《航空航天和防务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也明确“组织对所有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的符合性负责,包括来自于顾客指定的供应源的产品”。这2个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都宣示了供方管理的责任归属,是取得GJB9001B-2009和AS9100C-2009体系认证资质航空企业供方管理过程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目前,大多数航空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GB/T19001-2008的7.4要求,从“选择确认供方”、“传递需求信息”、“验收产品”以及“定期评价”等几个方面,开展供方质量管控工作的。回顾在一些航空企业进行体系审核检查的经历,以及本单位曾发生的问题,感到有些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因此,以这些问题为案例,尝试提出解决思路,供参考借鉴。

1选择确认供方

GB/T19001-2008的4.1规定“组织如果选择将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7.4.1规定“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和确认供方时,要考虑所选择的供方及其所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是否能够满足以下几点:一是所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质量是否能够满足我们所期望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二是所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通畅的追溯性,不能因为某一个环节导致无法追溯;三是所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我们期望的交付进度,不能因为某一个环节影响到我方生产交付;四是售后技术服务是否及时、满足要求,特别是出现技术质量问题后的分析整改措施,是否全面准确、落实到位,确保能够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选择确认供方。

1.1供方的类型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外部供方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的可靠性,供方的选择要依据“先内后外,先企后商”的顺序进行。无论是外协外包还是物资采购,尽可能首选国内生产厂家,次选国内经销商家。特殊情况下(如顾客指定时),才考虑国外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航空企业来说,选择生产供方时应优先考虑通过GJB9001、AS9100标准认证以及Nadcap特种工艺认证资质的企业,选择器材经销供方时应优先考虑获得器材生产厂家授权经销资质的商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企业并没有认真去考虑和区分、识别供方的类型,这会给后续的质量追溯管理带来不小的麻烦。

1.2供方的经营范围

通过审核待选供方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经销商授权书》授权的产品种类以及经销区域等资料信息,确定供方的类型(性质)以及符合法规要求的供货能力。其中,要特别注意对国外物资供方经销资格的审查,以保证其直接采购、供货和质量追溯的能力。例如:采购的国外某公司MIL-G-83528《导电橡胶军用规范》(TheMilitarySpecificationonConductiveElastomers)“导电胶板”材料,是由国内某经销商供货,但该经销商提供不出国外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只出具了一张“符合我公司产品手册中所列有关标准”的声明。经审查该经营商的营业执照发现,批准的经营范围是: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出口,没有导电材料项目。而所提供的国外某公司授权书显示,授权代理的是国内销售“导热材料”,也没有导电材料的授权。可见该企业“没有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

1.3供方能力

供方能力主要是指提供我方要求过程、产品或服务的人员、程序、过程和设备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资质和水平。一般来说供方的资质证书是不能完全代表其已经具备提供我方要求过程、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尤其是质量保证能力的。这是因为虽然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但认证覆盖的过程、产品或服务范围是有限的,如果我方需求的不是处于体系覆盖范围,那么就不一定受控,不具有可追溯性。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不少需求量不大,却又是关键重要的成件,往往无法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大都需要通过经销商性质的供方,从厂家或国外采购,而经销商很少有取得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资质的。如果仅从资质证书来确定能力,经销商显然不符合条件,但实际上企业还必须从他那里获得关键重要的物资。所以,供方能力的评价,不能只看获证证书,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目的性。应考虑对供方进行能力评价的目的性,如:是为了考核供方的质量管理能力,或是考核所供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性,还是考核特殊工艺过程的能力和水平?要采用适宜的如:样品试用、对产品进行检测或测量、第二方现场调查审核、征询供方其他顾客的意见,了解其社会信誉等方法,对供方的能力进行评价。当然,在选择和评价供方过程中,也可使用来自外部(如互联网)有关该供方的客观可靠经营业绩、质量状况等方面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如:对于国外生产厂家的质量认证资质,就可以在互联网OASIS数据库搜索查询,确定其是否具备AS9100C有效认证注册资格,是否覆盖了我方需求的过程、产品或服务,并作为该供方已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直接证据。

1.4供方的控制程度

要根据所供过程、产品或服务的重要程度,确定供方的控制程度,赋予不同级别,限定并批准过程、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实施不同的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航空企业一般都是根据物资器材对产品功能、性能的影响程度,以及追溯性要求,确定物资器材级别的。如橡胶膜片,在开关阀门中既要保证产品密封性,又要具备耐工作介质长期侵蚀的性能,同时还要具有质量可追溯性,这类物资器材往往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就被确定为重键件或重要件;在采购过程中,被确定为1类物资器材,而提供这类物资器材的供方则定义为1类供方,以此类推。应按照供方的类型(国内生产型、经销型,国外生产型、经销型)和级别(Ⅰ类、Ⅱ类、Ⅲ类),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选择、审查、能力评价(考核)和批准确定,要保持一份《合格供方批准目录》,内容要包括批准状态(如已批准,有条件批准,已否决)和批准范围(产品类型、工艺家族);作为采购或外包的依据。由于名单中每一个供方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是经过评价考核的,所以任何超越该名单的采购、外包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例如:某企业《外购合格器材供应厂商名单》批准某经销商提供美国COTO公司的某型号电子元器件。但检查该企业与这个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按该合同所采购的某型号电子元器件入厂复验资料时发现:该供方提供的却是日本ALEPH公司产品。这种情况就是违规采购。

2传递需求信息

需求信息包括内部流通的信息和向外部传递信息。GB/T19001-2008的7.4.2规定“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2.1内部信息

就内部流通的信息而言,航空企业生产需要物资器材的种类、数量、技术要求等信息,大都是采用《工艺分工定额表》的形式进行内部传输的;产品外协或物资采购部门从《工艺分工定额表》这个输入渠道获得要求后,“输出”的则是《外协外包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和具体的《外协外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文件。所以,需求信息内部流通的完整性、准确性是“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首要环节。某产品《工艺分工定额表》中“导电垫”零件需要采购的物资名称是“导电胶板”,货架号是“40-10-1015-1286”,规格是“254×381×0.51”。设计图样规定的MIL-G-83528技术标准在企业内部没有得到充分传递。

2.2外部信息

向外部传递的信息,是外部供方应该执行的要求。因此,除了要体现对外部供方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总体要求外,还应包括隐含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认为必要的要求。要保证这些要求(以及有关这些要求的变更情况)能够完整、准确和及时地传递到外部供方。2.2.1实例2.2.1.1某批次GH4145材料从经销商处采购,但与该经销商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没有明确该材料化学成分的技术质量要求,入厂复验时发现材料中C的含量0.08,已达到GBn175-1982《高温合金牌号》(已被GB/T14992-2005《高温合金和金属间化合物高温材料的分类和牌号》代替)规定该种材料C≤0.08指标的边界。这是采购产品的技术要求向外部供方传递不明确所致。2.2.1.2采购用于民机产品的物资,不能向第三方审核机构提供已向供方传递“组织、组织的顾客和法规机构有权进入采购订单所涉及的设施场所的相应区域,无论在供应链的哪个层级,并可查看所有相应记录”的证据,被判定不符合AS9100标准要求。这是企业的供方管理没有跟上贯彻AS9100标准要求的典型案例。2.2.1.3没有与国外化学药品、油料、橡胶物品的供方充分沟通,《物资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供方需提供这些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导致国外化学药品、油料、橡胶物品到货后,没有执行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贮存、防护等特殊要求,部分失效。2.2.1.4某产品零件外协到某厂家进行生产加工,期间产品发生了技术更改,但是没有及时将更改的信息传递到这个外协厂家,导致依据更改前要求生产加工的零件全部报废。内部传递的采购要求(主要是产品要求)不完整,或向外部传递的采购要求不明晰、不全面(如AS9100贯标后的局方介入要求等),以及未及时将技术状态变更的信息传递至供方等,仍是较为频发的问题。目前,一些管理较好的企业已经对这些问题采取了预防措施。如:针对外购成件,在合同签订前要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内容或项目有:合同中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资质、人员水平、设备能力等要求是否体现;有关产品的技术指标是否全面;外形/安装图纸是否明确;顾客的要求是否得到传递(适用时);检测依据及证明文件等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构型管理要求是否明确;采购周期是否满足工厂要求;特殊过程是否通过Nadcap认证(适用时);法律条款是否完善;纠纷的处理措施是否明确;工厂权益是否得到保证;保密事项是否明确等等。通过评审,有效地保证了外部供方信息的充分性。可为采购信息“事前预防”的范例。

3验收产品

GB/T19001-2008的7.4.3规定“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因此,对于供方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企业自己必须知晓是否满足我方规定的要求。接收供方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时,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如:产品检验验收合格的数据)作为支持。在企业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采购或外包产品实际质量情况(检验数据)的情况下,就接收产品,这必然会给自身产品和服务埋下了不可预测的质量安全隐患。从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航空企业,对此更应该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因此,一旦因验收不到位等原因,不能够确保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的要求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做好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验收,也是供方质量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验证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最好是自己具有检验试验能力,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其质量状况;其次是从供方处获得符合性的客观证据,例如产品合格证(但是经销商则应提供原生产厂家合格证明文件。若经销商转发,要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质量证明文件的证据链完整,环环相扣,彼此能够得到验证和追溯)等随行证明文件;第三是在供方的场所进行检验或审核。当企业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采用的验证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第四是对供方交付产品或服务的随行文件(如:产品检验试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检验试验报告、统计记录等)进行评审,来判定产品或服务的符合性;第五是委托供方验证。当委托供方进行验证时,应规定委托的要求并保持委托和验证的记录,包括委托人员登记档案。

3.1实例1

某《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规定采购的“254×381×0.51铝银”导电橡胶板验收依据是MIL-G-83528。检查该材料入厂验收检验原始记录,仅在“入厂合格证号”栏目画“√”,附带了国内经营商自己开具的一张“符合我公司产品手册中所列有关标准”的声明,没有任何有关符合MIL-G-83528的证据。没有证明该物资已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就放行入库。

3.2实例

2按照某销售合同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日本某公司的电子元器件,既无原生产厂随行质量证明文件,又无自己入厂检验合格的证据。询问复验人员放行入库的依据,称有经销商出具的“保证是日本某公司电子元器件”的说明书,按照企业《外购器材入厂验收办法》“商家无法提供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必须出具商家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可以直接放行入库。显然,该企业根本就没有考虑这种规定是否能够证明“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3.3实例

3某批次M4×12螺钉外协加工后共1200件入厂复验。检验员从HB1-203-2002《头部带保险孔的圆柱头螺钉》表2规定的10多个检测项目中,选择螺钉圆头长度、直径、螺纹长度、螺纹规格4个项目,抽检了120件就放行入库。导致该批次螺钉装配产品后,因螺纹根部尺寸R漏检且不合格,在随产品进行寿命振动试验考核时断裂。原因是企业没有外协加工螺钉的入厂复验规范,导致实施的检验活动,不能确保外协加工螺钉满足使用要求。

3.4实例

4某企业螺母、过盈螺纹螺桩等产品生产过程中,将表面处理工序外协到另一个军工专业厂家进行。在没有外包厂家任何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该企业就加盖本单位合格印章将产品发往用户。

4定期评价

GB/T19001-2008的7.4.1规定“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审供方的表现,这些评审的结果应作为建立控制水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大都是评价过程有规定,但未认真执行。如:记录某外协单位年度定期评价内容的《航空产品(外协)外包供方评价表》显示:该供方去年40分的“计划执行”项目,考核仅得18分,导致定期评价的百分制考核只有75分。按照该评价表规定,属于“需要改进”的单位。但没有向该供方传递改进要求。今年就将其纳入《航空产品(上接第8页)外包(外协)合格供方名单》。另外,还应该定期从“资金”、“技术”、“生产”、“质保”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对供方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形成应对措施(如双流水)和预案,规避和防止供方风险,这也是供方定期评价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航空企业,做好供方质量管理决定着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到顾客满意,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供方质量管理不仅仅是为了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过程、产品或服务,更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其风险,紧紧围绕“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这一关键点,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S].

[2]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S].

[3]AS9100C-2009 航空航天和防务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S].

[4]ISO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S].

作者:祝运军 单位:平原机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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