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书记员队伍建设远远落后于司法的发展,并且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正因为书记员制度改革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因此书记员制度变革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重要的配套措施。文章比较了中外书记员制度的不同,并结合目前我国书记员队伍的现状、问题,探讨了进一步完善书记员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司法改革;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职业培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譹訛司法改革有助于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能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等问题,正因为其重要性,司法改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其中重要的改革内容就是到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书记员被划入司法辅助人员一类中,书记员这一类群体又一次被关注。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书记员队伍建设远远落后于司法事业的发展,法官与书记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格局对审判工作造成掣肘,甚至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当前与诉讼爆炸时代来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书记员队伍素养整体不高、队伍管理标准的混乱、书记员人员流失严重等突出矛盾。还有一部分书记员庭审记录效率低下、记录不规范或卷宗保管不利等引发一系列审判事故,这些事故轻则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重则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书记员作为司法机关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辅助人员,一支合格的书记员队伍是法官队伍能够钻研审判业务的前提保障,为此,我们在采取有力措施让优秀的审判资源回归到一线时,更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本领过硬的书记员队伍。本文应用了比较分析方法找出我国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书记员变革路径。
一、国外和国内书记员制度的比较
(一)终审制与临时制
在法院设立书记员岗位是国际惯例。在国外很多国家,书记员是终身制的,书记员不再是法官的后备军,而是和法官分工不同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角色,书记员队伍稳定性极强,流动性较小,书记员向法官提供辅助性工作,使法官的工作真正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的状态中,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在我国,书记员是临时的聘用人员,过渡性较强,专业分工不明确,书记员承担着大量的繁琐工作,待遇低,职业晋升渠道不畅,人员流动性强。
(二)单独序列管理与杂乱无章管理
国外通行做法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一样,专业性较强,统一管理,集中培训,书记员主要从事的是协助法官进行程序性工作或少量的实体性工作;书记员和法官不具有依附性,有一定的自主性;国外每个级别的法院基于稳定书记员人才的考虑都设立书记室来专门管理书记员工作。在我国,法官和书记员类似于简单的职业传承关系,书记员在自己的岗位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我国因为没有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各级法检部门更缺乏专门的培训科室,书记员由用人单位各科室管理,缺乏统一和正规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
(三)分类管理,健康发展与分类不明,畸形发展
国外对司法辅助人员作了细致的分类,分为书记员、速记官、调查官、执行官等职务,分工细致,规范明确,有很强的专业性。譺訛这些辅助人员各司其职,钻研自己的本职工作,提升了工作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相比之下,我国书记员可以形象地说是一种“口袋”职业,承担的工作几乎涵盖国外所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分工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书记员从属于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也制约了书记员的良性发展。
(四)招录制度健全与招录制度不健全
国内和国外相比,国内书记员考试招录制度不够完善,国外发达国家对书记员的考试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形成常态,一般和公务员考试同时举行,国外书记员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主要考法律素质、文书制作能力、个人素养等。相比之下,我国在书记员招考制度方面并不健全,主要考察的是对打字速度的测试。
二、我国书记员当前的现状
长期以来,书记员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加快,传统体制下的书记员制度和管理也显现出诸多问题。
(一)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有效实施的具体规划
当前,司法改革事业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改革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改革上涉及很少。我们都知道书记员在保证法院工作顺利进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这项事业中,关于书记员竟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改革路线。当前司法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工作也在稳妥地推行着,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在书记员改革上,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书记员改革的方案。纵观全国,书记员改革依然是自下而上、各自为政推进着,实际上这是一种“闭门造车”似的改革,自然无法吸引广大民众的参与,个别地方的改革通过邀请学者、教授来指导,这也难免造成与社会脱节。十多年前书记员改革在有些地方推行过,至今改革效果不佳,缺乏全盘改革的思维。由于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改革程序等影响,各地出现了巨大的差距,在中西部省份书记员还是停留在“临时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落实上层的改革方案,效果可想而知,最后也影响了整个司法改革的效果。
(二)书记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足
任何一种职业,如果不注重对职业者的培养,犹如“缘木求鱼”,尤其在当代“互联网+”、大数据等加快融入司法工作中,对书记员的培养更加如此。长久以来,我们一直注重法官的选任、培养途径,十八大后进一步拓宽了法官的选人途径,比如未来要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一直以来,在我国晋升法官路径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然后要去法官学院培训,还要到自己法院各业务庭实习,实习期满后,再被任命。经过这个过程,法律毕业生已经具备了法官的基本素养。但是我国一直未将书记员纳入司法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根本没把书记员的培养作为法官任命的配套措施。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实行)》规定看,担任书记员只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而反观司法机关中除了法官,书记员又是最应该懂法的一类群体,由于不注重对书记员的培养,出现了在最应该懂法的岗位上出现了不懂法的工作人员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的健康发展。
(三)书记员队伍管理混乱,职业保障不充分
《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了对法官的管理,没有对书记员的管理作出规定。现实中,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采取的是聘用合同制管理,合同在选任书记员上面又没有统一的规定,往往是哪个庭室缺人,就经熟人介绍招人。尽管最近几年,法院招录书记员开始公开招聘,但往往也只是个打字测试,缺少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标准,招来的书记员良莠不齐,法律知识缺乏,很多书记员上岗后发现无法胜任这份工作,致使书记员素质无法保障,工作漏洞百出,甚至造成很严重的工作后果。合同聘任制书记员一般合同周期为三年,但是能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离职的原因基本相似,没有职称,没激励制度,尤其是书记员待遇低。笔者通过网上查询一个法院的书记员招聘公告中待遇部分如下:试用期内薪资标准按照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合格后,每人月工资为1270元,单位为其缴纳费用(单位应缴部分)每月每人764.71元(此费用标准随国家调标浮动)。譻訛这种待遇低于绝大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除去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外,到手的现金收入也就1000元,必然挫伤年轻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再加上书记员工作比较琐碎,书记员和法官比例不对称,致使法官任务更加繁重。在法院中最忙的不是法官,而是书记员,书记员不仅承担司法辅助之类工作,也大量承担着行政之类的工作,诸如立案、接待当事人、安排开庭、询问笔录、外出调查、庭审记录、滤卷、整理卷宗、订卷、统计报表等业务,好多书记员工作不堪重负,产生抵触心态,影响到法官的办案进度。种种以上原因造成绝大部分书记员没把这份职业视为终身职业,往往视为过渡期,这个期间他们会抓住一切良机离开,真可谓“铁打的法院,流水的书记员”,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四)书记员角色定位不够准确,过渡性明显
长期以来的“审书合一,混合模式”严重制约了书记员在司法机关中形成独立自主的良性发展。现实中司法机关除了合同制书记员,还有一部分是招来的审判助理,审判助理刚参加工作,一般都要在书记员岗位过渡两年左右,然后再顺利成章地过渡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这种模式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培养法官惯用的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有助于法官的培养,但也不可避免造成书记员队伍长期处于流动性不稳定状态,因此打造一批职业化、专业化书记员队伍必须摒弃这种“混合模式”。
(五)书记员群体处在亚健康状态
我国绝大部分书记员在20岁到35岁这个年龄段,在大众眼里,正是富有青春活力,激情澎湃,在自己岗位上奋力干事创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时期。职业之间本来没有可比性,如果非要拿书记员和其他职业相比,工作任务重、环境复杂、责任大、薪金低等负标签是书记员工作的“特色”。笔者总结了书记员两种亚健康状态,一是自卑、失落心理,我们都知道和书记员在一起工作的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职业尊荣感高、评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相比之下,作为专业不对口、学历低、“附庸性”强的职场年轻书记员,他们在工作中就只看到自己的短处,在职场交往中又缺少胆量,习惯于随声附和,渐渐消灭了年轻人本应有的胆识和魄力。年轻的书记员对社会、对工作充满理想主义,但当他们自从事书记员那一天起,他们就必须面临低工资,不被重视,自己的工作成果又常常被评价为法官的工作成果等的工作窘境。二是焦虑、浮躁心理,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有更高的期望,书记员的工作难度、强度不断加大。现实中,书记员承担了大量的庭前接待、调解等工作,他们最先、最直接面对当事人,经常遇到一些闹诉的当事人,轻则被辱骂,重则被殴打,再加上“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这种工作状态致使书记员产生高度的紧张焦虑感,失眠、头痛经常伴随着他们,最后使他们陷入忙乱无序的状态。
三、书记员管理制度变革及设想
书记员在实务中是离审判业务最接近、最经常和法官打交道的人,同时书记员承担着大量繁琐的工作,因此,创新书记员管理制度就尤为重要。当前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必须把书记员改革和法官改革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两项改革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一)以立法形式规范书记员队伍建设
我国现行对书记员的管理主要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由于这部法规只是司法管理性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建议国家层面制定《司法系统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司法系统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要明确规定全国司法机关所有在岗书记员均应参加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其结果作为确定书记员专业水平和评定岗位等级的依据,并对书记员进行分级管理,同一岗位等级内,满两年且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的书记员正常晋升一个等次。譼訛在培训与考核方面,《考核办法》要规定书记员培训内容、类型、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在书记员类型及职责上面,可以积极进行探索,现实中,书记员承担着庭前、庭中、庭后所有的工作,在制定上述办法中,对书记员进行分类,分为庭前书记员、庭中书记员、庭后书记员,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加强书记员职业培训和有选择地发展书记员职业教育
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要建立书记员培训处,法学法律专业可以设书记员方向,加强对书记员的培养。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有23个分院,法官学院内设很多科室,唯独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科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书记员管理、培训上长期缺位,当然偶尔也有召集书记员进行培训,但多停留在技术性的工作上,没有注重书记员职业素养的培训。因此要在法官学院设立书记员培训处,着重注意对书记员法律素养和庭审记录、信息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业时要对参加人员进行考核定级。经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更快地帮助书记员了解法律的现实运作程序和相应的实体法,这样书记员和法官会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理念,使他们能自觉地接受法律人的行为准则,摒弃一切平民情怀。笔者注意到,2016年6月,中国首家仲裁学院落户西南政法大学,开创了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培养高层次仲裁专门人才的办学路径。书记员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培养完全也可以借鉴仲裁人才的培养模式。在我国还有大量法学专科教育和二本法学本科教育,在专科法学教育和二本法学本科教育上设立书记员方向。在专科教育上,各省政法类专科学校尤其要和法官学院合作进行人才培养,学制2年为宜。在本科教育上,当前成立比较晚的本科院校,正在为建设区域应用性本科院校而积极探索,开设书记员方向本科教育正迎合司法机关对书记员人才的需求,也符合这些高校建设应用性大学的追求,学制3年为宜。在书记员专业培养上要采取双导师制即学业导师、实务导师,学业导师为学校的专职法学教师,实务导师由法官、现任的高级书记员构成。引领书记员专业方向学生和法检部门的无缝对接,切实加强书记员后继人才的培养,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国书记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
(三)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加强对书记员的职业保障
各省法官学院设立书记员管理处,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以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结构合理、管理完善的书记员队伍。譽訛在书记员招录不应采取公务员招录机制,宜采取合同聘任制,择优录取的招聘机制。根据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不同,将书记员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并且不同的等级之间是互相开放的,能者上,庸者下,这个制度能让任何一个书记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得以晋升,也能让任何一个堕落的书记员得以降级,直至开除。当然,级别要和工资待遇、福利挂钩,工资待遇应低于法官的待遇,目前绝大部分省份书记员的薪酬待遇接近本省最低工资标准,有的省份甚至低于此标准,劳动强度和难度与薪酬待遇严重不对称,很难吸引优秀书记员到来。因此要尽快建立书记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考核绩效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书记员工资待遇应高于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40%,低于法官工资的30%为宜,书记员工资待遇由市级财政统一保障,专款专用。在对书记员充分职业保障的前提下,建立书记员淘汰机制,让能者进、庸者退,以鼓励广大书记员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制,笔者并不是完全断绝书记员向法官职务上升,书记员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走上审判岗位。
(四)关注广大书记员心理健康,疏解书记员心理压力
如何有效地缓解书记员心理健康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让书记员有职业归属感,这就需要建立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和正常的薪酬增长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建立以市级为单位的书记员心理咨询室,这个心理咨询室就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心理咨询室建立一种书记员心理关爱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全市书记员开展一些趣味活动和心理知识讲座活动,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兼职外聘)及时为广大书记员提供心理服务,帮助他们有效宣泄和舒缓工作、生活中产生的不良情绪。法官和书记员要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帮助广大书记员涨知识、扩视野,全院上下要形成关爱书记员的氛围,摒弃过去对书记员低人一等的看法。
四、结语
书记员制度改革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重要的助推器,笔者书写本文的原意就是呼吁当前公众在格外关注法官员额制改革时,也要关注书记员制度改革。今后,对书记员群体的建设要标本兼治,硬环境和软环境建设要双管齐下,彻底改变书记员在司法机关中“低人一等”的地位,提高书记员群体的职业尊荣感,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赵茂盛 单位: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