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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商税法律制度论文

一、宋朝商税法律制度体系

宋朝形成的商税网络遍及全国各地,并设立了中央与地方两大层级管理商税的机构。实际上,地方只有操作的权利,不论大小事务均由中央决定。为了更好地控制税收,地方税官通常由中央直接派遣。宋朝制定了包括令、敕、格、式、申明、则例在内的各类商税法令,严格规定了各类商税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各类商税征收行为。

1.征商机构的设置。(1)征收商税的体系。宋朝重视经济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商税的课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整的商税征收网络,覆盖了从京师到墟市的广大范围。(2)征商的管理机构。宋朝商税事务管理机构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基于统治者中央集权的考虑,宋朝商税征收大权由中央直接掌控,地方只起到执行作用,事无巨细均需由中央主管机构直接统筹安排、核准批复。中央的主管机构是三司,统筹管理全国商税,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商税管理部门太府寺,负责京城一带的商税。地方的征商机构分为路、州、县三级,形成层层相扣的隶属关系。路一级的管理长官是转运使,州一级的管理长官是司户参军,县一级的管理长官是县令。(3)买扑制度。五代后唐时期,买扑制度就已经出现。在宋朝,买扑广泛用于各类经营活动中。买扑就是将一个地方的商税划定出一个官府应当征收的税额,然后交由合适的人承包,每年上缴这种固定的数额,多余的部分归承包人所有。

2.征商法制体系。商税征收之于国家财政的影响不容轻视,由此衍生了大量的专门性法律。宋朝商税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1)商税则例。例本来是弥补法之不足而存在的,但在宋朝的实际法律程度中,例起到的作用相当大,甚至超过了法令起到的作用,商税事务也不例外。据史料记载,宋朝初期就已存在商税则例。虽然商税则例的具体内容已不能详考,但仍可知其在宋朝商税法律体系中拥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商税则例不仅及时核查梳理、因时编排管理,而且公布于天下,适用于全国。该办法能够有效杜绝地主阶层设置壁垒阻止财富外流,使国家使用统一的标准征收商税,有益于商品的流通,从而形成更广泛的市场。(2)商税行为规范。纳征商税有法定的程式。征税种类与操作程序都需通告民众,税钱则例因时调整,转运司依据市场变化每半年重新审定标准,做到增损适中,新创的标准需要先通过户部的申报准核。商税务设商税监官与相关职守公人,监官需要躬亲检视,即时进行点检,相关职守公人则按序及时检察批引。经各税场时,每种税物按品类数量出具税引,进行批验。场务管理规定,每件簿历都须层报印押,不可擅自增置,相关部门要严格查验,确保施行。(3)征商特别法。尽管宋朝统治者反对官员涉足商场,但是众多的官员或贵族还是借助掌握的特权从事经商,而且渐成风气,朝廷虽禁难止。达官贵族借助职权,竞相从商,与法令本不相容,但是鉴于风气已成,法难责众,统治者不得不退而求其次,这边说不可以,那边照章征税,成为了一项既定的制度。针对商业活动的商税,不能随意加以扩大,需要充分考虑普通百姓生活的需要与正常的社会生产行为。同时,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包括士大夫阶层、军队以及外国人等特殊阶层的人,提供特别的保护与便利。(4)商税务官吏违规处罚规定。为了实现遍布全国的商税网层层相扣,帮助中央控制财权,宋朝对地方税务既进行了操作性规范,也制定了详备的处罚准则,不仅可以督促税吏行使职权,而且能够管束税吏行为,营造秩序井然的征收环境。(5)偷漏税处罚规定及相关奖赏制度。偷漏税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消减了财政收入,关涉财赋大计,国家明令禁止,并辅之以经济制裁与刑事处罚。北宋以经济处罚为主,南宋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处罚偷漏税更加严厉。采用重刑与赏告结合的方式结成细密的法网,拦截企图偷漏税的商贩,同时,为避免诬告,对举报者制定了限制性规定与处罚规定,其目的就是既维护商税征收秩序,杜绝偷漏税行为,又保护商贩的合法权益。

二、宋朝商税法律制度利弊分析

作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较为繁荣的一个时期,宋朝各项制度的构建具有其完备性的一面,但同时也不乏其腐朽性一面。宋朝商税法律制度亦不例外,在取得的成就背后,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病。

1.取得的成就。宋朝各种制度的设计与建立均是以前朝作为蓝本的,但同时也存在独创之处,尤其是商税则例的出台。尽管商税则例设计尽可能全面而细致,作为封建集权制下的产物,依然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但从整个宋朝商税法律制度来说,还是比较完备的。(1)形成严密的商税征收网。两宋在京都设置都商税院,在繁华的州府设置商税院、都税务或商税务。对于地处偏远、不必差官置务的区域,实行买扑商税的办法。(2)商税征收制度的完善。对于商税征收,宋朝统治者历来非常重视。宋太祖首定的商税则例,只是非常笼统地将应税物品的名称与税率列出。之后,宋太宗曾两次进行修订,加以补充,形成全国通用的征商则例,为两宋的商税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商税立法的完善。在宋代,商税有住税与过税之分,前者属于买卖交易税,后者属于商品流通税。宋朝统治者注意随时势的变化修改完善商税的立法,以避免加重商人的税收负担。在征税数额上,贯彻法定原则;在征税任务上,根据税收制度的修改变化,及时调整税收任务。(4)禁止非法增收商税。宋朝禁止非法增收商税,对违反商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擅自增加商人负担的行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养奸。宋朝相当重视商业与商人,把商人受到的不合理待遇提高到“残民损国”的高度,必须加以肃清。由此可知,宋朝商品经济的繁荣绝非偶然。

2.带来的弊病。虽然宋朝商税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不仅首创商税则例,而且整个商税法律体系远远比前代较为完善,但是宋朝商税法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仍然存在诸多弊病。(1)从征税方式来看,没有依照应征商品的总量与价值征收,而是依照装载工具的容量征收,加重了商人的税负,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影响了边远地区人们的生产与生活。(2)从商品征税来说,定制规定,过税与住税之和是百分之五,抽税是百分之十,表面上看不算重,但实际上,过税存在重复计征现象,而且买扑市场不计其数,官府法令又规定商人必须走官道,对于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而言,商税成为无法承担的重负。此外,部分税务机构的非法征收也导致了商人税负的加重。(3)从纳税主体偷漏税行为来讲,偷漏税会造成商税收入减少,也有损征税官吏的政绩,理论上应该依法处罚,但是实践中,地方官员与商税征收人员休戚相关,期望地方官员能够对商税征收人员的不法征收行为进行制裁是不太现实的。(4)从商税减免来说,减免的诏令反复无常,昨日颁布减免之诏,今日可能又将减免的赋税收回,甚至加倍征收。(5)从商税征收的法律监督来讲,细密的考课奖惩条法有助于进行财政管理,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央财政集权制度的重要保证,但是过于细密的条法,又给全面贯彻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有些条法的漏洞与不当加剧了商税征收管理的混乱。

宋朝商税立法较为完备,商税征收网较为繁密,集商税权于中央,为支撑宋王朝统治机构的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考析宋朝的商税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商税法律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政治期刊入与拓展,而且有助于商税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作者:贵静 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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