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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正义恢复思索

一、恢复性司法的涵义和特征

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末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处理模式,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在《恢复:刑事司法的新范式》一文中提出。他指出犯罪行为不仅仅侵害了社会、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受害者和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必须平衡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

1、恢复性司法的涵义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受害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解决由犯罪造成的伤害为目的,以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为核心,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自愿参与处理犯罪后果的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恢复性司法是以犯罪嫌疑人承认自身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采取恢复性司法程序在于给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让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维护好被害人的权益,以修复损害了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包含了犯罪人、被害人及各方家属、社区、调解人等。

第二、目的的正义性。恢复性司法程序关注的是如何恢复因犯罪带来的各种损失,推动社会更加和谐、安定。正如霍华德.泽赫关于正义的定义: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

第三,活动参与的自愿性。恢复性司法程序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面对面交流的平台。对于程序的选择、达成的结果都采取一种自愿的方式进行。

第四,运作模式的多样化。恢复性司法是以刑事诉讼为底线,在此基础上通过刑事和解、赔偿等方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1、利益平衡理念

利益平衡是解决司法纠纷的重要原则,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以犯罪人为重心,忽视了被害人,使得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恢复性司法程序正义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联结在一起,使得各方都得到平等关注。恢复性司法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希望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愿意承担责任,而使被害人心理得到安慰,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起到改善社会关系,预防犯罪的效果。

2、恢复性正义理念

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是“孤立的个人反对国家的行为”。因此,为了完成犯罪人对国家的负债,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待刑罚执行完毕之时,国家和犯罪人之间达成“互不相欠”的状态,这样的司法理念是一种报复性正义。而恢复性正义理念强调的一种无害正义。将正义看着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或活动来实现结果上的修复正义。恢复性司法希望被害人参与到司法程序中,通过犯罪人对其的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得到心理安慰,同时也更好的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恢复性司法作为权利救济方式的实践价值

现代法治理念观念已由报应主义向恢复主义嬗变。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与近年来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恢复性司法有利于被害人正义恢复

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一旦发生犯罪行为,国家就代表被害人介入到司法程序中,而将被害人视为控方证人,排除在冲突纠纷的解决机制外,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维护。恢复性司法本着权利救济的精神,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被害人的利益放在了整个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兼顾被害人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恢复,抚慰被害人心理,淡化被害人的报应情感,通过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会谈,消除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恢复被害人对社会的安全感。

2、恢复性司法有利于加害恢复

传统刑法理论在认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时,通常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考虑,忽视从道德、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仅关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过错,而不从行为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格上予以考虑;仅对犯罪人执行刑罚而不鼓励、宽恕犯罪人。这样的司法理念往往对危害社会的人贴上犯罪人标签,长此下去,加害人也会自我强化犯罪人标签,逐渐自我否定,并被社会排斥,从而引发“自暴自弃”现象,使得被害人难以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从保护加害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帮助加害人由不正义恢复到正义,完成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主动向被害人承担错误并道歉,反思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以实际行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恢复正义。同时,采取恢复性司法程序也可以使犯罪人的尊严和自信得到恢复,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这是传统司法模式很难达到的效果。

3、恢复性司法有利于社会恢复

传统刑罚理念认为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利益,因而对加害人采取刑罚措施,这样的法治理念是一种报复主义理念,用另一种伤害抹杀先前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运用暴力手段损害加害人的同等利益,以此满足被害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以便使得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受到同等损失,这样的司法平衡是一种病态的司法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正义都没有得到恢复,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得到恢复。恢复性司法基于恢复性正义理念,使被害人的损失因接受加害人的赔偿、道歉而得到到恢复;加害人因道歉、赔偿而完成对不正义的修复,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因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正义得到恢复而变得和谐、稳定。正是如此,最终使得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得以重建平衡。

总之,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处理模式,克医学论文综述服了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中的一些固有缺陷。它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到的损失,有利于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重新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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