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当前对于种植保险的模式主要参照中国中央政府对种植业保险整体规划标准所出台的相应保险方式。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现行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即:以投入生产成本为标的,.以农户的产量为标的,以农户的部分产量为标的,以生产成本或收入为标的。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现有的四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全面推进黑龙江省种植业全面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应基于以上四种模式进行进一步创新,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由于农户种植成本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农户对于所进行的种植无法进行准确的估价,对于以生产成本为标的这类种植业保险模式,农民自身无法进行确定投保金额;同时,该种保险仅能保证农户基本生产成本的收回,而对农民在耕作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没有任何回报,使得这种保险模式对农民缺乏激励机制,使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在此基础上应将此种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即虽以农户的生产成本作为投保标的,但是应结合农户的耕地面积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劳动补偿,若农户遇到保险范围内的灾害,农户得到的赔偿总额应为生产成本及必要劳动赔偿。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农民进行农作物耕种的积极性,还能提高农户的参保率。
第二、对于第二种方式,即以农户的产量为标的作为承保对象,而产量以扣除免赔额后的产量或收入作为标的,这种保险经营模式对于农户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在保险过程中,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不都是大规模种植,所处地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同类种植物的亩产量会因地域、产值品种等各方面差异而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在确定农户最终产量时存在一定难度。故在此情况下,相应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各年产量取平均值作为标准来确定农户投保的赔付额。这样可以让投保农户在遭受风险的情况下就可以得到与正常情况下基本相同的收入。
第三、为了让农户有更多的选择权,保险公司提出了以农户的部分产量或部分收入仍可以参保的经营模式,即以投保农户的部分产量或收入为承保对象、以产量或收入损失比例扣除绝对免赔率后的计算数额为赔付标准的过度保险形式化。该保险经营模式让农户可以依据自身种植的实际情况,选择投入的金额以及投保种植物的类型,对于投保农户的利益更有保障。但这种保险经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由于部分农户没有接受过关于种植业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教育,对于投保的额度和种类多凭经验,对于市场动向了解甚少,对于农作物的特性以及如何妨害也没有掌握,这样会使得农户在投保时存在盲目、从众的情况,投保效果不佳。最后、以生产成本或收入为标的,但仅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的所谓“封顶赔付”方式。这种保险经营模式对于农户最终得到的赔付额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作为普通农户对于这种“不确定性”存在怀疑心态,故不愿投保。所以,参保农户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定心丸”,而此正是对于种植业保险模式需要创新之处,即无论以生产成本还是收入作为投保标的,在发生参保范围内的风险时,都给予其固定的赔付额度,这样也可以提高农户参保的信心。以上这些都是从保险业务创新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考虑到本省的特殊因素,所以如何“量体裁衣”,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户,依据该地区耕地的经营模式以及主要种植的作物类型,同时还应该鼓励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制定有效的种植业保险经营模式,这样才能使种植业保险业务更有效的实施。
综上,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业务在基于中国现有的保险经营模式基础上应进行进一步创新,在创新过程中应结合各种因素,可以总结如下:首先政府一方面需要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财政支持,而另一方面政府则需要对种植业农户提供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其次,在此基础上应根据作物类型、耕种面积以及当地自然状况选择适合的种植业保险模式;最后,健全现有的保险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黑龙江省种植业的发展应基于种植业农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三方共同的努力,在政府对种植业农户培训指导的条件下,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与种植业农户双方结合农作物类型、耕作面积以及当地的自然状况,同时应进一步考虑保险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合不同农户的保险经营模式,这样才能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黑龙江省种植业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存在一定的问题,故必须进行创新,而创新不是仅仅局限在保险公司、政府某个部门,应将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以及政府三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共同考虑各种影响农户投保的因素,以制定有效的种植业保险经文学期刊营模式。
作者:王金龙 张秋平 张金萍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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