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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的整体效益边际均衡

一、社会整体效益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对于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除了经济法应遵循法的一般价值外,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成为了经济法最鲜明的特点。在谈论经济法价值时,社会整体效益总是被放在优先的位置,那么,社会整体效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社会整体效益的构成要素涉及多个方面,既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又包括长远利益、近期利益,它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考虑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福利等多方面的效益。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既涉及时间上的效益又涵盖空间上的效益,因而它的构成要素也是非常广泛的,它几乎涉及到了各个主体的利益和各个层次上的效益。所以说,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各种效益的综合体,它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社会整体效益的内容还会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因素会出现成为社会整体效益需要考虑的新对象,而有的因素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再被考虑。

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由各种效益要素构成的综合体,但其内在的各个要素之间还是有侧重点的,这种侧重可能会因为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有所不同,也可能会因为某部法律调整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而有所差异,如某些政策性的经济法规会更强调国家的利益,把国家利益放在最为主要的地位;而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会强调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将对消费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立法的主线。

鉴于此,我想经济法价值层面上的社会整体效益应该有这样的三个特点:

!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涉及各个方面的效益,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社会、人文、生态等因素。

"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要求是不同的,而社会整体效益涵盖的各个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不同的经济法法律法规所侧重的价值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某一部法律中,社会整体效益的某个方面可能会因为具体的原因被加以强调,从而使得某一社会整体效益的构成要素处在相对突出的位置。

二、对于边际均衡的理解

法是调和各方利益的工具,而法的均衡论则是各方主体间价值主张的边际均衡,它不是主体间价值主张的平均,也不是某一价值主张的最大化,而是主体间各种法主张所形成的社会效果的最佳边际均衡,是一种对自身利益充分认识的条件下,能够达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主体间的正确合意。

所以,边际均衡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均衡下的每一个因素都达到从综合社会效果上看最合理的范围,任一因素的扩大或减少都会给其他因素造成损害,从而损害综合的社会效果。

三、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

可以说,经济法价值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多方面效益的综合体,它涵盖了多方面的价值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于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探究中,某个方面利益的最大化都是不可取的,因为社会整体效益的构成要素中的很多方面是相互对立的,如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势必会损害生态、环境效益,而过于强调国家利益也会使个人利益得不到应有满足。

所以,将各个社会整体效益的构成因素组合在一起综合协调考虑,便是要求得到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终结果,是经过对社会整体效益各个构成要素的综合规划以后得到的。在这样一个均衡状态下,各个利益因素也许不是最大值,但却是最合理的值,因为这样一种状态下,各方利益是兼顾的,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这样的一种边际均衡状态,是对各个效益要素的共同满足。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承认各方效益的相互对立性,是对各方效益的平衡协调,同时,它也将环境、人文等往往在以前被忽略的效益因素涵盖考虑。

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效益就是社会整体效益各个构成要素的边际均衡状态。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我们对于社会整体效益的考虑就具有方向性和确定性。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很好地处理了各种效益所应达到的合理状态,使社会整体效益不仅不再空泛,并且具有了实际操作性。

四、社会整体效益边际均衡在立法上的现实运用

在经济法总论的层面上,社会整体效益还是无法得到量化的,因为仅仅从理论上它的构成因素是难以确定,同时会随着不同的客观情况而变化的。但是,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是可以被实际运用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的,因为在进行某一部立法时,所要求考虑的效益因素是可以被基本确定的,或者说主要的效益因素是可以被确定出来的。此时,将这些需要考虑的社会整体效益构成要素在一个函数坐标系中综合考虑,可以得到一个效益的均衡状态范围,这便是这部立法的所应该遵循的社会整体效益,在立法时,整部法律就可以围绕这个价值理念来构建。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的价值主线,在每一部法律中,都有某些特殊的利益被加以特别保护,这是立法的一般规律。但同时也要承认,在现实条件下,某一次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综合协调各个效益的过程,现代法律要求它有利于或者至少是不损害任何一种存在的效益。如在某一经济法规的立法中,经济效益是应该被强调的,但同时这部法律可能会影响到的生态效益、社会福利效益等因素也是不得不被考虑的。所以,现代经济法的立法过程,实际上也是寻求社会整体效益各个构成要素边际均衡状态的过程。当然,由于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不同,不同立法所要求达到的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状态也是不同的,这取决于各个构成要素在一部法律中所被重视的程度。

结语

总之,经济法价值理念上的社会整体效益实际上是社会整体效益各个构成要素的一种边际均衡状态,是均衡地考虑各方效益因素的结果。社会整体效益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主张,同时考虑长远、未来利益,是各种效益的综合体,对于各种效益要求的平衡协调就是要求达到一种边际均衡的状态,从社会综合效果看,就是各种效益达到最优化的程度。

社会整体效益的边际均衡状态应该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现实的立法实践来看,它也是有可借鉴性的。在一部具体的经济法立法时,应该首先确立其所应该考虑的各种效益的边际均衡状态,具体界定出其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的大致范围,从而正确指导立法过程,完善立法的科学性,使法律在调节各方效益时展现出更大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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