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属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劳动法规视野下开展劳动关系认定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国劳动关系在现行劳动法律之下受到了社会经济影响因素较大,劳动关系的认定也面临着很多问题。随着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加大,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基于劳动视野下探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着的问题,对于提高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具体变化有非常重要作用。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一)从属性因素
劳动者进入到单位劳动场地开始劳动之后便产生了指挥与服从的管理关系。若要确定劳动关系则应该根据职业工作实际情况来进行分类,因此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时必须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服从和管理活动。劳动关系从属性必须要从财产和从属性两个方面进行考量[1]。
(二)劳动力的支配性
根据劳动法中的用工规定:劳动人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二者之间存在着劳动权、劳动力使用分离情况。劳动力使用权力归于雇主,而雇主确定劳动的地点、时间以及强度。但是所有行为始终要满足法律的规范要求,不能够强制或者违反法律硬性规定。如果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只存在着档案劳动关系,确无实际劳作行为那么二者就不存在着劳务关系,法律也将无法认定,因为此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着“用工”事实[2]。
二、劳动法从属性概述
(一)从属性在劳动法中的地位
自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模式下的债权债务性质使得雇员和雇主的雇佣关系出现很大差异。劳动方与雇主方的管理变得不均衡,日益紧张其主要是因为劳动力虽然正在不断扩大,但是其相对于资本壮大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债务影响关系中不存在着特殊身份因素,而主要影响因素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这二者才是影响债务关系发展的重要要素[3]。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理论的基础属性,根据从属性可以对社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进行判断。通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来构建劳动理论体系,通过从属性来区分雇佣契约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契约。从属性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对于雇主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地位,人格上的从属地位主要是雇主经济组织中受到一定限制,而劳动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决定,因此劳动法也应根据从属性作为法理基础,同时也应将其作为劳动核心标准。
(二)从属性对于劳动关系界定视角要求
从属性关系决定了劳资双方必须要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来提升雇主利益作为主体,因此只有通过公法干预来实现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随着世界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高,为了实现保护劳动者生产权益,必须针对劳动关系的平衡性进行干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了雇佣关系干预结果,雇佣合同由原来的平等性逐渐变为主控性和附和化合同,显然这种变化不利于劳动方必须采取公法干预来使得劳动合同倾向于弱势群体一方。对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识决定了雇佣关系的从属性认知需要符合劳动法[4]。
三、劳动法视野下从属关系决定挑战性
(一)从属性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由不同的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形式组成,其从属性在不同社会组织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必须要求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关系认定上既要具有明显的劳动从属性,而且还要有组织者和被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劳动关系利益保障提供相应的法规约束,再由劳动关系确立合同性质。雇佣关系构成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资双方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倾向,而劳动法则必须要为劳资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而约束合同双方主体行为[5]。
(二)法律与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对于从属关系进行调控,主要从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的界定开始。从属关系确认的时候,必须要确认劳动双方是否存在着真实的劳动行为,而且还要界定劳动关系。不同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在所得利益上存在着的一定的不公平性,目前仍然未形成劳动关系界定体系,还只有通过劳动法来约束和规定签订合同双方行为。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的双方所处的常规关系存在着实质性的变化,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保障公司利益来不断进行劳动调控。
(三)根据从属性分析非典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作为基础,所有行为均要以确保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为基准。而在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确定上,必须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特点来进行关系划分,如农业雇佣、临时工作、季节性工作等非典型关系已经在当前劳动中普遍存在,这就对劳动法中划定劳动关系提出新的挑战。
四、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建议
(一)明确劳动关系概念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劳动关系界定时必须要具有劳动关系认定,其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中非常重要,因此这也将成为劳动关系在劳动法视野下的关键性内容。劳动关系认定必须建立在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之上,始终坚持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动态性质,然后不断根据区域实际情况不断向外延伸。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更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的时候需要采取开放、弹性化劳动关系界定方法,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向着和谐方向发展[6]。
(二)劳动关系认定应适应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法则
劳动关系是社会大生产和劳动力不断进步和变化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劳动关系最初为雇佣形式。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将这种雇佣模式在法律条文上进行规定,以促进雇佣关系的合法化。社会关系认定过程中应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开来。
(三)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时候,必须要以劳动法作为认定基础,而从属性又是劳动立法的基础,所有它们之间应属于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认定一种关系的同时必须要其他关系进行评价。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模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出现了复杂化、难以界定的局面。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必须要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作为基础,然后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做出劳动关系范围的平衡性调整。采用从属性可受保障性不断加快劳动法在实际情况中的调整周期,随着新型的社会劳动关系的出现,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完善劳动关系保障法律依据。
五、结语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新型劳动关系不断出现,对劳动法视野下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多元化,那么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的时候也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只有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认定,加快劳动关系认定在新型经济中的适应性,为提高劳动关系关系认定成功率提供保障。
作者:吉明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