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准绳曾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铁律,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现行刑法中求得一席之地,首先应当保证其契合罪刑法定准绳,或者至少保证其不与罪刑法定准绳相抵牾。唯有如此,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制度化方有可能。因此,本文对二者之间契合性的论证是有意义的,更是必要的。
一、刑事和解的根本内涵普通而言,对刑事和解的概念有两种解读方式,即刑事和解能够分为理念层面上的刑事和解和理想制度层面上的刑事和解。
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是作为~种根本立场、根本观念和根本价值追求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又称为刑事和解的根本理念。司法应以被害人利益(首先是指直接被害者利益,统筹间接被害人和整个被害社区利益)维护为导向,其目的应该是修复伤害与重建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而刑事纠葛的利害关系各方之间达成和解是完成这一目的的最好手腕。
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理想操作形式,是指刑事纠葛发作后,加害人以认罪悔悟、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体谅,由司法机关在法律限度内给予加害人以宽缓化刑事处遇的制度。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加害人得以较为宽缓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加害人刑事处遇的决议权应该属于代表国度的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刑事和解不一定发作刑事义务的免除或刑事追查程序的终止。受制于理想的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刑事和解理念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不能强求不同条件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完整分歧。
刑事和解理念的全面完成,需求一系列物质和理念保证条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刑事和解理念全面完成所必需的条件。假如强行将刑事和解理想形式转化为法律规则,将会招致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至招致社会次序的紊乱。当然,完整抛开刑事和解理念的指导和约束,只关注相关的法律和理想,又不利于刑事和解的开展、完善。因此,立足理想又不囿于理想,有必要将刑事和解分为理念和理想制度两个层次,一方面用来说明刑事和解的理想目的和开展方向,另一方面为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理想目的和法治本准。
在理论和理论中,刑事和解遭到诸多质疑,集中表现在刑事和解给法治带来的危机¨1]。罪刑法定准绳是刑法的中心和精华,不只能表现刑法的基本肉体,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要廓清对刑事和解的诸多疑问,首先要答复的问题就是“刑事和解能否违背罪刑法定准绳”。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现行刑法中求得合法位置,至少应当保证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准绳,不与其相抵牾。
二、我国罪刑法定准绳的价值取向我国学者关于罪刑法定准绳的价值取向存在争议,关于罪刑法定准绳能否允许刑法作出不利于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选择存在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积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正确运用刑罚权惩罚立功,维护人民,是罪刑法定准绳第一位的价值;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避免刑罚权的滥用以保证人权,是罪刑法定准绳第二位的价值口]。第二种观念以为,罪刑法定准绳历史上不断坚持价值偏一的选择,本质精华是制止随意入罪,而非有条件的出罪¨。
笔者以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同时具有人权保证和人权维护双重功用,但人权保证功用处于主导位置。在社会利益和人权保证统筹的前提下,应更多地倾向人权保证。罪刑法定准绳能够容忍那些具有严重危害性但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则的行为逍遥法外,但是不能承受把那些没有任何危害性或危害细微的行为依照立功行为定罪处分。
一)无论从法律的实然规则还是从应然意义上,罪刑法定准绳都具有双向维护功用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则决议了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具有双向维护功用。我国刑法第3条规则:“法律明文规则为立功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则为立功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其字面含义是显而易见的,任何脱逸法律的行为,不论是随意出罪还是随意入罪,都是罪刑法定准绳所制止的。对该条含义的通常了解应该是,刑法既制止随意入罪,也制止随意出罪。以为该条仅仅限制人罪的结论,是不可能被普通公众所认可的。
第二,不能以西方理论的历史渊源和西方刑法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表述来否认我国法律理想规则的效能。对罪刑法定主义历史渊源停止调查得出的结论,并不能直接作为否认我国刑法实然规则的根据。
西方刑法在本身的语境下采用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单面表述的做法,这不等于与其存在宏大语境差异的中国也应采取单面的罪刑法定准绳。西方国度刑法典之外大量的行政刑法保证了刑事法网的紧密性。在非立功化方面,中国远比西方进步。西办法官在出罪解释上自制力较强。中国刑法中,但书条款、酌定从宽和免除刑罚条款、酌定减轻处分条款,构成了完好的克减刑罚权途径,而西方刑法典中没有相似的法定克减刑罚权途径。而且,从陈忠林教授对罪刑法定的调查来看,西方只存在单面罪刑法定准绳的观念也存在争议,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就以为:“不能承认,欧洲大陆诸国法律所规则的罪刑法定主义在具有‘无规律无刑’侧面的同时也具有‘有规律有刑’的侧面。”
第三,罪刑法定准绳是法治准绳在刑法范畴的表现,对刑罚权必然构成双面限制。法治准绳制止刑罚权的滥用,既包括制止刑罚权的不当扩张,也包括制止刑罚权的不当限缩;既反对无故扩张刑罚适用,也反对随意限制或取消刑罚适用。社会主义法治准绳历来都不是片面拘泥于某种学说或理论的,而是统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第四,罪刑法定准绳追求法律公正,不一定招致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这曾经为理论和理论所认可。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尽量以好心将条文用语朝着正义的方向停止解释,使刑法的实然规则贴近应然,从而成为良法、正义之法。一定水平内对被告人的不利的本质性解释是被普遍认可的。例如,酌定情节是本质性解释的结果,普遍以为既包括从宽情节,也包括从严情节;目的犯、客观的超越要素和客观的超越要素等概念也是应用法益损害原理和刑事政策的本质立场作出的不利于行为人的解释;等等。
第五,罪刑法定准绳追求人权保证价值不等于只允许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选择。假如刑法明显违背本质正义,不阻止损害公众人权的行为,听任立功对社会的损害,也是对人权保证价值的违背。扩展立功处分范围也是进步人权保证的根本途径,“由于刑法维护是法律维护的最高方式,运用刑法维护人权是一个国度人权维护程度的最高标志”l7]。从刑法角度来讲,在必要和恰当的办法下扩展立功范围并不违背国际人权条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社会实践生活的满足和对社会正常开展的维护,假如法律不能满足社会的实践需求、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开展,保证人权就无从谈起。
二)无论从法律规则还是从法理肉体看。罪刑法定准绳的首要功用都是人权保证第一,从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则看,刑法限制了入罪机制,同时具有畅通的出罪机制。首先,我国刑法典规则了罪刑法定准绳,废弃了积极的类推条款,等于废弃了超法规的人罪事由。其次,刑法典第13条的“但书”条款为罪刑法定的出罪功用提供了本质解释的法定途径,供认了本质解释在出罪上的法律位置,从而使罪刑法定的积极侧面得以弱化。依据该条规则,行为在具有方式违法性的前提下还有可能不构成立功,固然行为曾经方式上契合立功构成要件,但因其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因而不以为是立功。所谓“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的判别是在行为方式上契合立功构成的根底上作出的,不可能是方式解释的结果,只能是本质解释的结论。“(但书)使立功的本质内容遭到标准内的照顾。双重限制格局使立功的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看能否契合立功构成,假如不契合,则直接扫除其立功性(方式判别);第二步,假如契合立功构成,再看能否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假如是则不以为立功;假如不是才以为立功(本质判别)。”该规则明白阐明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并不排挤本质性解释(至少不扫除本质性解释的出罪功用),我国刑法允许法官停止本质性解释。
再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37、67、、87条等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即便行为自身契合刑法分则的规则,假如契合法律特别规则的,也能够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以至不追查刑事义务或以无罪论。这实践上双方面从减免刑事义务的角度松弛了双面的罪刑法定主义。
第二,人民主权准绳、刑罚权的扩张性和刑事义务的固有缺陷决议了刑法应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1)人民主权准绳。国度的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受权之外的范畴是刑罚权的禁区,具有不受刑罚权要挟的自在。罪刑法定准绳的目的是经过对权利的消极限制来达成对权益的积极开放,完成“在规则未加规则的一切事情上可以依照我的意志去做的自在”l9]。这就是我国法理学界近年来积极倡导的“法不由止即自在”的理念。(2)刑罚权的扩张性。刑事诉讼中,国度作为控诉方,具有扩张刑罚的天性,有着应用主动追诉位置对被控诉方扩张刑罚的固有激动,这使得刑罚权具有自然的压制人权的倾向。应该一直坚持对刑罚不当扩张的警觉性,坚持刑法谦抑,这就需求一直强调保证功用的优先性。(3)刑事义务的固有缺陷。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扩张普通不会惹起社会利益整体萎缩,而刑事义务是一种惩罚和剥夺义务,意味着自在、生命和声誉的净损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萎缩。刑事义务这种严重负面效应或者说严重法律本钱决议了限制刑法范围的必要性。
三、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准绳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分歧性一)二者都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罪刑法定准绳是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在契合刑法目的的前提下,允许刑法作出有利于立功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价值选择,并且不以法条的通常含义为限度。刑事和解也是以人权保证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属于罪刑法定准绳视野内有利于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选择。详细表现为:
第一,在立功观上,刑事和解以详细的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的详细利益和请求作为逻辑根底。刑事和解理念以为,“立功伤害了:被害者个人,整个社区与加害者之间所处原有的战争关系”,“立功根本上是对别人和人际关系的损害”,立功就是损害社会生活中的个人的行为,毁坏了理想存在的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属于人们交往之中所产生的抵触,违背刑法标准只是其随同效果而已。
第二,在刑事义务观上,刑事和解强调刑事义务是对当事人和详细的社区的义务。刑事和解将义务视为“做对的事”叩或“对立功了解和恢复”,也就是纠正错误的义务。加害人承当刑事义务的方式是详细的修复行为而非承受损伤。义务的对象是详细的社会成员,而非笼统的道义或法律。加害人制造了风险和实害,加害人就有修复损伤的义务。重要的是修复行为对社会形成的损伤,而非经过惩罚彰显个人的道义义务口l_踮。加害人应承当的义务是:必需对被害人主动供认错误、承当赔偿义务,并且要做出忏悔,要向被害人赔礼抱歉,补偿受害者也是一种刑事义务担负;关于社区人际关系的毁坏,立功人要经过本人的行为,如社区效劳等方式,来消弭给社区带来的不安定要素。同时,也强调社区对立功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应该承当义务。刑事和解的目的应该设定为两个方面:一是修复立功行为形成的损伤,修复损伤的途径是满足被损伤主体基于损伤而产生的需求。二是在此根底上,修复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树立或重建社会关系中的对等性——每个人的对等威严、关怀和尊重的权益得到满足中的关系E13]。
二)罪刑法定准绳统筹社会维护和人权保证双重目的,而刑事和解更是以人权保证和法益维护的最大化为目的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准绳双重维护的价值目的请求,更大水平上保证了这一价值目的的完成。
第一,刑事和解以法益维护为基本目的。立功的实质是法益危害性,作为立功对立物的刑法,其功用当然在于维护法益。因而,刑事政策的目的,一是预防立功,二是抗制立功,被害人的救济则属于抗制立功的重要内容口。根据刑事和解理念,刑法维护法益的途径有二:一是经过预防立功完成对法益的维护。这是在新的法益损害结果发作前,应用刑罚对立功人采取特殊预防、对社会公众施行普通预防刑法,防止新的法益损害的产生。预防性维护是一种事前维护办法,是刑法维护办法与民法维护办法最重要的区别。二是促进法益修复。关于曾经形成法益损伤的行为,经过刑法引导促成法益修复结果的完成。一方面,关于事后全部或局部修复法益损伤结果的行为,给予免除、减轻或从轻处分的宽缓化刑事处遇,诱导行为人积极修复法益。另一方面,关于无法修复法益损伤结果的立功行为,经过惩罚立功人,安慰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报应情感,修复立功对被害人及公众心理上的损伤;关于进一步恶化法益损害状态的行为,罪责刑相顺应准绳加重处分,增加刑罚的质或量。惩罚不是单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也是一种修复法益的努力,是对被损伤的法益在报应限度内的尽可能的修复。即便报应和强迫不能充沛完成法益维护,但是至少代表了一种朝向修复法益损伤的努力,对其别人主动修复法益损伤的行为也是一种鼓舞和支援。关于加害人不具备自行修复其所毁坏的社会关系的条件或不愿意自动修复时,则只能由国度经过给予其一定惩罚抚平被害人不满,使立功对社会的肉体损伤降到最低,相关于完整修复这是一种次圆满状态。此种状况下并非不给予加害人经过修复的方式而取得轻缓处置的时机,而是由于对其适用刑罚已成为最后的选择。
第二,刑事和解比传统刑事法治更有利于完成人权保证和法益维护的最大化。依据边沿效益递加原理,刑罚的适度变通,能够增加刑罚的效益,更有助于刑法目的的完成。边沿效益递加是经济学的一个根本概念,它说的是在一个以资源作为投入的企业,单位资源投入对产品产出的功效不时递加,并且增长速度不时变慢,使得其最终趋于峰值,并有可能衰退。理论证明,刑罚确实定性对刑法目的的功效也受边沿递加规律限制。关于犯了轻罪而客观风险性较小的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严厉的刑罚有助于防备立功,但是在一定的}l:会条件下,立功的发作概率是肯定的。在其他社会条件不变的状况下,经过进步刑罚的必然性和严厉性所起的立功预防作用,是极有限的。制止刑事和解的做法,严重抑止了加害人及其亲友消减法益损伤的热情和努力,损伤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可能从刑事和解中取得的利益;招致理想的人际抵触无法消弭从而损伤了社会调和;抑止了人们经过合理法律途径处理纠葛的选择,引发大量的诉讼外“私了”,损伤了法律的权威性;刑事诉讼程序不用要的开端和拖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对严重刑事立功的抗制和重点立功人的矫治,使当事人双方无故付出了更多的经济本钱和肉体本钱;机械地坚持“有罪必罚”,反而会给予民众法律过于苛刻的消极印象,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忠实效应和亲民效应,不利于完成积极的普通预防;立功宣布引发的“立功标签效益”和短期自在刑引发的穿插感染等刑罚负效应,关于客观风险性较小的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损伤尤大,间接但严重地损伤了社会平安和社会利益。这样,制止对事后弥补行为减免刑罚而进步立功预防效果的正价值,曾经缺乏以补偿其带来的负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假如惩罚一种有害行为的本钱超越了惩罚收益,那么纵容这种有害行为反而会进步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具有双面维护功用,并且以人权保证价值优先。在此意义上,刑事和解不与罪刑法定准绳相抵触,更不会对罪刑法定准绳构成背叛与毁坏。而且,刑事和解比传统刑事法治更能表现罪刑法定准绳优先保证个人自在和权益本位的追求,进一步促进和保证了罪刑法定准绳根本价值取向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