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开放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象、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这次改革重点群体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体制来讲,这部分群体是国家行政和社会事业管理人员,属国家行政序列,其编制由相关编制委员会来管理,而具有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国家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来管理。部分特殊职能的单位具有特殊工作职能,档案不能向社会开放,决定其社保档案在管理使用上不同于企业职工,在面向社会公开程度上,只能是半开放或不开放,如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是不能对外开放的。另外,具有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国家领导干部,从建立社保登记档案资料之初,就在信息系统中特殊处理,直至退休待遇核算,每个经办环节都需社保部门特殊管理。
2.10年过渡期内档案资料比对问题。
改革中,待遇计发是牵涉参保人根本利益的关键问题。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原因是相对“老人”、“中人”来讲,“中人”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养老金少,在过渡期内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基本保证其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过渡期内,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比对工作,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审批不同,程序复杂,工作繁琐,一般是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手续时,社保部门依据档案计算待遇后,要与财政、编制、人社部门比对相关档案信息,有些还涉及党委组织部门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档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相关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待遇的计发问题敏感,社会关注度高,不只是技术工作,也是政治工作,将“保低限高”工作做到位,确保国家政策合理衔接,实现平衡过渡,以切实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业务——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问题。
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养老保险档案规范管理是基础,是不可或缺的内容,更是长期的艰巨任务。《规定》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具体来说,新生成业务材料要遵循“业务经办与档案数字化同步办结、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的原则,生成业务档案。也就是从初次采集信息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就开始生成数字化档案,归档备份,从起步之初,彻底解决业务与财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通过记录详实数据,为待遇核算实现自动比对做好充分准备,对未来实现实时缴费和社会化发放奠定基础。这样可为参保群众、行政单位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避免后续工作重复浪费,节约行政成本。同时,利用全国服务标准化试点的有利条件,组织开展档案管理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全方位的标准体系,实现精确管理,及时把档案管理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成果固化成系统功能,不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声乐艺术论文险档案规范化进程。
作者:王英忠 单位: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