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变更、清概索赔基本程序
铁路工程项目变更索赔与概算清理是由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的特点决定的,由于铁路工程大多存在抢工等增加施工成本的客观因素,从施工上节约成本异常困难、微乎其微或几乎不可能,为了减亏和实现效益,在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模式下,只能通过主动变更,通过不断的优化才能实现,在此重点明确以下几点:①清理招标图、施工图及修改施工图的数量对比。这种量比最终会形成“工程量量差”与“变更设计工程量量差”两种量差关系,实际工作中,工程量量差主要体现在Ⅱ类和Ⅲ类的变更中,找出已出图的修改施工图与施工图设计间的工程量量差,如此一来Ⅱ类和Ⅲ类变更几乎能够列示在这部分费用内。②清理Ⅰ类变更,按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的费用汇总计列;以及因业主或地方提出的要求Ⅱ、Ⅲ类变更的项目,可按照最初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的费用汇总计列。③清理经过四方签字但与业主和地方无关的Ⅱ、Ⅲ类变更,按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的费用汇总计列;以及在实际现场施工发生的项目但各相关部门签字不全的变更设计。
2铁路工程项目变更索赔与概算清理案例分析
某新建城际铁路线路全长42.28km,总造价约23.3亿元,工期一年零十个月,要求开通时速为350km/h,此项工程规模大而且技术含量高,难度也非常大,工期时间尤其紧张,在艰巨的工作任务量下,本施工项目采取了特殊的施工方式,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因此概算清理和变更索赔调查也变得十分复杂。2.1合同中条款的调整部分和不可调整的部分①在此工程项目中,把如下合同条款作为可调整项目:由发包人方面的重要事项的变更或调整所引起的价费变动、工期变动。比如,工程工期的缩延、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的调整、建设规模的扩大等等;但不包括在工程保险范围内,并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劳务等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一些由甲方自供的工程设备或工程材料,可按规定实行按实际采购价格每年进行调整;经过各相关部门审核的施工图设计与招标工程量的量差可以作为变更调整事项;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力、通信、广播、市政设施等迁改项目的暂估费用与经四方签证确认项目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可作为变更调整事项。②总承包风险费为不可调整部分。总承包风险费,即总承包单位所支付的由主管部门签字确认或存在效力承诺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因承包人的原因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因施工费用、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方法的变更产生的费用调增;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2.2针对可调整部分所做的具体策略分析该城际铁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技术标准的提高,由有砟轨道改成无砟轨道、施工工期由3年优化为1年9个月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对于重大调整施工单位可做如下安排:首先,将属于发包方技术标准要求提高以及工期缩短的变更但还未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与各方就技术变更或工期变更的重要调整事项所引起的成本、费用一一列入设计院将报批的总概算,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报批;依据因变更确认的清单,在工程完毕后进行概算清理。另外,工程量清单是对施工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标准的相信描述,项目部要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性文件》、《招标文件》中对合同范围及工作内容的文字描述与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的比对,对清单中有图纸中没有的,图纸中有清单中没有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留存好招标图纸、施工图纸,通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比较,查找清单与图纸的不同,发现清单及图纸中的问题,为变更优化做好准备。2.3不可调部分的策略分析①对不可调整的费用部分。总承包方要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涉及风险费用的II类变更。或者当产生变更费用时,要尽量不占风险包干费的份额。②如遇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变更,比如出现类似条件“按照铁道部批准复核的施工图具体的投资测算,对超出了初步设计以外的部门可以批复相应工程量”,诸如此条款便在总价条款之外,此时,施工方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文件,如报价清单和招投标文件。要从多方面分析:首先要对不在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可计价项目和费用进行研究分析;然后,还要对报价清单范围内计价项目中的子项目进行研究分析,等。将分析所得的增项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报批。③虽然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的变更一般不作为变更调整事项,但对于因地质环境条件出现的施工变动而引起的索赔,成功率非常高。所以对于一些不可调整事项的变更,施工方也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争取权利。
3结束语
概算清理是铁道部对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确定的重要阶段,也是铁路施工企业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索赔的主要方式。本文通过对项目变更索赔与概算清理的具体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变更索赔与概算清理在铁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地位,通过积极努力,可将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原合同不包含或因建设单位、其他第三方意见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得以解决,实现施工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推动铁路建筑业的健机电期刊康发展。
作者:张海义 单位: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