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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洗钱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国内相关行业及基本情况

目前,国内没有一个专门的“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行业,按FATF界定的5种服务类型来确认和区分,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主要包括:一是企业注册代理,二是非金融信托(非金融机构担任信托管理人),相对应的机构主要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这3个行业均已形成相当规模。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业务主要包括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目前通过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已占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该行业规模尚无确切数字。以海南省为例,截至2013年底,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代理公司70家,按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约占全国各类公司总量0.89%1的比例推算,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不下8000家。国内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登记代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在市场准入时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基本条件,即可注册成立,工商部门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非金融机构。根据一些研究机构的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2。按照信托业协会的数据3,2012年第3季度末,国内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约为192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和基金募集完毕后的备案制度。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原来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对基金管理人采取“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管理人附带备案。根据公开信息,2011年在中央和地方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超过60家4;至2010年6月底,在中央和地方备案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超过458家5。根据清科集团网站发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投资机构共计发生177笔退出案例,其中IPO退出124笔。2013年6月27日,按中编办文件,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目前证监会正在起草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规。

二、国内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无论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代理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和优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代理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通过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起空壳公司或者建立起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可能参与或者被利用以注册“空壳公司”。从近年来各地侦办的案件看,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成规模增长态势。尤其反洗钱领域查获的几例较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账户无一例外涉及空壳公司。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典型方式包括:(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过渡,“漂白”上游资金;(3)通过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洗钱;(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6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超过60%。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目前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我国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与反洗钱相关的要求相当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而且,这些行业都没有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可能出现的可疑交易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等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潜在的风险性较大。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目前对这三个行业的监管都相对宽松。1、对于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代理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2、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这个的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三、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由于包括“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在内的特定非金融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监管分工的做法。以《反洗钱法》第4条和第8条的规定为原则,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政调查;各特定非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对本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实施日常监管。人民银行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日常监管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其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原制式合同进行修改,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此外,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义务,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内控制度、资料保存、保密、内部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政治期刊;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作者:潘文娣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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