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投资者保护
在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研究框架中,王克敏和陈井勇用Beeker(l968)的“惩罚与犯罪”理论进行分析投资者保护、所有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管理者行为控制产生的影响,同时用模型进行论证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由此得出受投资者保护程度影响的所有权结构对管理者行为的控制作用,但是这项研究没有进行实证检验。在刘斌和吴娅玲(2007)看来,利益协同机制使大股东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集中化。公司利益的边际成本所占比例越大,由此产生的控制权公共利益的激励程度就越高,他们具有的动机和能力监督管理者就越来越多。随着大股东的积极性增强,为了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他们监督管理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可能性就越高,用这种方法易于取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同时降低诉讼的可能性等。
2基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投资者保护
从我国最开始的发行制度来看,上市公司大多数是集团公司(大股东),它们通过拨出一块优质资产建立一家股份制公司注册上市,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的大量非流通股权都集中在大股东手里。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许多大股东利用内部人的身份获取控制权收益,以此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资金占用就是他们的这种恶劣侵占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截止到目前,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正因如此,对基于大小股东间的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时,大多数国内的学者都从资金占用的角度分析,重点考虑资金占用的影响因素和带来的严重后果。据戴璐、孙茂竹(2005)实证研究显示: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私自占用资金越多,他的公司价值就越低,上市公司所必需的资金就越发紧张,这非常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姜国华、岳衡,2005;吕长江、张玉彪等,2008)。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各地区不同制度的背景下,许多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有很多学者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与公司股权结构的关系进行了考察。李增泉、孙铮和王志伟(2004)在研究中指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的关系是倒“U”型非线性关系,与此同时他们也在研究中表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的关系为严格的反比例线性关系;吕长江、张玉彪等(2008)的实证结果表明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与“一股独大”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随着股权制衡度降低,许多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会逐渐增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股东,没有法制约束大股东,那么他们的资金占用的可能性会提高而且数额也会增大。当前情况下,许多学者还对审计意见类型、独立董事比例、大股东性质等方面与大股东占用资金程度关系加大关注并进行剖析,最后的结果可以概括为:首先,每隔一段时间,独立的审计师作为外部监督者之一会对股东的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若出现占用资金,可能会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对大股东有一定的督查作用(岳衡,2006);其次,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比例的提高有效地制衡了内部股东的决策权,提高了信息的对称程度,同时大大约束了大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占用(吕长江、张玉彪等,2008);另外,当国有企业或事业、集团公司成为控制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时,他们占用资金的数额和占用资金程度的可能性会更大(李增泉、孙铮和王志伟,2004)。
3投资者保护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影响
2003年,何卫东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股权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通过研究发现控股股东持股超过了50%,而且股权集中的公司相对于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即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规模更庞大,同时这些大规模的公司的业绩也更让人满意,它们的信息披露水平也越高。2007年,刘斌和吴娅玲注意到利益协同机制使大股东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集中化。公司利益的边际成本所占比例越大,由此产生的控制权公共利益的激励程度就越高,他们具有的动机和能力监督管理者就越来越多。随着大股东的积极性增强,为了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他们监督管理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可能性就越高,用这种方法易于取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同时降低诉讼的可能性等。本文来自于《财会研究》杂志。财会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影响相当显著。有利的投资者保护可以大大地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还不完善,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大,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难以落实,执行力有待加强,这一系列的因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的现象,同时大量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遭受到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层夹击,这使它们在资本市场上很难立足。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问题,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用这种方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稳固资本市场,使其平稳有序地运行。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促进资本市场效率,拉近地区之间的距离。当前阶段,我国的大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入股的时候参照的标准全都是各大公司公开的盈余公告和对关联交易、并购等重大事项的不定期的自愿的信息披露。但有些公司对信息披露存在不情愿的态度或者缺乏时效性,甚至会出现提前公布好消息,拖延或隐瞒坏消息等弊病。正因如此,很多相关投资者不能适时地依据公司的运转情况改变投资策略,同时因为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及法制状况,让很多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法律漏洞和区域差异进行谋取私利,这严重侵害了很多公司的权益。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的效率,拉近地区之间的距离,这就要求我们用适当的政策和鼓励措施来激发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披露的积极性,另外提高重大事项强制披露的力度,至于那些违背强制披露信息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高媒体曝光率,把舆论和法律结合起来,以此避免制造虚假信息和故意拖延披露报告。第二,加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这样更有效地抑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低质量。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太成熟,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够,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上交和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拖延也只是公开批评,或者是把它视为诚信档案的处理方法,并没有真正严厉的管理者对其进行管制,这致使他们违规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各种违规的案例数不胜数,难以彻底制止。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上市公司对制造虚假信息和拖延公布报告的成本,以此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第三,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的集中,确保董事对上市公司对各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首先,进一步改善董事选聘机制,严格地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拔,被选出的独立董事不仅要具备证监会规定的条件,最重要的还要有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其次,加强薪酬激励机制建设,独立的薪酬机制要求在承认独立董事贡献于不损害其独立性之间找到最佳平衡,同时试着实行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制。另外,完善绩效评价机制,评价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其内容包括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董事会工作的奉献程度、正直忠诚程度、专业素养和团队精神等。最后,调整独立董事声誉评价机制,政府和独立董事的选聘机构是这方面的核心力量,他们主要负责制定全面的独立董事声誉评价的标准和方法,每隔一定的时间组织上市公司对所聘独立董事进行评定,并把最后评定的结果录入独立董事声誉评价信息系统,这样更有利于上市公司随时查询他们的声誉情况,以此为基础做出选聘的决定。
作者:杜佳益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