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农业科技创新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资金环境有待优化资金不足往往导致技术创新不力,而在农业技术创新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是农业科研资金不足。据相关资料显示,日本政府对农业科技的公共投资强度为3.4%,英国的农业科技公共投资强度为2.29%。而山东省这一比例仅为1.3%,远低于发达水平。二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缺乏。一些地方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支出不但水平低,而且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人均技术总经费和人均推广经费不断下降。三是农业科技单位负担过重,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多,负担重;单位投入成本过高,资源利用效率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负担,加上还承担了许多社会义务,导致了科技经费被转移及挪用。四是农业科技创新手段落后。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目前多数农业科研单位设备落后,大多数还停留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水平。设备陈旧、图书资料少、现代信息手段缺乏,大面积综合试验基地少。由于农业科技创新手段落后,大部分科研院所仅具有应用常规技术的能力,缺乏使用高新技术的设备和能力。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创新。
(二)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分配不够合理,科研与生产脱节在农业系统内,农业产学研脱节,教学、科研、推广之间不协调,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不畅。一方面,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分别隶属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又分属于各个研究所、高校,其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直接由单位和上级领导决定。这样一来,必然出现农业创新与农业生产的“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农业科研项目的确定、农业技术推广和扩散,仍然是由政府集中决策和行政推动的做法,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大部分课题结题后,其成果束之高阁或采用率不高。此外,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来说,农业新技术的供给与需求脱节严重。农业科研单位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许多成果却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由于对农业科技的评价,往往停留在发表论文上。这就导致多数农业科学家、教授,把主要的精力、时间和经费花到了怎样发论文上,而不是如何解决农民急需的良种、良法问题。
(三)农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源短缺,人才队伍不稳定作为农业大省,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需要大量人才。但现有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与现实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严重不足。目前,农业技术人员中,大学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37%。据有关统计资料,山东平均2000多个农业劳动力中才有1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而发达国家平均不足400人就有1名。一方面是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短缺,尤其是农业研发机构中的农业科技尖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缺乏,导致高新技术研究乏力。另一方面又因环境、待遇等因素,农业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变得相对困难。大学生中学农专业的人少,学农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力争不搞农业的却很多,最终分到农业科研单位、部门的却又想方设法要跳出“农门”的也为数不少。而现有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尖端人才的流失问题更为严重,导致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很不稳定,成为影响山东省农业科技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有关科研院所反映,近年来每年科研人员的流出率为职工总数3%~5%,而且是以副研究员以上的科研骨干和技术后备力量流失为主。
二、优化山东省农业科技创新环境的对策
(一)增强创新意识,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农业科技创新有着很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迫切要求政府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制定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的配套政策措施,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鼓励农业科研创新的法规,以法规规范国家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的力度,用法律保障农业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继续保持对农业科技投入的主渠道地位,特别要保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的资金需要。二是构建利益协调的激励机制,制定优惠政策,拓宽农业科研经费投入渠道。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投入,形成以政府拨款投人、辅以科技贷款、社会投入、自身创收反哺等多元化、多渠道的投人体系,逐步改善农业科研手段,为农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条件。三是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制度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层保障。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农业科技管理,形成综合协调的农业科技发展机制,让一切科技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基础性公益性的科研项目可以由政府整体安排,对于应用性的研究项目应由农民根据市场需要来诱导科研机构进行研究。总之,政府创造公平、宽松、自由的政策环境,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农业科技的创新。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丰富的物质环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科学研究成果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及其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荷兰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稳定经费投入密不可分,荷兰农业科研经费60%以上来源于政府的投资。因此,政府应把农业科技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加大农业科技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在各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重。一是加强对农业科学领域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的资金投入。2012年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二是加强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和人员经费投入力度。三是加强农村科技基础研究领域的财政投入。四是加强在正外部性强、知识产权难以保护以及重大科技项目上的投入。此外,政府不应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唯一主体。目前,在美国,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研发投入约占全国研发投入的70%。与国外企业广泛参与农业科技研发不同,我国私人企业在农业科研投资中的比例不足2%,且科研投资高度集中于农作物。因此,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应稳步推进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角色转变,引导企业开展多方面的应用研究,与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丰富的物质环境。
(三)打造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强大的人才环境农业科技人才在农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采用等创新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农业科技创新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强大的人才环境。一是加强农业科技研发人员、推广人员等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为维持和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重视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带领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提高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要保证经费供给,进一步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稳定农业科技骨干力量。三是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挖掘农村乡土人才,为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专家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山东平邑县推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机制,推行“包镇包村联户”技术服务模式。全县10名专家组成员,每人负责1-2个乡镇,60名农技指导员具体分别包村到户,着力为示范户解决生产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实现技术人员与对示范户生产指导“零距离”,此举深收广大农民的欢迎。农业科技创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全力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