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全面发展,市场万能和政府万能的时代已经过去,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经济法也不能局限于小范围内,也要借此机会走出传统经济的束缚,走出自己的特色化道路,为中国经济的运行发展提供规范制度以及理论保障。在现代经济法的理论素材探究中挖掘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法律的整体适应性,提升经济法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以期推动市场经济的长效稳步发展。
一、深化改制与经济法研究的内在一致性
为了有效的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现代化法治进程,在发展中各个领域的制度都要做到逐步完善,这是深化改革力度发展的关键性步骤,所以改革中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特征就要和经济法制相一致,在思想领域和思想概念上出现完型的适应性,推动改革深化的步伐。国家管理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对国家的经济治理和经济法的建设有切身影响。并且经济法治中整体的法制状况,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划分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正在逐步深化经济体系改革,目的是完善现代化的市场体系,加快资金货币的流动量,强化市场宏观调控,加快经济增长的转变步骤,推动经济高效持续、稳定的发展,因而经济法的调整要适应改革发展新目标,在提升整个经济效益的同时,两者的一致性能有效确保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研究薄弱
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我国有大概历经十年的研究,在研究的开始阶段首先要满足改革实践和经济法的要求。但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完成的范畴和科学体系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因为我国在市场初期是运用财政的宏观调控,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政策财政制度联系密切,导致很多学者和专家不重视经济的地位,认为只要控制好政策,经济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经济法学一度没有地位,其他的相关学科一直争论的焦点是自身在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如果说经济学生开展初期是为了其自身的地位“生存而战”,但是在发展实践中,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出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已经不可替代。因而不同学科的论战就没有必要争论不休,无休止的争论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前苏联对经济法和民法有着比较激烈的争辩,主要是争论两者的重要地位,但是两者之间的胜负一直都没有定数。经济法学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经济法学的范畴领域,研究重点也应该转移到经济体系和基础构建,这是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过程中,理论研究的缺陷性日益凸显。因而严密的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新的观念的树立,对经济体制和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尤其对经济学中具有前瞻性的理论的研究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经济法理论缺乏特定明确研究对象
中国经济学发展的进程中有两个现象需要注意。一是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频繁出现的“经济法”主要是指经济建设和运行有关的法律,是法律手段运用中经济的管理措施,但这有别于经济法律中研究的经济法;二是相关的立法部门出台的有关经济学法规的文件,这类经济学理论已经成为庞大的法律系统。这两大方面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在实践和理论发展上有阻碍作用,因为理论学研究和实际的理论实践活动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两者间的等同会制约经济理论的发展。我国主要把经济法中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基础研究对象,但是对这一现象却没有科学的定义,缺乏经济实质的把握能力。当研究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展的研究活动也将没有失效性。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形式上是把经济法的法律和法规作为研究对象,但对法制的一致性不能开展较为科学的定义,所以对于经济法只能是形式上的认同不能是实质性的把握,很多理论过于教条化不能和当前的经济形势相适应。
(三)缺乏对接经济法制的理论研究
法学界对经济学一直有偏见,把经济法制和经济立法混为一谈,认为经济学的法治越完善,经济学也发展的越好。经济法制和经济立法间的关系密切,经济发展中经济立法也逐步加强,但如果把关注点更多的放到经济立法的数量上,不对经济立法的实施的各项因素开展深入分析,会出现立法者的期望和法律的实际情况间存在偏差,使之经济法律建设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各类法律数量空前增多;但在另外一方面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执法不严又发不依成为法律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我国的经济法建设中“有形”的经济法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忽略经济立法中内在的体系化思考、科学遇见性的设计还没有真正的完善,无形经济理论的推行以及实践活动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因为“有形”是对“无形”的形式化表现,外在的表现形式可以做到千变万化,但是内在的理解只能是有一种,如果内在的理解不能明确和到位,那么外在的表现形式也不能做到科学合理。这也是我国当前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不足的根本原因所在,经济建设中深层次的理论缺位的原因在在于此。
三、深化改制环境下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展望
(一)加强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
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是学科独立设置的标志。因此,,调整经济学法的概念和了解经济学的本质,并对其相关的原则和关系深入分析,提升系统研究的能力的其独立性的体现关键,当经济法的理论基础逐步深化发展后,就要求对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逐步探求,力求在理论研究上有新的发展,提升经济法学的地位。
(二)加强对和经济法制建设理论的研究
经济法的数量高低和质量好坏对经济建设的影响关系不大,其发展的关键是法律的调整的时效性。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根据十五大的要求,我国当前的目标是建立和谐的法治体系,因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法治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研究单行经济法的理论;第二,不要被现行的立法范围所局限,并研究尚未制定的单行法和配套法。此外,经济发展的推进要和经济时代相适应,跟进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改革中股份制度和债权制度的开展提升资金引入的多样性、国有资产中针对融资出现的一系列的经济形式,比如管理、证券、金融这类热点和疑难问题,让经济法学在开展的进程中融入很多现实的经济问题,理论作为指导只能和经济发展水平遥相适应,在此为经济的立法和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三)注重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不同的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研究方法上也有比较大的差异,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分歧会让理解变得千差万别。所以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以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为基础,更要和经济法的自身特点相结合,一致科学性的方法研究的综合运用,不但要注重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融入,比如中国推行的宏观调控制度,让经济在国家的掌握范围内,这样在出现经济危机的时候能够有效的调控经济并且借鉴外国的法学进程和市场经济的理论,结合应用中深化理论体系、控制论、社会学等几方面因素的配合。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经济法逐步产生,和传统法律部门具有相区别的法律规则,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制度,更是为了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先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作者: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