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产生的复杂性与影响的广泛性已经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已经受到了国际国内的高度关注,成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因而对于环境法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成为法学界当前关注的焦点。环境法为民法提供了理论变革和创新的新理念,民法为环境法提供了重要理论、制度渊源和分析工具。当代环境法与民法应功能互补,共同致力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在环境法与民法互动中,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则从环境法所带来的法律生态化运动中获得现代化的动力和方向。将民法与环境法相融合成为“生态化的民法”和“私法化的环境法”。
一、民法为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成熟的理论基础、制度渊源和分析工具
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直接来源于民法、刑法。当代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重要影响是其他部门法无法取代的,尤其是对某些棘手的环境问题,遵循通常的环境法思维模式往往感觉山穷水尽,但借助民法的思想、理念和制度,却常可以另辟蹊径,别开洞天。例如:物权制度、相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等。这些理论为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成熟的研究基础。民法学中的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虽然与环境法学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这些差异中也有很多互通的东西,研究民法学有着很长的时间,它的这些分析工具对环境法这门年青的学科来说,非常有借鉴的意义。事实上,利用民法的立场审视环境问题,利用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已在目前环境法学研究中有过很多尝试。
二、环境法为民法注入生态化、社会化的理念和发展动力,为民法指明变革方向和发展领域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高度关注的事情,但民法典制定绝非民法学科自己的事情。环境问题关涉环境资源权属、交易制度、人格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环境保护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正因如此,制定“绿色民法典”才具有了必要性。所谓“绿色民法典”就是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民法典,而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其中也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民法学理论不断接受“社会化”、“生态化”的影响,在自身理论框架的允许限度内来尽可能对现实世界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但是当这种“社会化”、“生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超越民法调整的可能范围。环境法乃至经济法理论自产生至今,一直以社会法自居,强调自身的“社会本位”,强调价值取向上的“公共利益”本位。以此观点视之,民法与这些“社会法”不仅是在理论和规范上多有渊源关系,而且在调整内容上同样有承接。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人们过去所认为的“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忽视社会的、共同的或集体的福利”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私法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但它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此外,民法观念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体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由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各国民法都通过修订增加了社会本位的色彩,强调权利的公共性和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独立的人格。如承认所有权的社会性,因而对于绝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增强了对弱者的保护意识,提倡权利保护向弱者倾斜,等等。这些变化中的相当内容都是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反映了民法的“绿化”过程,是民法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结果。
三、环境问题的民事调整
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以民事救济为起点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期的环境法理论大多集中于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私法性分析。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行政主导性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足:行政管理手段以命令—服从的形式出现,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对经济利益的考虑,行政命令的硬性规定往往会妨碍当事人积极性的发挥;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管理成本高昂;而且政府的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环境危害。单纯的依靠公权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随着环境资源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市场与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愈显重要。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配合以惩罚为特点的刑事法律与以补偿、修复为特征的民事法律来协调,行政法律发挥作用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完善。
四、民法研究领域的扩展
民法是直接矗立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上的法律部门。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促使民法自身不断进行着调整与完善。而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经济发展相伴而生,自产生之日起,就对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环境问题的逐步恶化,传统的过失责任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弊端日渐明显。现代民法修正了所有权绝对的理念,认为所有权具有社会性,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可以对所有权设置公法上的强制措施。随着自然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资产属性开始强化,为实现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营,相关财产性权利的设置必不可少。环境用益物权范围的逐步扩大,促进了物权法“从所有到利用”的发展。在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基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性,市场交易与一般物的交易有所不同。交易的一方是环境公益代表—政府,对合同的内容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交易过程中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可以限制一定标的物的流转,运用公序良俗等条款限制合同的内容,这些都对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观对民法传统的价值观念、调整对象、民事主体范围、民事权利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运用现代生态原理改造传统的民法理论以推动民事基本理论的更新,实现民法典的“绿化”是时代赋予学者们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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