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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创新与体制改革

一以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观察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创新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就自发地存在于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中,即他的产品(包括他投入的费用以及剩余)用不着他去占有而自然是属于他的;这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对之研究后提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无疑,这种须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正是在过去的私有制中自发存在过的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里马克思未谈建立公有制,因公有制过去不存在,不存在重建)。马克思证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如不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力自益不能,剩余不是同创共享,那么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消费和劳动力素质都上不去,这不但资本将不可持续盈利,而且过剩的金融经济危机、资源环境危机和两极分化危机乃至全社会崩溃都难以避免。同时,他还构想,在未来社会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势必重新建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造成高度自由的能力社会,这才能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最后,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以发达国家为例)之所以还有发展,就与其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有所重建有关。例如,从1802年英国制定《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起,包括资本主义各国先后制定的劳动法,企业(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资源环保法,社会保障法,各种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等,都有不同于对民亊财产(人体外之物)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内容,而涉及到对人的身体的机能即劳动力利益的保护。这些法律的出现,意味着反映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有其客观需求,而非重复反映财产所有制的要求。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实际,研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借鉴西方社会的实践经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创新应当关注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论如何解释,它都是围绕着我国的资源向资本开放,实行市场化开发而进行的。当然,这肯定是有利又有弊的。当前,为了兴其利和除其弊,我们只能以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内容,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才能使各方(尤其是劳资政三方)都有所遵从。首先,资本一方会有所遵从。资本以逐利为目的,我国将资源向资本开放,我国廉价的资源、低廉的排污成本和庞大的市场容量等,以及保障资本权益的法制,这调动了国内外所有资本的积极性,而且这也将是世界史上最大和最后一次资本的地域性集聚;然而,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很快也随之出现。随着世界上这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渐趋枯竭、排污成本上升、工价提高而劳动力素质没有相应提高等,资本逐利也将别无更多出路而日趋困难,这必然会要求中国社会能提供相对廉价的高科技和高科技人才,使新资源的开发、污染的治理、高新产业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可有所推进,使资本仍可持续盈利。因此,资本一方就地介入我国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造就和利用高科技和高科技人才,这是有可能的。其次,劳动一方也会有所遵从。我国将资源向资本开放,这使我们已具有并掌控着的资源得到了大开发的便利,我国大量的劳动力有了释放出来的资本条件,尤其是广大农村劳动力得到了释放。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拉动了世界经济,我国从农业经济和城乡个体生产转入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广大劳动者,由此增加了收入。但因他们大多数人只在中低端产业就业,其较低的劳动力素质和科技水平,仍制约着他们分享剩余(社会增量利益)的谈判力和实现力,而这又反过来制约了他们素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劳动一方也只能依靠重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从提高自身素质中去解放自己。最后,政府或国家也只有选择这种改革。人们创造财富,一是需要民法所指称的财产,二是也不可缺少人的劳动力;此外,还离不开一定的资源环境条件。历史证明:政府或国家应把握好财产权人与劳动力权人的博弈。显然,财产权人滥用财产权过度占有劳动力权人的劳动,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权人就会将其劳动力转化为革命暴力(因为劳动力天然属于个人自己);同样,劳动力权人也只有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单纯暴力只能改变占有状况。我国现行宪法也把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不是单纯保护通过革命所取得的财产等私权益和政权。这都要求政府或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必须着重关注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从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找出路。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应停留于向资本开放资源,而要注重向人民开放知识,也就是说,要着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过去我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什么能够胜利,因为我们摸索到了土地不可移动的规律;现在我们则需要摸清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律,我们实行向资本开放资源的经济体制改革,资本就会在此聚集;而只有以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内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使全体劳动力权人提高素质,由此资本将可持续盈利,劳动将可持续增收,国家财政收入也将可持续增加,这将是劳资政各方共赢的必由之路,这是一种人们争得高度自由的必要选择。

三经济法制度创新的本质

是应体现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某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作些改革。现在这场改革已经走入深水区,前面也许只有一种选择了,那就是只有通过把知识交给人民,依靠科技和人才来应对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结构失衡、两极分化等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故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加快加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而非着重财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这反映在上层建筑(包括法制),就表现为应着重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促进发展利益的、增量利益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制度创新,而非着重反映财产所有制要求,维护既得利益的、存量利益的民法、行政法等的制度重构。当然,我们在重点实行经济法、社会法等制度创新时,也还要兼顾民法、行政法等的制度完善。我们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就须实行经济法制度创新。这是因为财产所有制已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来表现,经济法,社会法等则表现劳动力所有制,否则它们就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产生。那么,经济法制度如何创新呢。首先,经济法要成为调整劳动力自益关系,体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原则的部门法。对于经济法,很长时间里它被当作调整所谓纵向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关系)的一个部门法,而人们未认识到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求一切参加合作创造、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财富活动的人们,都须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才能获得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一个合理比例的利益;[3]这里,包括政府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行为或应对危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等行为都如此。例如,在市场经营主体普遍逐利必然引发经济危机时,政府财政收入也会减少,这使政府有理由进行调控救市,可这并非追究市场经营主体的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也不能对之施加行政处罚等。而是两者要进行合作、共克时艰,共图繁荣,共享经济再发展的增量利益。除了天然孳息之外来源于劳动力的孳息即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就这种增量利益人们都只能作为劳动力自益人发生关系。应当指出,马克思的一部《资本论》,实际就是剩余同创共享论,就是劳动力自益论,就是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经济法就正是其法律形式,现代的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须籍此发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防范生产力的大破坏的灾难性后果。其次,经济法制度创新应围绕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自益权展开,突出人力资本权益的保障,实行“劳者有其股”。其一,关于加强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法、劳动法,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包括涉外合作与竞争法、财政分配法等在内的宏观调控法,本来已有很多有关人们合作创造、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分配并消费)财富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司法,除了公司财产权等由民法保护外,公司各种人员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分工合作改造公司的财产,创造并竞争实现产品等,(扣除成本,保存公司财产)分享收益或分担风险与亏损,对人们的这种劳动力自益权可统一归由经济法保护。经济法制度创新的重点就在于要在上述各种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展开劳动力自益权(包括劳动力表现在合作创造中的生产力权,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权和在共同分享中的消费力权等)的确认、设定和保护。其二,突出人力资本权益的保障。由于人们运用自己劳动力创造财富只能是活劳动,而合作中各自提供的活劳动很难计算(在竞争和分配中也如此);因此,除了可以合作契约来解决上述困难外,协商不成或约定不明的,可按资本(物化劳动)计算。对此,美国的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做出了贡献,投资于人的劳动能力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可以计算,也可与物力资本同等享有盈利权。[4]目前,在我国人力资本与外资、国资以及中小民营资本相比,其资本权益受法律保护最为欠缺,但这关系到:一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落实,二是影响着中国最大多数人能否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利益,三是也对存量搞优化(吸引投资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与增量做文章(保障公平),都会发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突出人力资本权益的保护,如同当年我们保护引进外资那样,要实行微观与宏观的多重保护。最后,经济法制度创新应协同调整劳动力共益关系的社会法制度创新去进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但通过调整劳动力自益关系的经济法来实现,还通过调整劳动力共益关系的社会法来实现。人的劳动力就其行为能力只一部分人具有,但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因此,一些无行为能力或缺乏行为能力的人(主要包括老人、妇女、小孩、残疾人、受灾人、待业者等各种特殊群体),都可要求从事劳动、从而较多地利用了不可排他性占有的资源环境条件的人们返还一定的物质利益(这些人因较多地占用了可用于创造财富的条件,他们也须多担一点社会责任,甚至包对后代人也该如此)。这些资源环境是人类共处共用的条件,任何有劳动权利能力的人都有权对有劳动行为能力者创造的财富,可有所共享,何况人的劳动行为能力的形成必有其社会因素。调整劳动力共益关系的社会法,主要通过资源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各种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等来体现。经济法应与社会法一起,以便有分工有合作地全面体现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即通过高度集权来推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才能成功。以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进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互动,可以使人力资本集聚与物力资本积累相互开辟道路,有利于我们高度自由与高度集权相结合地展开合作与竞争,构建起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能力社会。这样,我们就能对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在,我们既需要那种以维护人们的既得的、存量的私权利益和公权利益的传统法制,这种法制是基础,但更加需要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公平,维护我们合作与竞争秩序的现代法制,且须以这种法制为主导,否则,传统法制就会以其优势呑并之,现代法制就等于没有。我们应当采取以传统法为基础和以现代法为主导的法制结构,这种选择是必要的。

作者:陈阵香 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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