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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高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创新

一、高职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及专业设置之现状及反思

1.高职法学的生存现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原则。主打四张牌:一是发展特品专业。如文秘、安保和计算机专业,不断进行课程改革,自主编写专业教材,加大实训课程比例。二是教师团队牌。努力打造全国同一领域名师团队。三是服务平安北京。围绕和依托平安北京建设工程,优化格局稳步落实,为政府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产生社会影响力。四是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素养。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向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民警教育训练并重发展,教育为公安政法队伍建设服务,科研为公安政法事业的发展服务。计划于2015年举办本科教育。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设有五系四部,刑事执行、司法警务、法律文秘和社会工作等13个专业。在高职教育方面,学院采取一系列深化教育改革,按照高职教育理念,积极实施校企合作、警学深度结合,对45周岁以下教师赴基层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提出具体要求。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现有在校学生6000余人。设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刑事执行、司法警察、法制新闻、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13个专业。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办学定位以对人才的需求为客观依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分析和梳理了警察类人才、基层一线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与安全相关的司法技术类人才等三大类人才的社会需求状况。在专业结构布局上,以政法类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做强“警”字类专业,拓展“司”字类专业,办好“安”字类专业。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维持在4000人左右。

2.生存现状之反思

总结上述高职院校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高职法学院校总体的特点,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这一目标,对我国传统的法学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全面大胆的尝试,面对困境,迎难而上。其主要的改革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干部培训与高职教育并行发展,既体现出作为政法系统的干部培训职能,又体现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法对紧缺型应用性法律人才需求的服务社会的职能。第二,干部培训是学校生存的基础,也是为深化高职教育教学的蓄积力量,蓄积成熟的高职院校想做强做大做出特色,或者抓住机会升为本科教育院校。第三,在专业设置上,体现出为地方培养紧缺型的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并且为地方培养梯队式的司法警察储备人才。第四,强调根据专业性质,自编教材,自设教学内容。由于在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刑事执行、司法警察、法制新闻、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专业的设置上,没有适合高职法学院校的统一的国家教材,地方教育部门也没有编写相应的教材规划。因此,在这样的专业设置的背景下,必然要体现出适合紧缺型的法律专业相配套的教材。只有这样的教育教学,才能体现出高职法学教育的优势,而不是本科教育的简化版。第五,强调一线教师要有基层实践经验,定期到基层学习。我国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就说过要“知行统一”,知识技能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这是教育学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学,本身就应该秉承这一特点,即真实的法律运行在社会生活中,在高职法学的专业性上要比普通法学更有针对性,因此,更应强调相关专业的教师要有相关行业的完整的实践经验。第六,建立教学实践性基地,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比例。

3.与普通高校之对比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调、刻板,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与具体人才培养方向脱节,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通病。而高职法学教育在我国中长期教育规划体系里,列为地方教育体系,因此,对于高职法学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这对于在艰难中求生存的高职法学院校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对于能否建立科学、规范、可持续性发展的高职类法学院校,将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极大挑战。高职法学教育在专业设置上,强调稳固、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以职业教育培养方向引领教育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根据不同专业编写不同的教材、设计不同的教学内容、进行不同的社会实践。例如,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就业方向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各科以司法考试的考试方向编写教材,改变大学期末一考模式,各科进行阶段性考试,加大课时量,做到每部法律精讲、细讲,各科重点法条按条编写实例、案例,并规划具体社会实践内容。同时编写各科实践性的法律技术性操作课程,这就形成各法学学科实践性的实例、案例教学与技术性的实践课程的综合式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改变各科以一本教材加法条的传统、单调式授课。在这一总体思路里具体规划,分为教学内容的选定、教材的编写、阶段性考试与训练、技术性操作规范的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的安排等。

二、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之出路

1.战略目标要清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研究我国中长期社会发展对高职法学人才需求的特点、方向,既要总结高职法学的一般特点,也要根据我国国情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结合国情、省情,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目前,我国高职法学院校的发展模式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模式,大多是根据自身特点、省内情况,适合国情的应急性发展模式较多,带有临时性、易变性、不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教育资源浪费现象、教育资源的配置都难以适应专业调整的变化节奏,使得教学效果的职业特点不明显,不能凸显高职法学教育的职业特点。教育自身的特点和法律一样,本身带有滞后的特点,今天的教育是学习以前的知识,而学习却是为以后的社会发展服务,因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并逐步推进。

2.突出高职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

高职法学的重要特点就是其职业性,而职业性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育具备以下的特点:(1)教学与社会相结合,消除学校教学与行业实务之间的差距,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学;(2)其在适应社会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专而精的职业发展方向;(3)在职业教育上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灵活性,准确预测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发展趋势,及时修正教学计划使教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4)应以进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方法之改革,法学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合理的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真正地做到具有职业特点;(5)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全面落实教学实践环节,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6)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学院教学更适应社会的要求,由知识型教育向技能型教育转变,让学生在技能的操作过程中学习知识,使得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迅速适应工作。

3.强化专业设置的科学性、稳定性,应突出其技能性,由知识性学习向技能性学习转变

高职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职业性,而职业性的外在表现就是学校的专业设置,因此,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对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成为高职法学能否办好的首要问题。在专业设置上应按照下列原则与程序进行:(1)每一专业的设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专业设置的法律属性,未来对该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特点等,至少可以预见未来10年的职业发展方向。(2)在每一专业设置同时,要组织聘请专家、优秀职业人、任课教师共同编写专业理论课教材与实践技能课教材,并编写专业性职业特点所需的其他必备技能训练课程,这些都要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3)加强校企联合办学,推进职业教育的前瞻性。教育的方针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教学内容上带有一定的研究性、预测性,在教学方法上也要“授之以渔”的方式,教给学生获得技能型的学习方法、工作方法。

4.加强符合职业特点的师资队伍建设

几乎在所有的高职法学院校,在专业设置的职业特点方面,“双师型”教师储备严重不足,体现出转型时期学校体制内面临的尴尬问题。一方面,学校需要发展;另一方面现有教师又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因此,高职法学院校应舍得投入,高度重视在职法学教师的职业继续教育培养,以适应高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可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外聘相关行业专家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很多学校只是简单地设置了新型专业,而在教师素质的提高上不够重视,其结果是最后砸了学校新设的专业品牌,使学校失去竞争力。

5.建立专业实训、实习基地

坚持职业教育的实践课程的绝大多数原则,是高职法学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阶段高职法学教育的大专属性,在高等教育扩招、生源不足的大背景下,使得高职法学的分数线压得很低,法律的深邃性与学生素质的差异性,使得传统课堂教学效果显得非常不好,学生听不懂课、学习兴趣不高成为制约高职法学教学的突出问题,而职业教育的实践课程恰恰能解决以上问题。很可惜的是,大多数高职法学院校仍然墨守成规,把学生“圈在栅栏”里,教学效果与职业特点不适应、职业教育的属性与教学方法不匹配,怎么能办出高职法学的“职业”特点,高职法学在我国社会中并不是没有需求,而是我们的教育没有深入实践,勇于探索。只有真正把高职法学教育办成开放式的社会教育,才是真正的高职法学教育。

作者:郎士超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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