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税基宽广,在世界各国纷纷开征,而且由于税率低,一般对于同一类凭证并不采取区别对待。目前,我国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有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基金等。而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不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既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又有悖于印花税“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性质,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能全面调节证券交易,限制了其杠杆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过于频繁
自从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我国财政部门共进行了10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几乎每次都是突然公布,让市场和社会公众措手不及,而且调整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强化了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性,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政府的监管部门每次都将调整印花税税率作为抑制过度投机或推动市场持续发展的法宝,缺乏必要的听证论证过程,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反复无常,缺乏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连贯性,而且影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稳定性和公信度。
(三)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作用有限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承担着调控证券市场与聚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股票减免的优惠,也没有按照投资收益的多少实行差别税率,而且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设计单一,不论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均按统一税率征税。如此单一的税率难以对不同证券品种、不同投资期限、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投资收益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减弱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力度。
二、关于完善我国证券交易税的建议
(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并将其确立为独立税种
当前,可以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由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用个别处理方式给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正名,采取合乎立法或行政许可的办法将它改为证券交易税,并同时完善其法律法规建设,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并同时确立其税率调整及公布机制,使证券交易税的调整更加规范。
(二)修正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
一方面,相应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证券市场是一个整体,且流动性较强,这就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应尽量保持统一。我国证券市场虽规模较小,但证券品种比较齐全,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我国当前只对股票交易征税,而对其他证券交易不征税,这不利于保持不同品种证券之间的税负公平。建议随着我国股票、基金、债券等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证券交易品种。另一方面,明确各税种的职能。证券交易税作为流转税,将只就基于买卖行为的证券转让征税,而对目前包含于印花税课税对象内的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则不征税。
(三)实行差别税率,开征差异性证券交易税
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在征税环节、对象、税率的设计上注重差异性,使税负略低于现有水平,才会更大程度发挥抑制股市的非理性过度短线投机行为,积极引导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的作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①对于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于投机性较强的可转换债券和股票则实行较高的税率。②根据证券交易时间长短实行累退税率等差异性的证券交易税,这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资本和证券市场总资本规模。③以股票持有时间为税率档次高低的基础,持有时间短,则税率就高,持有时间越长,则税率越低,直至不征税。为体现国家抑制短期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意图,还可以给投资者一个较长的预期,从而提高市场的人气。
作者:晏淑珍 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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