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拱;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借鉴价值
[摘要]高拱是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在执政期间,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力进行法治整顿,成效显著。同时,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全面阐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治观点。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于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高拱(1513~1578年),字肃卿,号中玄,河南新郑人,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论文百事通他自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后,先后任礼部尚书、大学士、吏部尚书及内阁首辅等要职。在他执政期间,特别是隆庆三年(1569年)任首辅之后,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法治改革,成效显著。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形成了丰富的法治思想,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具有借鉴意义。然而,400多年来,鲜有对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高拱的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及其借鉴价值加以初步探讨。
一、嘉、隆之际的法治腐败与改革法制的呼吁
明中期是我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明王朝统治日趋腐朽、危机四伏的历史时期。时至嘉、隆之际,明朝法治之腐败已呈现出积重难返之势。其主要表现:
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嘉靖末年,高拱奏上《挽颓习以崇圣治疏》,把当时的各种积习归纳为“八弊”,其中之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坏法之习”。奏疏言:“法者,天下所共守,而不容毫发易者也。自通变之说兴,而转移之计得。欲有所为,则游意于法之外,而得倚法以为奸。欲有所避,则匿情于法之内,而反借法以为解。爱之者,罪虽大而强为之一辞;恶之者,罪虽微而深探其意。讵为张汤轻重其心,实有州犁高下其手。是日坏法之习。
二是厂卫侦缉,诏狱酷烈。明初,皇帝在法定的“三法司”之外设立由宦官掌管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种侦缉机构,酿造大量冤狱:“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刑科给事中舒化痛言:“今以暗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由此以开罗织之门,伸陷阱之术,纲及忠良,殃贻善类,是非颠倒,陛下将安之纵乎?且陛下既委之厂卫,厂卫必托之审校,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I诏狱酷烈由此可见一斑。
三是刑狱冤滥,苛暴横行。隆庆三年(1569年)九月,刑部尚书毛恺力陈刑狱冤滥之弊,日:“今灾异频仍,由刑狱冤滥所致,其弊有六:日滥词,日滥拘,日滥禁,日滥刑,日滥拟,日滥罚。”隆庆四年(1570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言:“凡有讯鞫,不论轻重,用酷刑。有问一事未竟而已毙一二命,到任甫期年而栲死数十人者,轻视人命,有若草菅。如汾州齐宗尧三年致死五十人,荣何知县吴朝一年致死十七人,甚可骇也。苛酷刑戮,草菅无辜,令人骇异。嘉、隆之际法治之腐败,于此可见其梗概。法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制腐败是政治腐败的产物,而它的败坏又给予政治以深刻的影响,如不大力进行法治改革.明王朝就有覆灭的危险。“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当时一些有识之士从挽救统治危机、振兴明王朝出发,呼吁当局革除弊政,进行法治整顿。如,毛恺上疏吁请穆宗肃清刑狱冤滥的六大弊端,言:“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灾异,宜严饬内外诸司禁革,犯者以轻重黜罢。”刑科右给事中许天琦言:“宜饬所司督责郡县务以仁明公恕,遏恶未形为急,毋相习为滥。”葛守礼上疏力请彻底整治司法腐败:“请行各处抚按官戒谕有司,如有仍前惨刻用刑者,照例降级为民;有故勘故禁故人致死者,依律抵罪;容隐者,事发并治。且律条具在,义例照然,而各官素示讲,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这些都说明法治整顿已成为当时?项迫切任务。高拱的法治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孕育而出的。
二、高拱改革法制的主张和措施
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辅兼掌吏部后,目击内外交困的时局,耳听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顿,必不能易乱以为治”。。的改革主张,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为整顿法制采取了许多措施。
一是督令讲律,明晓法制。高拱认为,当时法制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执法者“昧于法律,误罗宪章”所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他们讲求律例,明晓法制。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他提出将当年所录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进士393人分拨各衙门,要求“讲求律例,习学政体,定以课程,时加考校,务期明晓法制,通达治理”,并以考核成绩作为选用的主要依据。四月,他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合行各衙门堂上官,督令讲律,限定书程,不时查考,或摘条面讯,以稽勤惰。仍拣选知律吏书数人,量进士多寡,如五六人拨与一人,俾与辩证解说,务使律例通晓。则日后听断检验等事,自不眩于人言,不泥于己见,不必委托佐贰而用之有余,民可无冤矣。”观政进士和州县正官能否明晓法例,通达治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推行法治和保证司法公正。高拱这一举措,就是让他们从习学律例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历练与培养,以便从中选拔出高素质的、能胜任司法审判的官员。
二是刑官久任,公于听断。立法是为了行法,行法就必须公正。只有实行刑部司官“久任之法”,才能精贯律例,革除刑狱冤滥之弊。隆庆五年(1571年)十二月,高拱提出:“刑乃民命所系,而刑部则司刑之总也。有堂官主于上,有司属分理于下。居是职者,使非律例精贯,则比拟轻重,必不能当其情;然非久于其职,则阅历未深,讲究未熟,欲其精贯,亦不可得。此久任之法,不可以不行也。”高拱规定,刑官必须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他们能律例精贯,熟练而准确地依法量刑判案,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密切监督,区分优劣而加以严格考核赏罚。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举。
三是从严执法,弭盗安民。当时职掌监察和司法的官员总是从自己的宦途得失考虑,地方出了人命盗案,往往隐瞒不报,或者诲盗为窃,以死作伤,甚至故意纵容盗贼的嚣张气焰。这不仅威胁到黎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严重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高拱严厉指出:“今海内少安,惟多盗为可忧。而燕、赵、兖、邳、徐、颍、毫、襄、邓、嵩河之问为尤甚。今遍地皆盗,倘有揭竿而呼者,可立聚千万,将何以处哉?”隆庆五年(1571年)十一月,江西安义县发生官库被劫事件。强盗项伯等劫去官银2895两,知县曾知经也被贼寇捉拿。发生如此重大的劫库案件,显然是地方官失职渎职所致。高拱认为,有司官“往往受盗之贿,不行缉拿,即有拿获,又多放纵,却只蒙蔽上官,以为地方无盗,而上官者亦甘其蒙蔽。苟称目前无事,以待迁转,习以成风,彼此相效,以为善宦。于是有司之蒙蔽日益甚,而盗之猖獗日益不可制。直至杀官劫库,不容隐匿,乃始申报上司,却又以重为轻,以多为少,支吾了事。而上司者亦恐有己责也,亦为之以重为轻,以多为少,支吾了事。盖不惟贼之故态,官皆知之;而官之本情,贼亦皆知之。彼此相款,安然无事。此其所以日益滋蔓而不可图也。”。盗贼猖獗的根源不仅在于各级官吏大失职守,未能有效履行捕盗和稽察的职责,而且还在于官盗勾结,同流合污。因此,高拱提出,要遏止盗贼猖獗之势,就必须从整饬法纪着手,对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吏,坚决予以惩治制裁:“若不重为议处,恐故套牢不可破,官以蒙蔽为当然,而盗以劫掠为当然,将使良民皆化为盗,脱有揭竿而呼者,又将何以处也?合无将曾知经革职为民,方良曙降俸一级,戴罪管事,其抚按官姑行戒饬,以后另议为条格。”
四是严惩贪酷,反对苛暴。嘉、隆之际,法制败坏的重要表现之一是贪酷之风盛行。“酷吏鞫狱,无中生有,深文罗织,钉人人罪”,甚至杖死无辜人命。为了遏制贪酷之风,高拱要求执法官员“严断以用法””,既不能失出亦不能失入,不容许畸轻畸重,任意伸缩,“申饬有司官慎重刑名,毋辄轻入;恤刑官详审狱情,毋得轻出”。他坚决反对残暴酷烈,非法暴刑。据《掌铨题稿》统计,高拱在执政期问,严惩贪酷官吏近百人。其中,既有知县、知州、知府等地方官吏,也有尚书、侍郎、总督等军政大员。如,河南开封府祥符县知县谢万寿,性格刚暴,擅用暴刑,致死无辜苏仲仁等12人。而当地的抚按官却认为,他初入仕途,在任日浅,上疏要求从轻发落。高拱在批文中反驳道:“为照酷刑者为民,国有成例。今知县谢万寿淫刑以逞,打死人命数多,其酷甚矣。以酷而留其官,是废朝廷之法;以酷而调其官,是残他处之民。若谓在任日浅,情有可惜,则人命、国法顾不可惜与?”最终将谢万寿革职为民。
在惩治贪酷的实践中,高拱认识到,贪酷相连,以酷济贪。贪是目的,酷是手段。因此对贪酷之官,必须从重惩处。如,刑部山西司郎中孙大霖职掌刑名,却执法犯法,受贿银2000余两,并制造多起重大冤狱。高拱认为,“孙大霖立志粗鄙,行已卑污,鞫狱纳贿于西曹,恤刑遗羞于东省”。后将孙大霖依照贪例,罢斥为民。又如,大理寺右寺丞孙丕扬,因接纳乡官王表的贿银500余两,被礼科给事中程文具疏论劾。高拱在批文中指出:“孙丕扬黩货害人,咸有证据,则其心术已坏,行检已亏,即宜罢斥。但风宪官犯赃罪,有不止于罢斥者,必须勘明,乃可尽法而服其心。”最终孙丕扬被革职听勘。再如,隆庆五年(1571年)正月,高拱一次“下贪酷异常知府徐必进等二十五人,御史按问追赃”。另外,两广总督刘焘,兵部左侍郎王之诰,提督操江都御史李邦珍,刑部右侍郎游居敬,辽东巡抚毛纲,南京兵部侍郎姜廷熙,应天巡抚陈道基,云南巡抚曹三唠等军政高官,都因或贪或酷,或贪酷兼具,均受到制裁惩治。
五是平反冤狱,注意慎刑。高拱主张明刑执法,慎于用狱,反对残暴酷烈的镇压手段,绝不能将苛暴残刻等同于重视法纪。“夫刑以诘奸戢乱,圣王之所慎也”。基于这种认识,他一再要求司刑官员和巡按御史在审判案件中,不管是大案小案,应慎重刑罪,据实审判,尽量避免冤假错案。高拱言:“若中有事出风闻不的者,亦与辩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亏枉。”。‘‘抚按衙门以后凡遇听勘官员,务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网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则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兴也”。这不仅说明高拱熟谙刑名,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也说明他对冤假错案的高度防备和警惕,纠正不遗余力。他从“本之以公,行之以慎”的原则出发,在万机待理之际,仍亲自参与问理刑名的实践,甚至重审一些已经奉旨判决,但随后发觉其为诬枉的重大案件,支持翻案,力纠错案。例如,高拱亲自主持并参与了隆庆四年(1570年)九月的朝审。朝审之前,他详阅案卷一个多月,然后会同三法司官员,在朝房逐件面究十余日。朝审两天,他又亲自执笔谳决,对470起重犯“各令尽言,面查其情”,务求真实,最终审出冤案139起。他在下野之后,追忆此事说:“予摄吏部时,审录重犯,盖详阅文卷者月余,乃集刑官于朝房,件件面究者又十余日。又奏请朝审,分为二日,以尽其详。审时,各令尽言,面查其情,颇为尽心。是时,重犯凡四百七十起,乃审出冤狱一百三十九人。其余尚有情冤,而佐证未甚的者,不敢释也。因知司刑者亦甚草草。至今每一念及,犹甚哀矜焉。”往年朝审,平反冤狱不过三四十人,而高拱在这次朝审中却审出冤狱139人,平反之多,效率之高,是历年朝审所没有过的。高拱身为首辅又兼吏部尚书,在阁务、部务繁忙之际,还亲自参与朝审,不惮阅视案卷之劳,面查狱犯之苦,这种一丝不苟、尽职尽责的精神,也是历任首辅所少见的。
总之,高拱的法治改革涉及许多方面,从加强观政进士、州县正官、刑部司官法律素质的培养到明刑执法、惩治贪酷、平反冤狱的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幅度整顿。由于他的改革方案合理,措施得当,实施坚毅,加之隆庆帝的大力支持,使得明朝的法制渐趋健全,司刑官吏的法律素质也大有提高,初步扭转了多年来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局面。应该说,高拱在法制改革方面有着卓著的创造和建树。
三、高拱整顿法制的思想基础
高拱的法制整顿不是枝节性的就事论事,零打碎敲的孤立性的个别调整,而是建立在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基础之上的。高拱的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祥刑之经,本之以公。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是公平公正,只有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称之为“祥刑之经”即好的法律。他在诠释《尚书?舜典》“惟明克允”即明察案情、执法公正思想时说:“古今称善刑者,非皋陶乎,乃史臣之赞也,亦日睦明克允’已矣。而瞽瞍杀人,孟氏之所谓必执也。故明以断之,情以鞫之,本之以公,斯祥刑之经也。”-川他从“人罔恒情,法罔恒用”观点出发,对“祥刑之经”作了全面、深刻的阐释。为什么要“明以断之”呢?因为“民也有顽而行谗者乎,有佥而市巧者乎,有阳是阴非、心壬面纯者乎,非明莫之能鉴也听察惟聪,色意是穷,肤想罔行,斯之谓明”。这就是说,在断案中不免会有狡猾谗诬之人,谄媚取巧之人,甚至还有阴是阳非、表里不一、心术险恶而表面美善之人。如果不能明察案情,就不能做到鉴别真伪,公平断案。因此,倾听观察必须耳聪目明,面色之意定要穷尽真实,表面之言不可轻信盲从,这叫做“明”。为什么要“情以鞫之”呢?因为“有过而误罗者乎,有怵而故伏者乎,有抑之弗申、究之弗鸣者乎,非情莫之能体也匪雷匪霆,而哀而矜,无辜是恫,斯之谓情”。其意是说,在审案中不免会有过错而误被罗织罪状之人,有恐惧而被迫伏法认罪之人,甚至还有冤屈不能申诉、刻意深求而不鸣冤叫屈之人。如果不能审清案由,辨明真相,就不能体察民情民意,公正鞫审。故此,审理案件不能有雷霆之怒,更不能恫吓无罪之人,而要有哀怜之心,这叫做“情”。为什么要“本之以公”呢?因为“有富而货狱者乎,有宠而嘱狱者乎,有媚而希意、戆而取激者乎,非公莫之能直也无滞无迎,惟重惟轻,衡平鉴空,斯之谓公”。这就是说,在执法中又有富饶者以钱财行贿于司刑之人,有权贵者以权势说情于刑狱之人,甚至还有以谄媚而迎合其意,愚钝而表现激烈之人。如果执法者不能做到公平公道,就不能伸张正义,理直气壮。所以,不要长期滞留案件而久拖不决,不要揣度别人心意而投其所好,而要根据所犯罪行大小而量刑轻重适宜,必须像秤衡和照镜子一样公平客观,这叫做“公”。从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看,高拱把公平公正作为法的价值取向,显然有其合理因素和借鉴价值。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主要工具,“礼乐刑政为治之具”。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拱的法治思想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他不会也不可能对广大被统治阶级实行真正的公平公正,而只能对少数统治阶级实行公平公正。这又表明他的法制观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
二是法必贵当,罪必责实。高拱针对嘉靖以来“刑狱冤滥而怨声载道”。全国动乱四起,失序失控均已表面化的衰乱局势,提出必须进行司法改革,“欲兴治道,必振纲纪。欲振纲纪,必明赏罚”。高拱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就是“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他说:“法必贵当,则朝三暮四,非吾法也”;“罪必责实,则巧文曲避者,不可饰罪也”。只有坚持“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必贵当”具有法理学和刑法学的双重意蕴。就其法理学的意蕴而言,“法必贵当”含有守法与变法相统一的涵义。一方面,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以便共同遵守,不可妄意纷更,朝令夕改。否则,就必然导致社会动乱。他说:“盖时王之法不可不守也。今言治者,正不可妄意纷更,只将祖宗之法求其本意所在,而实心奉行之。纵有时异势殊当调停者,亦只就中处得其当便是,不可轻出法度之外,启乱端也。”另一方面,法又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势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变更即“变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说:“事以位异,则易事以当位;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事与时迁,则又变之以从宜。”高拱既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又强调变法的必要性。如果只变法而不守法,百姓就无所适从,必然引发社会动荡;相反,只守法而不变法,就会形成法律滞后,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把守法与变法即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一起来,不可偏执一端。在高拱的法治思想中,强调的重点是变法,因为只有变法改革,才能使法律与时俱进,同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显然,这是为他主持隆(庆)万(历)大改革提供法学根据。从刑法学的意蕴来说,“法必贵当”又具有量刑适当的涵义,即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而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他说:“若论为治,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_4“法惟其宜于民,不必其所立;宽严惟适于治,不必其同而无间。”在高拱看来,执法断案要做到量刑适当,宽严适度,就必须既反对从重拟罪,流于苛酷,又反对法弛刑轻,流于放纵。他说:“圣人制刑,所以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也。固不可流于苛刻,亦不可流于放纵。乃今司刑者卤莽草略,既不尽心,却又每以出人罪为长者,虽盗贼皆曲意放之,以为阴骘。若然,是谓明刑者为不仁也。纵恶长奸,残害善良,败坏国事,莫大于此。”“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然或偏于辟,则深刻而失情;或偏于宥,则纵弛而废法。”这就是说,滥用酷刑,草菅人命,必然导致残害善良的恶果;法弛刑轻,宽宥罪犯,必然造成纵恶长奸的结局。只有“法必贵当”,量刑适度,才能达到“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
如何才能量刑适度?高拱认为,必须准确掌握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实情,严格按照法典条文而定罪量刑,使罪行的大小与适用法典条文之间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这就是他提出的“罪必责实”的司法原则。他针对当时阁臣在定罪量刑的批文中,要么“巧文曲避”,从轻拟罪,要么无视法典,从重拟罪的诸多弊端,提出“一罪一律”,数罪并罚的主张,坚决反对“一罪二律”,滥施酷刑。他说:“阁臣拟旨,每云‘著法司从重拟罪’。此言大谬。夫二罪俱发,则从重论,谓其有轻有重,故独从其重者也。今一罪只有一律,虽凌迟处死者,亦只本律。非一罪二律,有轻者,有重者,而可以如此如彼也,则何以从重乎?日从重,是不用律矣。”这种“罪必责实”,反对从重的司法原则,是高拱“修举务实之政”的实政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体现。
三是宥过刑故,反对大赦。这一思想是高拱针对嘉靖朝频繁大赦所导致的法制败坏和社会动荡的严峻局势而提出的。明代对犯人的赦宥分为“常赦”和“恩赦”两种。“常赦”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免除或停止执行刑罚;“恩赦”则是遇有大喜大庆之事和灾荒的赦免,即“大赦”。“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大赦的政治意图主要是通过减免刑罚,缓解罪犯与统治阶级的对抗;同时,皇帝也可借此树立仁君形象,达到笼络人心,稳定社会的目的。明代帝王对于大赦一般是比较慎重的,但嘉靖朝大赦频繁,其次数之多居明代各朝之首。神宗在位时间最长的万历朝有3次,而嘉靖朝却有10次之多。舶。世宗频繁实行大赦不仅没有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反而加剧了阶级对抗,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高拱执政之后,为了扭转这种日益动荡的局势,主张严格执法,坚决反对大赦。他认为,赦非善政,无原则的赦免徒然袒护了罪恶累累的歹徒,使之幸逃于法网之外,而使无辜受害者冤苦无诉,此是取乱之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此,他提出罪必受刑,刑必当罪,明刑执法,反对大赦。“或问‘赦’。日:赦甚害事,有国者亦明刑而已矣,何赦为?‘何言之?’日:刑不清而特赦,则平日之戕良也多;刑清而徒以赦,则今日之纵恶也大。每见赦后,亡命无赖在配所者皆还,旧恶不悛,一时里间甚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为仁而不计其所伤之重也。日:‘国有大庆,独加宽恤,不可乎?’日:大庆当与君子共之,而何纵小人为也?是故赦过者虽无日不然,而犹恐其少;赦故者虽数载一行,而犹病其多。”高拱通过诠释儒家的法治思想,以此说明大赦对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的危害性。他提出,对过失和故意两种犯罪要区别对待,并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如系过失,虽大罪,也可轻判;如系故意,虽小罪,也要处以重刑。特别是对故犯,虽然是数年一次大赦,但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在他看来,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都不能赦免,否则,必然导致纵恶养奸,残害善良的恶果。他主张对罪犯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决不可姑息迁就。治理国家更要明刑执法,反对大赦,惟有如此,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最终达到“刑清而民服,多方以宁”的效果。
四是礼乐驯服,法度绳约。高拱认为,严格执法,惩治犯罪是必要的,不如此不足以治国安民,但刑罚并非万能,必须辅之以礼乐教化,把“礼”与“法”即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如果片面强调严刑峻法,排斥礼乐教化,就会导致众叛亲离。基于这种认识,高拱提出“礼乐驯服,法度绳约”和“国家折民惟刑用,弼五教惟大理”的著名观点,力图把礼教与法度、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并着重强调礼乐教化的重要性。他说:“夫政刑之效,但使苟免而无耻;德礼之效,不惟有耻而且格。其不同一至于此,为人上者,岂可不以德礼为务,而徒恃夫政刑也哉!”又说:“民散则罪多,是民之有罪,固上之驱之也。夫既驱则岂惟不得情者不可枉其是非之实。既得其情,当其罪,非复无辜者矣。然致之自上,罪不在民,犹夫无辜焉。方哀矜之不暇,而又何可以得情为喜乎?此乃天理人情之至。持是心也,则所从慎于用狱,以求得其情者既可想见。而所以自反自尽。务求不失为上之道也者,亦自不容已矣。-.-富之而使之廉耻生,教之而使之礼义明。则从善也。轻可措刑而不用。兹无讼之本也。”在这里,高拱通过发挥儒家的慎于用狱和民本主义思想。提出严刑峻法只能治末。而道德教化才能治本的观点。他认为,百姓是无辜的,其所以犯罪。原因在于“上之驱之也”,即统治者的残酷剥削所致,“致之自上,罪不在民”。要减少或杜绝犯罪,就必须在经济上减轻对百姓的沉重剥削,在政治上加强对百姓的礼乐教化,而不能片面采用酷刑暴法。只有慎于用狱,感化教诲,才能“措刑而不用”。才是“无讼之本”。
礼乐教化是“无讼之本”,而“无讼”又是高拱追求的最高法治理想。所谓“无讼”,就是通过礼乐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消除人们之间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他在阐释儒家的“听讼无讼”思想时说:“谳决公明。使是非曲直各得其理。听讼之能也。然而无情者,犹将骋辞以辩焉,无以孚其心故耳。惟圣人德威,惟威德明,惟明有以大畏民之心志,是以赴诉者各讼其情,而是非曲直惟上所决。而莫敢不服,无复有骋辞以辩者,是无讼也。”又说:“盖由圣人盛德在上,以德为威,以德为明,大能畏服民之心志,自然无有颠倒曲直相争讼的,所以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这无讼是民德之新,所以使民无讼,是己德之明。观于此言,可以知明德为本。”高拱继承了儒家道德主义的法律思想。强调通过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消除诉讼纷争,最终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高拱的法治思想作为封建性质的上层建筑。无疑是为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时代性局限。当我们剔除了这种时代性因素之后,其中仍然蕴涵着许多有价值的精神品格。继承与弘扬这些精神,对于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平公正精神。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公正,只有“本之以公”。才能消除纷争,稳定社会,达到“无讼”的理想目标。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只有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是变法改革精神。商拱重视法律的稳定性,但他更加强调变法改革的必要性。“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法律只有根据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加以调整。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这种变法改革精神。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废除过时的行政规章,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启示意义。三是从严执法精神。在执法实践中。高拱反对“一罪二律”,从重拟罪,但又一再强调必须严肃法纪。厉行法治。如此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取得“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这种明刑执法精神。对我国推进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失职官员的问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四是礼法并重精神。在礼(德)法(刑)关系问题上,儒家素来倡导德主刑辅,重德轻刑,而高拱则主张礼法并重,德刑兼用。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这种礼法并重或德刑兼用精神,对我们今天推行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