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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不对称

一、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分析

(一)传播方与被传播方的利益需求不同

在大多数人对信息传播的研究中,往往容易忽视对信息传播方与被传播方的利益供需关系的研究,而几乎所有进入信息传播过程的主体或个人都有其应当具备的状态和需求,他们之间的供需关系直接影响着信息的传播。企业作为社会投资者的一个具体的投资项目,它链接了企业股东、管理者、供货商、购货商、企业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等相关信息载体所参与的一系列协议,会计信息在这些信息载体中传播时,由于不同的信息载体有不同的利益驱动,难免会对信息传播产生影响。会计信息的传播者即财务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决定,因此财务会计人员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是大体一致的,但是他们与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如社会公众等之间具有截然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以及不同的要求和利益。这使得会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因不对等而产生冲突,就像微观经济学,供需不相等则会产生价格变动一样,需求方要求供给方提供关于企业的客观、公正、详细、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料,而供给方则由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对企业内部信息资料有所保留和隐瞒,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需求方的要求,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均衡即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

(二)企业高管在信息传播中的双重身份

在会计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高层管理者,同时又是控制会计信息产生和传播的主体。这种双重身份是导致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会计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外部信息获得人员都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但是他们却是通过不同的层面和渠道来获取会计信息的,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不同的层面上获取信息的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外部信息获得者之间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对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方面从财务会计人员中直接获取全部企业内部信息的同时,另一方面他们还可以通过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实现对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监测。由于“经济人”假设,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面前都会义无反顾地去获得最大利益,所以在它的驱动下,对会计人员进行强制指示或者与会计人员合谋策划对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盈余管理,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做大,将负债、亏空做小,从而完成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美化,并且通过不断地调节收益和盈余,向市场传递不正确的信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同时,会计信息传播者故意诱导将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信息传播实质上是生产会计信息的延伸,生产会计信息的主体为了个人的某一种特殊利益生产并伪造虚假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传播者即财务会计人员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故意诱导消费会计信息的人员上当受骗。而真实的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制造生产者和会计信息传播者的导向下变得不再真实,由于会计信息传播者解释、说明的方式不够完善,从而不能使社会大众或企业外部使用者准确掌握企业完整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具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会计核算与过程监督的职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有向企业外部人员直接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和义务,同时他们直接对会计信息进行生产和加工,从而掌握第一手的会计信息资料,是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引导者。由于在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及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财务部门或者说会计主管部门是整个企业管理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在源头上就缺乏了它应具备的独立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具有完全的控制作用。另一方面,企业所有的财物人员或者说会计人员都是企业的雇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聘任,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奖惩制度、报酬薪水等也完全由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决定,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从来就不是完全独立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会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加以制约。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人员会出于很多方面的原因要求企业财务或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便虚增利润或者是虚减成本,如上级部门对企业的政绩考核等。而大部分财务或者会计人员为了使自己不丢掉工作,只得放弃自己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有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操守和原则,从而致使会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和不真实。

二、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意见和建议

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我国已经非常严重,解决这个问题已是迫在眉睫。针对上述引起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本文认为应对会计信息从源头以及传播的整个过程进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从而最终达到会计信息平衡的目的。

(一)建立有效的上层建筑,完善会计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以及约束会计信息的制定以及生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在会计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刚刚起步,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不对称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在会计信息传播领域进行立法工作,用以制约会计信息传播者即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行为方式,进一步防止会计信息被污染,同时也可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会计信息获得者能获得较为真实的信息,以保护会计信息获得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条款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为防止会计信息在生产、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失真的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土壤。

(二)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督机制

社会公众了解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时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本文认为,国家应当参考消费者协会的建立方式,以各个地区的工商局、财政局为主导,在全国各个地区建立会计信息监督委员会,它可以起到接受社会公众对企事业会计信息不充分的投诉的作用,从而达到监督会计信息传播者即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目的,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从而最终达到防止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目的。

(三)规范会计信息生产者行为

加强会计信息生产者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监督会计信息生产者的一举一动,进一步加大对会计信息生产者违反国家以及公司规定的处罚力度,尤其应当重视并加大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生产者作假的惩治力度。因为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决策者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旦出现问题,引发的后果将是无法想象的,会对政府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应当规范会计信息生产者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作者: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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