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会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重要成果,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下的均田承包制度,其局限性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土地效益低下,农村劳动力外流,土地抛荒严重,利用率低下,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细碎化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在于,首先,修正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发挥了土地资源整合的作用,是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使农户可以由农民成为股东,将承包地作为出资入股农业企业,从土地上的收益由原来的耕种收获转为分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最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比较成熟的制度资源,建立起农业生产的现代企业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的法律困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其做原则性的肯定,具体操作尚未有法律予以调整。在实践当中各地方政府,将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模式固定成了政府性文件,这些文件没有经过严格地立法程序,效率层级较低,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有些规定也和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大势所趋,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实际情况的特殊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时也难免出现与《公司法》中的传统公司制度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与公司法上的出资问题的冲突;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问题的冲突;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与股东出资义务间的矛盾;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与公司存续永久性之间的冲突。除了和公司法上的冲突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评估作价和利润分配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评估缺少确定的可执行标准,在利润分配上也缺乏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一个最大的困境就是这个政策的实行可能导致农民失地。以上的这些差异与冲突所形成的法律困境必须被妥善的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破除障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具体运行中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才能得到进一步彰显,经营权入股制度本身也才能够有更长足的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完善
3.1完善农村土地权属法律制度。首先,要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按农村土地利用类型,分为乡镇集体所有和村集体所有两个层次,分别交给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重要的是在明确划分上述主体权限的同时,缩小乡镇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特别排除其对农地的占有。其次,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农民独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再次,建立合理有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最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机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公司或其他组织设定抵押后,如果出现了特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何去处理,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具体程序。
3.2完善公司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司类型,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土地现状等选择不同类型的公司,如农业基本粮食生产类公司、渔牧业公司等。其次,要明确股权的分类,股权流转的规定。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司破产时,应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破产财产。最后,应建立专业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机构。
3.3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首先,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所以要确保保险资金的来源,应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其次,扩大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设立新的保险险种,直接针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实际风险设立新的保险险种,如农户入股后因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导致失地的农业担保保险等。最后,完善保险监督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保险中的监督制度。
作者:陈璐 张春玲 杨莹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