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权,便是得到他人的尊重、实现自身的价值、按照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能获得的权利。在古早的封建社会和中世纪时期,人们的人权意识尚未成形,相应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也刚刚诞生,还不够完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在社会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经得到了国际的公认。我国也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了首部《劳动法》,并在其后数年的应用中不断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为劳动者们提供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
一、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之间的关系
(一)劳动法可以维护人权的正当性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的最终追求都离不开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人权的产生也源自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社会这个复杂的大集体中,人权对于每个主体来说都是其自身权利力和其他主体的义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劳动者A享受的权利来源于劳动者B履行的义务,劳动者B享受的权利又来源于劳动者A履行的义务。这样的关系为利益的追求限定了范围,奠定了人权保障的基础。而塑造出这种关系的规定就是《劳动法》。若没有劳动法,人权将得不到保障,人们肆无顾忌的追求自身利益,却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劳动法》的出现,确认了个人及群体间可以享受的具体权利,明确了如何实现人权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在劳动者人权保护上的强大意志。
(二)劳动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维护人权
人权来自于人们对自身本性的追求,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而存在,物质与精神都是其生存所必须的要素,这取决于人所固有的自然属性。然而,作为一种社会性主体,人与人之间又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并因此而产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劳动法》的诞生就是为了对其进行调整,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每个劳动者的行为,缓和劳动者和劳动者、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可以说,劳动法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具有非常积极的应用意义,在劳动法的调解下,社会关系愈加和谐,劳动者的人权得到更加理性的保护。
二、《劳动法》中保障劳动者人权的具体表现
(一)对就业权的维护
众所周知,劳动者是否享有正当的就业权,将关系到劳动者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故《劳动法》在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出,劳动者在就业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以及宗教信仰的差异而歧视劳动者、拒绝劳动者就业。劳动者就业应该实现“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目标,这是对劳动者最基本人权的有力保障。
(二)对受教育权的维护
所谓劳动者的受教育权,就是经职业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权利。《劳动法》对这项权利给予了保护,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三)对获取报酬权利的维护
劳动者付出劳动,换得等价的利益,因此获得报酬是一种正当行为。劳动法对于获得报酬这项权利给予了肯定,劳动者应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若用人单位侵害其报酬权利,则要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
(四)对民主管理权和劳动“三权”的维护
国际劳工组织在其公约中指出,劳动者应集体享有团结权、争议权以及集体谈判权三项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则明确规定,劳动者具有自由结社权。除此之外,《劳动法》还在第七、八条中点明了劳动者对企业所具有的民主管理权。以上四项权利都是人权理念愈加完善的重要表现。
三、完善《劳动法》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劳动法》在保障人权的整个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尚不完善的《劳动法》,可以通过联合其他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其中漏洞与空白的弥补。除了《社会保障法》、《劳动监督法》、《反歧视法》、《劳动合同法》等,还要加快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通过系统性的人权维护体系来实现对劳动关系的有力调节。
(二)统一人权保护中的各种标准
我国当前正在不断改革自身的经济体制,努力向着纵深的方向不断发展,这就使得国企与各大产业都出现了明显的结构调整。在这一特殊时期,国家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有所降低,就业压力随之增大,这时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其可以成功就业。
(三)完善立法理念
劳动法应该是保障劳动者人权的法律,立法应以人权保护为核心来制定相关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增加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只有这样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给予劳动者人权以最好的保护。
四、结语
《劳动法》以劳动者人权的实现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既规定了劳动者的主体权利及权利的具体内容,为劳动者人权提供了广泛的保障;又在劳动者人权维护上有着坚定的原则性,更存在着与现实相符经济类核心期刊目录的操作可行性,尤其是其中部分条例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更体现出《劳动法》在人权保障上的灵活性。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尚不够健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完善。
作者:范世来 单位: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