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农民的应有之位
1.农民是农村生态秩序的直接缔造者
前文所述,生态秩序构建就是多种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各阶层的群体对生态秩序的影响是不同的。直接影响政策和缔造秩序的主体往往最有表达自身意愿、维护自身利益的欲望与能动性。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这一直接主体必须是农民。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作为国家的构成主体之一,参与自身家园的管理与维护是真正体现宪法精神的。农民是农村社会最基层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农村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变革农村社会推动时代前进的核心力量。纵观新中国的历史,农民群体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奇迹。20世纪80年代初,广大农民同胞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而后,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出现,则农民是对自身主体性与能动性发挥和发展路子富有新意的探索。中国农民用自身的力量证明着自己的创造力,在我国新农村的发展建设中证明着自己是农村秩序构建当仁不让的主角。
2.农民是农村生态秩序的直接享用者
农民作为构建生态秩序的主体,除了发挥能动性,付出劳动和经济成本外,还要享受生态秩序的果实。首先,广大农民群众需要享用良好的生态秩序。相较于城市居民,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弱势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与文化上,更体现为农村严重的生态失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严重倾斜的城乡二元体制,通过污染转嫁、资源掠夺的方式从农村抽取大量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空间,致使当前农村环保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初级阶段。改变农村现有的生态状况,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已经成为农村发展中最为迫切的声音。其次,广大农民群众必然能享用良好的生态秩序。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我国进入了生态文明的新时期,在社会生态秩序的构建上已经具备以整体带动局部、以城市带动乡村的基本条件。为此,党和政府今年来加大了农村生态建设的投入,加速城镇化进程,注重平衡农村与城市的社会、经济与生态关系,并在建设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建设生态农村、绿色农村、美丽农村的口号。让人口占多数的农民共享生态文明的发展成果,也就成了生态秩序建设的必然。
二、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现状
1.政治层面的缺失:农民公民主体地位的弱势
通识认为:农民是指长时期参加农业劳动的职业者。但在中国,农民更多的意味着一种身份,一种文化。农民不再是可以选择的职业,而是与生俱来并伴随终身的身份。它既不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自然改变,也不以谋生手段的变化而随之变换,更不会因为人的自由意志而主动变换。这种身份的聚合成为社会中一个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群体,中国不合理的体制使其始终处于一种依附与依赖的地位中。对外,它既不能独立选择自己的社会角色,也不能自由参与市场运作,更不能与其他公民一样对政治管理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内,它是一个不具有契约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群体,在这样一个群体中,既不可能形成一种有效的组织,也不可能产生大致统一的价值共同体。它完全被政府所同化,并依附于政府而存在———政府既然给定了其身份,也就在事实上固化了其行动的范围和活动方式。[4]
2.利益层面的缺失:农民利益诉求被漠视
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5]但由于中国长期实施经济优先、农村供给城市发展的战略方针,农民的生态、经济与文化利益被大量地侵占与剥夺,并被严重限制了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农民正成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而农民群体越是弱势,越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往往依靠政府、专家或者大众媒体来为他们代言。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过法国农民:“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6]也许拿这样的语言形容今天的中国农民有些过于严苛了,但中国农民在自身利益诉求上被漠视的程度几乎与自卑、软弱、消极、散漫和集体无意识的法国农民如出一辙。当我们意欲在农村构建新的社会秩序时,无法真正得到诉求的农民利益将在实践中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变革和生态转型的最大障碍。
3.生态层面的缺失:缺位的环境管理与环保参与权
农民主体在生态层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农民个人参与影响其生活环境与资源的决策或者对这种决策施加影响的弱势。这种在民主层面上农民被排斥出参与生态环保决策或者对决策施加影响与他们在政治层面上被排斥出公民权或人权是互为表因的。公民参与决策自身周边环境与生活依赖资源的权利应当是普遍而平等实现的,但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在实质上被排斥出参与政治权力的运行与监管。如果说农民利益诉求的被漠视,是中国农村逐渐衰落和农民沦为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缺乏真正意义的农民参与机制,使农民更加无心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大量被政府或者城市侵占与剥夺的生态利益。没有农民真正地参与,农村生态改革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秩序的构建需要以动员所有农民积极参与作为基础。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农民因经营自主而提高的自主意识,已经开始在公共事务尤其是自身的生态利益管理上得到体现。但由于历史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民实际参与生态性公共事务的空间还很狭小,参与的次数、频率仍然有限,参与也基本局限于应对某次生态矛盾爆发,而非日常管理与维护。
4.文化层面的缺失:缺位的相关文化权利
除了政治、利益、生态层面的缺位,农民在文化层面的缺位也十分明显。以2005年为例,全国对农村文化共投入35.7亿元,仅占国家财政对文化总投入比重的26.7%,对城市文化投入超过对农村投入的46.6%;全国财政中直接为农民提供文化服务的乡镇文化站经费投入只有9.4亿元,平均每个农民一年仅1.27元。[7]而农民文化权利的核心之一—教育权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比城镇平均水平低2.5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62%,系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农村受教育水平和文化水平远低于城市。[8]
三、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
1.农民自身的局限性
(1)物质贫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活宽裕”是构建和谐农村秩序的物质基础,农民的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农村生态秩序构建的成败。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10月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27元,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6778元。而2012年9月15日由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发布了《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显示,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农民贫乏的物质水平严重削弱了农民的经济消费能力,与城市居民相比,其生活水平仍停留在较低状态。农民没有足够的资金与冲动去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环境,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就很难得到发挥,削弱了农民在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的主体作用。(2)文化贫困。文化贫乏是农民自身局限性的第二特征,包括农民自身的有限理性和乡村文化的边缘化与庸俗化两个方面。农民理性的有限性来源于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与长久社会与自然环境的作用。中国传统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束缚了农民的手脚,限制了农民生产活动的范围,造就了农民一套低目标的自我平衡价值观,保守僵化、故步自封、崇古怀旧、因循守旧、视标新立异为离经叛道成为大多数农民奉行的行为准则,知足常乐、小富即安、随遇而安、不冒风险成为大多数农民的处世之道。[9]这种有限理性在农村生态秩序中体现为一部分人在实现温饱后,便固步自封,不愿意为实现精神富裕与生态和谐而继续奋斗;一些人对革新的生态理念怀有本能的恐惧而盲目排斥;一些人为了自己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画地为牢,在农村管理中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一些人目光短浅,急功近利,为一时的经济发展,不惜挥霍自然资源,不惜污染自然环境,最终陷入生态困境等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传统节俭朴素的乡村文化也开始出现边缘化与庸俗化的趋势,享乐主义与消费主义开始侵蚀淳朴的广大农民。许多农民刚刚实现小康或富裕,便小富即安,失去奋斗目标和进取精神,将有限的财富挥霍于穷奢极欲之中,甚至走向堕落。而传统“节俭持家”的乡村文化被理所当然地视为“低俗”“落后”“愚昧”时,它就既得不到城市也得不到农村的认同。在此背景下,再先进的生态理念在农民眼中也被视为形式主义或者与己无关;再优秀的生态秩序也缺乏足够的文化动力进行构建。
2.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
城乡二元体制是农村生态失序、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制度性因素,也是根本性因素之一。与城市严格通过各种行政单位进行组织控制不同,农村的组织控制力量及其贫乏,甚至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失控现象。但在正式组织控制薄弱的同时,各种非正式组织如老人协会大量出现。这些组织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和内聚性,当要动员农民来实现那些与组织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如生态化改革时,就会变得困难重重。同时,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目标,纵容甚至勾结这些组织进行生态过度开发,从而使中央政府的环境政策很难在农村中得到贯彻、实施。而正式的农村保护机构由于职能发挥的弱势,农民群体对其认知和认同严重不足。此外,我国一直将生态秩序构建的重点放在城市上,在农村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日趋严重的今天,为城市量身定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很难适应农村的客观现状。迄今为止,对于农村生态秩序的管理缺乏系统配套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最后,生态文明的宣传舆论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由于传媒硬件条件、城乡居民文化程度、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上的重大差异,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有着更强或更多的接触媒介的倾向或机会。城市居民比农民更大程度地接受生态文明理念,农民则更倾向于经济优先的舆论,这严重地阻碍了农民在生态秩序构建中发挥主体作用。
3.民主制度的不健全
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农民自我意识与乡村政权的双向博弈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虽然近些年农民民主意识有所觉醒,但农民民主权利仍然受到相当的限制、侵犯和破坏,直接阻碍了开发和利用农民主体的民主积极性和创造性。首先,农村秩序管理机构的选举不能做到完全民主和公正。一方面农民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候选人的自由度很小,另一方面贿选和家庭利益问题严重。[10]其次,上级部门制定的农村生态与经济发展策略往往只与村两委进行协调,对农民不告知或者故意隐瞒,农民无力监督,更无力维护自身利益。再次,涉及农民环境利益村务的公开缺乏深度和广度。有的村无论大小都不公开,有的村只公开政务提升经济效益的一面而隐瞒生态受损的一面。最后,原本为农民民主参与而设计的农民大会名存实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境事宜最需要农民的民主参与,但多数地方往往空有形式,有事不议、有事难议、议而不决,农民丧失了政治话语权。如果农村没有通畅的民主通道,农民的意见和心声不能反映和接纳,农民的主体地位就会出现虚位现象,农村生态秩序的构建更无从谈起。
4.立法与司法执法的不完善
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立法、司法与执法的缺位也是造成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重要因素。立法上,法律对立法基本概念“农村”缺乏法律界定,导致农村生态立法如无源之水;对“农民”、“农村居民”缺乏法律定义,导致农村生态法治核心主体的缺失或其作用的减损;有关“农业”的概念过宽,导致涉农生态立法与其他领域生态立法交叉、重叠。总的来说,就是中国法律仍然没有对涉“农村生态”概念有过详细的法律界定,更不用说农村生态方面的基于法律或专门性法律和法规,这让农民主体参与农村生态秩序的构建无法可依,给农村生态改革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在司法领域,法律往往不是农民的首选,法律途径在农村也往往不能获得最优的结果。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农村,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非法律手段是广大农村居民解决环境纠纷的首要选择。法律退居次席,成为农民在解决环境纠纷时不得已而选择的手段和途径,而且农民还要承受极为沉重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负担或压力。不可否认,环境权益纠纷或冲突并不是简单法律问题,更是乡土社会中的生存主体与其他主体的社会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停滞司法手段规范农村生态秩序的理由。在执法领域,农村环保行政部门职责定位多变,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农村环保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对农村环境保护承担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城乡建设部、林业部、水利部等部门,现行环境法律没有明确由政府中的哪一个行政部门来主管或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区分农村环境保护与农业环境保护的界限。[11]由于农村交通不便、企事业单位分散、人口密度小、村庄远离城市、村与村之间隔山阻水等特点,农村生态执法存在诸多不便和困难,这都使农民主体依法参与生态秩序的构建举步维艰。
5.公共设施的缺乏
农村公共设施的缺乏一直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难点,而在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它也同样明显。生态公共设施的目的在于合理分配生态空间与资源,而生态公共设施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与生态公共设施资源的稀缺又成为当前农村的一大矛盾。当下,农民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导致原本已很紧张的生态公共设施资源更无法合理分配。以水利设施为例,种植业的农户对水利设施需要度最高,而外出打工者对其需求几乎为零,按户分配水利设施就会出现需求者不够,不需求者过多的结果。此外,农民还普遍对生态性公共设施持“搭便车”心理。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便可分享生态公共资源时不仅会激励那些“搭便车”者,也会使原先愿意为生态公共设施投入的农民加入“搭便车”的行列,最终使生态公共设施难以为继。同时,对农村生态公共设施建立后的监管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户超额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分配者滥用职权、随意分配,都会使农民主体与农村秩序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制度结构,也无法使农民主体产生科学的行为预期。
四、结语
构建农村生态秩序是我国生态文明历史阶段的重大任务,农民作为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秩序构建的受益者,是农村生态秩序构建的推动者,更必定是农村生态秩序构建的核心主体。但是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以及制度经济类核心期刊目录体制等方面的缺陷,农民主体的潜力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他们在这场关于自己命运的运动中处于“失语”状态。呈现出没有内在的动力或者内在动力不足的状态,甚至成了农村生态秩序构建中的“反作用力”,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作者:姜渊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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