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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圣经中民法精神

一、私法与基督教切合的原因

私法与基督教尽管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但是二者之间却有内在的,深层次的有机联系。在西方历史上乃至于今天基督教依然是法律最有生命力的源泉。现代民法秉承了罗马法,这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基督教的整合作用,基督教在庞大罗马帝国灭亡后,起到了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作用,从而为罗马法的弘扬打下了基础。中世纪基督教与法律联系紧密,形成了教会法。这种政教合一的模式更加进一步了统一了思想,促进了民族和社会的发展。如果西方没有一段基督教与法律切合的漫长历史。那么家庭、民族、国家就不会得到整合。从而就不会有现在的私法体系。⑸私法与基督教的共同语言是什么呢?私法关注命运,基督教更加关注人的命运。耶林说过法律的生命是斗争,这样在我们看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1]基督教更加看重斗争,人们在为私法上的人像而苦恼时,基督教更加鲜明的提出了由愚人向智慧的人转变。

二、私法与基督教分离的原因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更根本的需要统一的文化,统一的信仰。罗马法即便是最优秀的法律,本身也不能完成整合家庭国家社会的任务。而基督教在罗马灭亡之后,却整合了家庭,社会,进而使国家统一,罗马法得以弘扬,经济得以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历史上基督教和法律为什么切合了很久。但是漫长的中世纪,使人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法律要与宗教分离,超验与世俗分离,但并不是过分的分离。由于基督教与私法本身不为同一领域,两者的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僵化。宗教属于超验的信仰的领域,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说服性。它是凭信仰接受而不是靠逻辑推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大量纠纷不可能成为宗教直接干预的对象,如果宗教与法律在同一领域不进行分离,则无法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不仅伤害了世俗,而且伤害了宗教本身。

三基督教与私法的内在联系

(一)私法表层次的要求

我们说私法基督教都关注人的命运。私法通过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来关注人。要人们与贫穷做斗争,鼓励人们明确产权,积极交易获取财富。[2]私法要求人们与不平等做斗争无论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还是契约到身份的回归。只要是不平等私法就鼓励人们争取权利。私法的底线是关注民生疾苦。要民有产有业有温饱。如果私法要保护一个人压迫人的制度运行,那么这就不是一个合情合理的私法制度。私法的目的是让人们富裕。让人们通过自由、平等、诚信、公平等一切可能的手段去获取财富。私法上的一切斗争就是要与贫穷做斗争。最终,私法上的人应该是自由,平等和富裕的人.

然而,私法对人命运的关注与基督教比较起来应该说只能表层上的,它没有深有无法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因为对私法的要求是理性化,工具化.

(二)基督教的内在要求

在人像上,基督教所描绘的是一个健康的、有生命力的、有财富的,自由的人。这直接深入了人的内心世界。基督教则专注于深层次。然而,表层次的东西却不得不受到深层次源泉的滋养,当私法远离了基督教,私法就越来越世俗化,枯萎,越发成为赤裸裸理性获取利益的工具。人与人之间友爱的和谐消失了。总之,基督教所描绘的人像不但对应了而且超越于私法上所描绘的人像。并且比私法上的人像更加具有活力。在潜层次深层次上滋养了私法上所描绘的人像。

基督教的十字架救恩,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基督为什么要上十字架?首先,要使人类脱离魔鬼的权势,使人类得以自由,这是基督教为自由而斗争,同黑暗中的魔鬼所斗争,这就对应了私法上同一切人压迫人,不合理的制度斗争,基督为什么要上十字架?要使人类成为健康的人,脱离疾病的困扰。基督教追求一个健康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有权利能力的人,它关注人的尊严,这一点,就比私法上所描绘的人像又更进了一步。基督为什么要上十字架?为要让人类获得财富,基督鼓励人们获取财富,这包括精神上的,又包括物质上的。在圣经中,从旧约的亚伯兰到新约,上帝都希望也乐于让人类获得财富。因此,人类要与贫穷做斗争。基督说:"要尽心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这就说明,基督徒在私法上的人像,要爱国家的法律又要爱人。圣经中多次提到,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掌权者。[3]如果不去爱人,私法就进入死地而没有出路。因此,公平、诚信、平等、自由、公益等私法理念都体现在爱人如己几个字上。我们看到,私法上一系列的制度,本身就是人们所利用的工具,但是,法律的理念又要求人们去信仰。这本身是一种二律悖反,然而,对此有基督教信仰的基督徒来说,他们尽心尽力地爱上帝就会尊重掌权者。那么它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完全是出自于内心的。

基督教孕育着社会中人的信仰,而私法本身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社会中人们信仰不是法律,而是法律背后某种精神。私法上抽象的人像,应该是一个自由平等的人,但这不代表是一个有活力健康的人,私法上的人像无论是弱而愚的人,还是强而智的人,[4]在深层次上则必须是一个有爱心,充满活力健康的人。这样自由平等才能够得到实现。决定人们行为模式的是看不见的潜在的社会规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中民众的固有信仰。同样的私法理念,在不同地域有不同效果,但人们丧失了信仰,也就丧失了法治。

四结论

今天人们面对法律时,得不到应有的关怀,法律解决不了人们的内心问题,于是基督教与法律在各自领域萎缩了。宗教成为了人们私人领域的事物。[5]而法律,则成为了赤裸裸的获取利益的工具。在私法上,人像是一个没有生机活力的抽象的平等自由的人,而宗教上的人像塑造的是一个健康的,充满活力的人。可在面对自由平等的时候,宗教上的人像,自由平等却无法在事物中得以实现。今天的世俗与超验被过分的分离了。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不复存在了。今天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断的庞大,而我们离中世纪的宁静,却越来越远了,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人和社会的各种问题不断在法律上得以显现。可作为工具本身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当人们持有正确的信仰时,人本身就会成为个健康的人,我们今天的误区是,过分的相信法律的作用,夸大了私法的功能,扩大了法律的角色,。中世纪的西方后期,进入了一个相反的极端,宗教教会的职能被无限的夸大了,法律日益萎缩成为了宗教的附庸。法律与宗教之间良好的关系被破坏掉了,这两种极端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6]基督教与法律,不是各自的附庸,二者分属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必须保持一个有机适当的联系。所以,在西方历史上,当宗教被过分强调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后期的天主教会,则明显的成为了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反动势力。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就容易退化成为僵化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人们的狂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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