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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市场培育与促进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化升级战略阶段,科学技术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需要以金融资源为前提。本文对构建科技金融的重要性及市场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培育与促进对策进行了探讨研究。

关键词:科技金融;现状;市场培育;促进对策

一、引言

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化升级战略阶段,科学技术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需要以金融资源为前提。为加快促进科技产业的培育与发展,201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发的国发〔2014〕49号《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上进行创新,创新层面包括组织体系、金融产品的融资模式,完善投融资担保机制,以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金融”概念正是在加速科技创新现实条件下提出的,并在我国积极展开创新探索,加速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科技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如北京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首建“新三板”,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的有效通道;构建科技支行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则是江苏省在组织结构层面的创新方式。2009年10月末,中国创业板开板,至2014年共有430家公司上市,总市值达3.6万亿元(人民币),占同年全国GDP总量63.65万亿元的5.5%。相较于美国高峰期创业板市值达GDP的60%,我国风险投资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自2014年初,首批企业集体挂牌以来,我国“新三板”近两年出现井喷行情。目前,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约2200家,总市值超过10万亿元。加上在审企业和与券商签约的拟挂牌企业,总和接近6000家。“新三板”企业数量有望超越整个A股企业数量。各地区在科技金融“先行先试”的探索过程中,已经在组织结构及金融产品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科技金融体系进行了创新,此时研究我国科技金融的创新发展问题,将为国内科技金融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具有实践意义。

二、科技金融市场培育现状

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实质上是科技与金融创新行为的互动,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动力机制和摇篮。中央政府各部门,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发展过程中大力推进,2011年由科技部、金融监管机构及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确定了科技金融结合的试点城市。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参与科技金融建设,各有侧重的科技金融模式初步形成。第一,以行政导向为主,科技金融体系初见成效。通过政策引领,借助金融服务主体的多样化,为处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体系的科技创新主体,在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及技术开发研究三个不同的研发阶段,提供了有效的资金配置方式。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融资支持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服务,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优化收益结构和分散风险工具,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金融机构的引入不仅分散了科技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财务风险,其带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还进一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了科技企业内部治理风险。第二,在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科技金融市场培育区域发展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作为为处于种子期及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投入的代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分布看,东部沿海地区密集度较高,数量占70%以上,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数量不足30%;科技银行以其市场化运作模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截止2014年,位于长三角地区的科技银行,数量达82家,占全国的50%左右;作为创业风险投资重要投资形式的天使投资,我国在2015年共投资2,075起案例,金额超过101.88亿元人民币。而仅在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四省市的投资案例达1612起,投资金额为77.91亿元,占当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案例的77.7%,投资金额的76.5%;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渠道、资本退出渠道的“新三板”相较A股门槛较低,面向全国扩容,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在2016年1月“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分列前三位,三省市共占比41%;由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115家企业中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分列前三位,三省市共占比47%。总体来看,全国各地区科技金融发展不平衡,呈现东部发达,中西部滞后的非均衡特点,且差距大有不断扩大之势。第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仍不健全,金融服务创新不足。科学基础性研究因不能产生市场价值预期,导致以稳健性为宗旨,执行货币从紧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投入积极性不高,仍停留在传统信贷业务。虽然我国已设立创业板,但相对于初创期或种子期企业于亟需的发展资金而言,仍无法募集所需资金。产权交易市场也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风险资本趋向投放于处在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对新型金融工具及科技创新产品持谨慎态度,对金融创新手段如产业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债券、知识产权质押等主动展开的意愿不足。投资企业推出渠道不畅通,不仅影响创业风险投资的开展,又使得风险投资在支持高新企业融资的潜能无法有效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存在着缺陷,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需要结合金融措施不同特征创新金融产品。我国目前科技金融创新而言,仍停留在表象,尚未结合金融工具进行有益的创新。第四,科技金融环境不够完善,配套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滞后。高新技术企业因专业性强,公众不熟知专业技术,资金供给方相较于资金需求方,更难以准确掌握相关技术与市场的专业信息,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也难以了解。信息不对称是科技金融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由此,构建公共信息平台的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与投融资密切相关的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匮乏。如在科技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江苏地区,至2013年,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400多家,而从事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仅有10家,缺少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此外,受各级主管部门影响,部分中介机构独立性缺乏,服务意识及服务功能不强,制约了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致使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未建立长期化、市场化合作关系。

三、科技金融市场培育促进对策探讨

第一,做好科技金融体系顶层设计,促进体系内部组织协调发展和深度融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成为“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首先,不断充实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企业间的合作与联合,推动科技企业改善组织结构,保证科技金融政策的顺利实施及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运作,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向良性方向发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科技金融不断发展的根本保障。其次,由政府引导,以市场运作为原则构建科技金融体系。将政策型与市场型科技金融模式相结合,形成两者间的协同发展。政府在科技金融体系中是协调者,负责引导市场资金流向,尽量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发展,以市场化运营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运营模式。再次,针对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区域发展不平衡及区域资源配置的低效问题,政府可实施适度倾斜政策,深化区域科技金融的联动措施,加强区域间的分工与合作,加大优惠力度,吸引更多科技金融机构入驻中西部地区。第二,针对科技创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体系。一种子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正处于筹建期。种子阶段企业需承担技术开发及应用的技术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创业者个人积累或自筹资金、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投资。从长远来看,政府需要重点培育,成本更低、服务更全面的天使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等融资方式。二对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此阶段企业着力进行产品设计、样品试制、计划进行初步的试生产,风险转变为经营风险。资金配置上,因企业并不存在较好且完整的商业经营记录,无法顺利获得商业贷款,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天使投资、典当融资、场外交易等渠道仍需进一步培育。此外还可以采用基金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等多种引导方式,考虑从产业投资引导、中小额贷款等方面开展更深入的金融创新。同时建立科技创新企业信用档案,培育良好的信用体系。三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已经初具规模,累积了一定的资产和信用,经营业绩提高,该阶段企业会获得更多大型商业银行的青睐,资金来源将有部分来自于商业银行,此外还可能吸引风险投资参与向更大规模发展,可通过担保和抵押等形式获得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和还可能吸引部分风险投资。此外,可以考虑加大政策性担保力度、建立科技保险体系等模式推动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四成熟期的科技创新企业实力增强,品牌确立,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收益率高,使得企业投资风险大幅降低,可抵押的资产增多,融资能力增强,可以通过增加长期债务等方式增加财务杠杆的作用,科技金融的资金配置方式更为多样化,可以通过上市等方式获得更大规模的融资。由此,需要更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利用科技金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创新产业集群竞争力。综上所述,科技创新企业处于不同阶段风险不同,而金融、风险机构等风险偏好客观存在差异,应分阶段、多层次的促使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资源供应方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与活动相匹配的动态的资金配置。第三,构建全方位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与金融信息的对接。科技金融体系构建主要解决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原来零散的、条块分割的资金供给能有效组织,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科技金融创新平台的主体系统是信息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基础数据库及融资专业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数据库可以获取政府政策、企业方的基础信息及资金需求信息、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投融资要求及金融产品,供需双方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各自关注的重点内容。为解决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技术问题构建的专业服务平台则是由主要由地方政府相关机构主导,以信息资源的共享为核心,组织专家及专业金融机构,对提出要求的科技金融供需双方,就了解不透彻的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协助资金支持及专业指导。鼓励建立集咨询、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质验证服务,律师事务所提供契约服务,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科技金融创新中介服务的作用凸显,为实现对优质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使科技与金融结合更加紧密。

参考文献:

[1]夏太寿.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

[2]洪银兴.科技金融及其培育[J].经济学家,2011,(6).

[3]屈娥,赵宏.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

作者:李凡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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