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公共伦理”形成的伦理学分析
笔者在上图基础上提出“伪公共伦理”的概念,是指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处理公共事务的不真实、不合法的道德规律。这种道德规律在公共领域中甚至反作用于私人领域,引导着人们的价值评判指标。如果不客观、不公正的信息通过媒体进入到公共领域,形成了“伪公共伦理”,则必然扩大媒体审判的风险。第一,私人伦理的价值通过“沉默的螺旋”原理进入公共领域,形成“伪公共伦理”,从而可能构成媒体审判。“沉默的螺旋”是德国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提出的,其中心思想是媒体传播的即使是少数人或不公正的信息,持不同意见的受众也会保持沉默,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孤立状态,这是人的社会天性。而不同意见方的沉默会使媒体传播方的信息保有并扩大优势,从而使不同意见方愈发沉默,甚至转而投向媒体传播方。这种环境压力的作用会使人们为了寻求安全感而形成舆论的洪流。此时舆论带入公共领域并最终形成的判断,笔者认为就是“伪公共伦理”。伦理承载着人与人相处的道德准则,它蕴含着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道德评价。通过“沉默的螺旋”过滤的舆论具有群体性特征,看似形成了公共的伦理评价,实则是不公正的私人伦理对大众的绑架。在媒体越过“监督”的界限走向“媒体审判”的道路上,其角色可能是某个个人(如个别新闻工作者)或某些人(如个别媒体工作群体)对案件的个体评价,而该个体评价也许是在片面的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失实的事实判断,也可能是在缺乏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作出的失范的法律判断。将其对案件的判断传递给他人是报道者私人利益的实现,也是其私人伦理表达于外的途径。如果这类私人伦理透过“沉默的螺旋”原理进入公共领域,必然会作用到社会中的其他人(如案件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司法独立的原则应当在法治社会中得到贯彻,当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先于法律角色而作为“人”这一社会角色时,其被不公正的私人伦理绑架的可能性必然存在。第二,媒体伦理的商业化造成“伪公共伦理”,从而可能构成媒体审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观念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媒体被看做信息的提供者,受众被看做信息的消费者,这种关系受价值规律的调整。反映在媒体伦理方面,主要体现在商业化价值的主导作用。媒体商业化价值往往通过对“新、奇、丑”信息的传递来实现。追求“新”体现在争夺信息的最先、最新发布机会,而对于正在正当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来说,“最先、最新”的信息有些是片面的、未经证实的,报道过程中难免失于客观公正。追求“奇”体现在对人们传统观念的突破上。例如,人们传统观念中对知识分子(如大学生)犯罪的猎奇心理不亚于对“8胞胎”降生的关注。追求“丑”体现在对人性丑恶面、社会阴暗面的扩大报道。人们对于丑恶事物的兴趣也许来源于其与美好事物的鲜明对比,这不但可以满足人们窥视他人的隐秘欲望,同时可以增加部分人对自我的正向肯定。正是因为媒体一味追求商业化价值而适应受众的非理性欲望,容易违反媒体伦理,形成“伪公共伦理”,最终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
二、媒体审判对法治建设的危害及伦理学成因
“伪公共伦理”的形成必然会对媒体审判起到推动作用,其对法治建设的危害不言自明。
(一)媒体审判对法治建设的危害
媒体审判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体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动摇司法权威。1.影响司法独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分为两类,即司法理念独立和司法制度独立。媒体审判往往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司法独立。第一,当媒体审判的实现路径为“媒体报道——权力主体介入——影响审判结果”时,其直接造成了司法制度上不独立的现象;第二,当媒体审判的实现路径为“媒体报道——“伪公共伦理”(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结果”时,其直接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司法理念上的不独立。2.妨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在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出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目的在于对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公正评判,而程序公正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符合现代法治要求,以最终保障实体公正。然而,不论是媒体将不公正的私人伦理通过“沉默的螺旋”引入公共领域,还是在商业化的驱动下对信息进行非理性的报道,一旦形成了媒体审判的现象,都会影响到司法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实质的不公正。3.破坏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通过法的运行,令法律形成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让法律这种治理工具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媒体审判造成的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正现象必然破坏司法权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
(二)媒体审判的伦理学成因
媒体审判之所以对法治建设构成巨大危害,根源于伦理与法律的天然差异。1.伦理的非制度化和法律的制度化差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伦理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相关规则。伦理是非制度化的,它主要是内向的,即重在自律,完善自身的伦理道德修养;而法律是制度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重在他律。伦理道德规范中最基本的部分,即人们不得不遵守的基本道德会被制度化成为法律。正如“不得故意杀人”与“不得随地吐痰”虽然都是伦理道德规范,但是“故意杀人”明显是最基本的、不得不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因此被写入法律,而“随地吐痰”则仅受内心、舆论等方面的评价,不需立法。当一部分人内心的伦理道德观念较高时,可能出现对司法审判的不理解,为什么法律对某些自己作出负面评价的事情不予追究,从而产生借助媒体形成舆论,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况。2.伦理评价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评价标准统一的差异伦理分为私人伦理和公共伦理。在私域中,人们基于品格、能力、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等,对于事情的评价标准必然有高有低,在公共领域中也存在着公共伦理的“真伪”论辩。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客观统一的,主要是基于“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予以确定。伦理评价标准的不统一可能导致主体对案件的主观性判断,一旦与法律的客观判断结论不同,也可能造成评价主体通过媒体影响司法审判。3.伦理的实质公正追求与法律的程序公正观照的差异伦理必然追求实质公正,虽然法律也以追求实质公正为最终目标,然而更加关注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实质公正毕竟带有模糊性的特点,怎样才是对实体权利做出了有效的保护有时很难判断,比如精神损害的实际弥补、采光等相邻关系的保护等。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更关注程序公正的实现,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由之路,程序公正虽然未必实现实质公正,但可以对实质公正的实现提供巨大保障,抛开程序公正必然无法获得真正的实质公正。伦理的实质公正追求会使人们仅着眼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符合主体的公正判断,忽略法律程序公正的要求,例如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恰恰是因为采证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其获得无罪的判决。当人们必须承受程序公正以实质公正作为代价这样的法律选择时,是否会产生通过媒体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况呢?
三、媒体审判的伦理学对策
媒体审判对法治建设构成了较大的危害,在伦理学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有以下对策。首先,媒体应严守媒体伦理,切实承担起公正和社会责任等伦理要求。媒体应当客观、全面报道案件事实和信息,为公众作出正确的伦理判断打下基础,避免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媒体应当正确面对商业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承担起弘扬正气、维护公平的社会责任。其次,媒体应当寻求伦理与法律规范要求的平衡点,合法地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媒体监督的具体情形。媒体以舆论监督作为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平衡点,将成为实现程序和实质公平的重要力量。再次,提高媒体受众的伦理观念。提高媒体受众的伦理观念,做到看问题客观全面、不人云亦云,负责任地表达观点等等。从其他方面来看,解决媒体审判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如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加强司法独立的法治建设进程,提高媒体工作者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等等。英国政府在监督媒体方面最近拟出台新的措施。2013年3月,英国三大党就修改皇家宪章,就设立一个媒体监管机构初步达成妥协。有分析认为,新的监管机构成立将结束英国媒体自律的格局,改善媒体行业秩序。⑥如果该机构真的成立,必然会对媒体审判等不适法行为形成制约机制。
作者:夏琳